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顾客购买车险后遇事故被告知合同一个月后才生效
齐鲁网济南6月1日讯菏泽成武的陈先生今年3月份买了一份大地车险,买完车险后没多久,陈先生开车遇到了个不小的事故,但是理赔的时候却发现刚买的保险竟然还没开始生效。商业车险交了钱签了合同,却要等一个月后生效,到底是怎么回事?
陈先生:“当时给他钱我就知道交钱就生效了,4月8号保险的时候我才知道没生效。缴费我是交给投递员的,就是邮政局的代办员,他用手机拍图片发给大地公司的业务员,业务员才出的单子,咱根本不知道单子是怎么出的。”
有关陈先生的问题,记者首先致电大地财险95590客服,并随后收到来自山东分公司承保部门一位赵先生的回电。赵先生表示,“今天客户交钱了,并没有实时起保,一个月之后起保,这种情况据我所知是不会有的。”
大地车险的这位工作人员一直在强调:“双方都有责任”,那么陈先生遇到的这件事到底是谁的责任呢?就此记者咨询了国内保险专业律师张景水。
张律师表示,陈先生目前所遇到的这个问题是一个保险合同“附期限”的问题。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约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陈先生3月15号交款并签订保险合同,但合同没有即时生效,而是延后到4月12日生效,这个4月12日就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附期限,但问题是他本人却并不知情。这个责任真的像大地车险工作人员所说是“双方都有责任吗”?
张景水律师表示,按照通常理解:保险合同是“缴费即生效”,如果合同有附期限则保险公司理应明示,对此,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则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对此在国内司法界仍有很大争议。
张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司法实践,现在确实有争议的,现在有不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我的观点:交强险承担责任我个人理解是没什么问题,但是商业三者险是不是承担责任值得探讨。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在投保的时候向投保人释明了保险期限是一个附期限的行为,这样的话我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要大一些。
因为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合同的一大特性,保险公司在投保的时候可能知悉附生效期限的法律后果,但是投保人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尽到一个提示或者释明义务,否则对投保人是不公平的。”
编后:因为陈先生的车险是通过当地邮政局的大地车险代办人员办理,在购买之初并没有专业的车险人员与其沟通交流,我们认为这也是导致后续一系列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在此我们也呼吁大地保险方面在保险营销环节能做到专业、规范,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