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模棱两可,视是而非的工伤情形,有人说是工伤,有人说不是,那么到底该如何判定呢?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中的”三工“因素、几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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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
《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视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在14条、15条、16条做了具体规定。
(1)事件经过
2012年10月的一个下午,员工A发现同事B有违章进行操作的行为,于是想制止,一边报告了车间领导,一边用语言制止B的违章作业,但B却不买A的帐,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起来,B将A推倒在地,A头部撞在柱子上出血,送医院后缝合5针并住院7天,用去所有费用5000元,全部由A自行支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因为公司定性A、B二人为打架事故,第二天就将二人辞退,后因派出所介入,将B拘留5天并罚款500元。
(2)案件经过
住院期间,员工A认为自己制止违章操作,是维护公司利益,与B推搡,也是因工受到伤害,其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部门则认为A去制止B的违章操作不属于其工作职责,应当由车间领导出面制止,而A仍然坚持去制止,以至事态扩大,其伤害不是因工,所以认为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于是其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诉讼,法院经过调查,认为A申请工伤的事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劳动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员工A不服,上诉至中院,经过调查,中院认为,员工A发现B违章作业,虽不是职责范围,但已经向领导反映,是应当表扬的行为,但其仍然自行去制止,超出了职责范围,且
与B发生推搡致自己受伤,不能认定为是履行工伤职责而受的伤,因为A受伤与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条件,于2013年6月中院驳回A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法院建议A的医疗费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人道援助。
2013年7月,经公司HR部门协调,公司给予员工A人道援助3000元,至此圆满解决。
(3)案件点评
3、经验看法。
如果因为有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情形的认定,就认为万事大吉、一切皆在我掌握,就可以对付单位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就可以处理和认定工伤与非工伤,那就是比较马虎的看法了,结合我们处理一些工伤事故的经验,现简单提醒以下几点:
(1)掌握立法精神。在工伤认定中,首先应掌握和理解《工伤条例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而不是看具体认定的情形和条款,这样才能正确把握和理解“三工原则”。
(3)人性化的处理。员工受到伤害,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公司都应当适当人性化管理,可以不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比如开出受伤的员工等),即使公司没有责任,也应当给予受伤员工一定的安慰和援助,毕竟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家人受到伤害,也是一家人的事啊,这样,可以让受伤员工及家属感激公司,如果能够继续工作,一定会更加勤备和努力,还可以让其他员工产生更强的归宿感,公司真是“花小钱办大事、何乐而不为呀”。
总之,工伤定性并不是简单依葫芦画瓢的事情,而是需要学法懂法、积累经验、情理并用的较为复杂和耐心的工作,随着定性的开始,后续的申请、认定、鉴定、预防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都将验证这一事实,不信,大家问问身边处理过工伤事件的同事、劳动部门和法院。
有。
一、我司工伤的定义:
因为五金行业所以,分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及工作伤害四种。
2、职业伤害:第1所说的50%直接伤害者为职业伤害,公司有10—20不等的补助金。
3、工业伤害:这一般我司都以税务形式上交国家。
4、工作伤害:为正常工作中,人身受到伤害引起。
二、根据劳动解析一下工作范围:
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案例说明
例1:员工甲上夜班,打开水从车间经过。因交接有问题,主管要求到车间核对工作事宜。交接后,返回宿舍提水时,不小心打翻了开水,把脚烫伤。事后,在行政的合理安排下,及时治疗好了员工甲的伤事。
例2:主管乙因车间机台设备损坏,需一重要零件,下单给采购:要求立刻购买。因事发突然,采购人手无法立即外出采购。主管乙一气之下,自己外出采购。
外出时,因有事——求成过急。返回途中,不幸发生车祸,撞伤他人。花费一定的医疗费用与索赔。乙认为该事件,自己应该按外出工干,属工伤处理。HR分析:
1、乙视为工作认真,但意外是由自己造成的;
2、且采购没要求乙自行采购,视为个人行为;
3、外出采购时,因心有不满意且个人行为居多。
虽总经理也视字这工作处理,但还是“模棱两可”!
例3:招聘专员丙,外出参加招聘会。因会场人员稀少,自行提前结束招聘工作。并私自公事私办与老乡外出相聚。返厂时,被摩托车撞上手臂骨折。提出因公受伤,要求报销。经HR调查清楚,给予直接不理。丙要上报劳动申述索赔。
后,HR最足工作私了解决……
各位卡卡早上好!还有两天就是中国的传统佳节,中秋节了,在此谨代表云水禅心同学祝大家节日快乐!家庭幸福!一切如意!
先来个热身运动,也算是餐前小点吧:
案例1:小王穿着高跟鞋上班,因为赶得太着急,在办公室弯腰开抽屉的时候,不慎把腰闪了一下,造成腰部扭伤,医生建议全休一周,请问她能算工伤吗?(答案回复可见)。。。。。。嘻嘻!
好了,搞清楚上一个案例后,下面开始我们的正餐:
案例2:小王今年运气真不太好,这不,年头开抽屉闪了腰,现在又在公司参加公司举办的篮球赛的时候,因为和对方球员发生碰撞摔倒,造成下巴开裂,缝了五针,请问小王这样可以定性为工伤吗?
案例3:小王是公司的保安,在一次例行检查的过程中,与一装修公司的工人发生言语冲突,装修工人一怒之下,照着小王狠狠打了两拳后逃离现场,造成小王眼部受伤住院,经鉴定为轻微伤;小王觉得气不顺,让朋友到处找那个工人,后来终于在某处发现该工人,朋友马上通知还在住院中的小王,小王马上带着朋友到某处将装修工人扭送到派出所,在纠缠当中,小王出手打了装修工人,造成该人轻伤,结果:两人都被法进行了处理。请问:小王可以定性为工伤吗?
案例4:小王(小王真是事多)下班回家途中因乘坐的公交车发生车祸,小王在协助公交车公司抢救伤员过程中,不小心被后面驶来的摩托车撞伤了小腿受伤。请问:小王可以定性为工伤吗?
案例5:小李(小王说太多了,估计姓王的都会恨死我了,所以换一个吧。嘎嘎嘎。。。)下午三点上班,他一点从家中骑单车出发前往公司,在一个下坡路段,前面一台小汽车向右靠边停车,小李为避碰撞,一个急刹车导致其从车上摔下,造成左跷骨骨折。请问:小李可以定性为工伤吗?
案例3:这个问题大家是不是觉得很绕啊?其实,应对工伤事件,我们尽量要把复杂事情简单化。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小王肯定可以申请认定工伤,至于,后来他报复打人的事,那是另外一个案件,与工伤认定无关,你们说呢?
案例4:这个也是一个争论很多的话题,但是一切按法规来处理,小王的行为可以视同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答第(二)款):当事人小王在车祸现场协助交通民警抢救伤员,帮助清理事故现场,使伤员尽快得到医治,小王的做法是社会有利的。在此前提下,小王被其他车辆撞伤,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鉴定,他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
对于工伤认定,本人的一点体会与大家共享:
1、法律法规一定要理解;
2、事实经过一定要准确;
3、资料整理一定要齐全;
4、申报沟通一定要及时;
餐后甜点:最后有个终极问题,欢迎大家讨论:
各位:周二推出新款大餐,欢迎继续光临品尝。谢谢大家!
有
1、什么是工伤:根据《工伤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故案例:
答:新的一周开始了,大家早上好!本周围绕“工伤认定”打卡学习,本人就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实际案例跟卡友们探讨一下。
一、第十四条(六)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我先不说结果是怎么样的,大家猜猜呢?卡友们,你们怎么看?(调皮,提前看后面的...)
二、个人过失导致伤亡是否认定工伤?
估计有人偏激的会问:“这样都算工伤啊?那么假设这个人违章操作了,把别人弄伤了甚至是死亡,同时还伤了自己,难道还能报工伤吗?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只有“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可见,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过失自伤或致人死亡甚至是过失犯罪的,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能认定工伤的。若有人还是不解的,对于员工的过失,违章行为可以进行另外的考核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处罚(警告、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这个与工伤认定是两码事。
中秋佳节即将来临,提前祝大家节日快乐、幸福美满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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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建议联系您的手机运营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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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建议联系您的手机运营商处理解除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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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境外无法接收服务短信的问题,建议联系您的手机运营商处理。如因使用境外手机导致无法接收服务短信的,则建议更换能正常接收国内服务短信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