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险公司以王某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王某以甲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为由,主张该免责条款不属于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甲保险公司以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绝退还保险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被保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张某已经将车辆转让事项通知了甲保险公司。因此甲保险公司不得以王某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向其理赔。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保险公司已经向张某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受让人王某不得以甲保险公司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保险费后,退还投保人。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甲公司关联方的是()。
甲公司的经理
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甲公司副经理的朋友李某
甲公司监事实际控制的乙公司
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选项C当选。
甲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降级处分的决定不服
乙对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侵犯其林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不服
丙对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
丁公司认为税务局对其罚款的处罚决定违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项B中乙对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侵犯其林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不服,适用于行政复议前置,选项B当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下列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人员是()。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监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经理人员;(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项A当选。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的有()。
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设定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题表述正确。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遂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丁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丁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差无几,致使丙公司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遂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本题知识点已按最新教材改编)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价值270万元建筑材料,乙公司向甲交付一张经丙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纸质),该汇票距到期日尚有3个月。甲公司持有票据一个月后,因资金紧张,将其贴现给丁银行。丁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丙公司提示付款时,遭拒付。丙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乙公司来函告知,甲公司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该汇票应拒付,请协助退回汇票。丁银行认为,丙公司已承兑汇票,不得拒绝付款。丙公司坚持拒付。丁银行遂请求丙公司出具拒绝证明,以便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18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丙公司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设备保修期过后,该设备不能正常运行,且在某次事故中造成员工李某受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维修义务,承担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对李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已知:对于租赁物维修义务,以及租赁物不符合约定及其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融资租赁合同未作特别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2年1月1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台机器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年,乙公司一次性支付租金100万。次日,甲公司为该机器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200万元。
甲公司的监事赵某怀疑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关联关系,遂请求监事会予以调查,遭到监事会主席拒绝。赵某聘请会计事务所协助其工作后请求甲公司承担费用,遭到甲公司拒绝。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该机器产生的噪音打扰其午休,利用乙公司安保工作的漏洞,将该机器转移至其承包的位于乙公司围墙外的林地中,乙公司调取监控录像后请求张某返还该机器并赔偿其误工损失。
张某以乙公司并非该机器的所有权人为由予以拒绝,乙公司报警后,张某返还了机器,乙公司加装了噪音设施,M市N县公安局派出所对张某作出了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向M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2023年1月10日,因隔壁丁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丁企业”)的厂房发生爆炸,导致该机器全部毁损,乙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乙公司请求甲公司退还租金50万元,甲公司以机器毁损与其无关为由拒绝退还。
2023年2月10日,丙保险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险金200万元后向丁企业索赔200万元,丁企业以丙保险公司并非被损毁机器的所有人为由拒绝赔偿。
陈某为丁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80万元,实缴出资50万元,2023年1月15日退伙,陈某从丁企业取回20万元现金。后因丁企业无力赔偿其厂房爆炸所导致的债务,丙保险公司向陈某索赔,陈某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赔偿。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物权法、行政复议法、合同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1年1月1日,张某从甲汽车销售公司(简称“甲公司”)购买一辆汽车,合同约定:汽车总价20万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首付10万元于当日支付。从2021年2月1日开始,每月第一天支付0.2万元,在张某未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拥有该汽车所有权,合同未就双方纠纷解决的方式作出约定。
同日,张某就该汽车向乙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乙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和车船税。在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之前,张某驾驶该汽车驶离甲公司门店,不小心发生刮蹭,导致车辆损失。遂向乙保险公司报告并索赔。乙保险公司认为尚未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
2021年2月10日,张某将该车出租给李某作为上下班通勤使用。2021年3月1日,张某向丙合伙企业借款5万元,将该车抵押给丙合伙企业。王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代表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合伙企业发现张某已将汽车出租给李某,遂以该车存在丙合伙企业抵押权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张某,李某拒绝归还。
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陈某得知上述借款交易后向张某提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5万元及以上金额的款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对外签订。因此张某与丙合伙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张某表示异议。
2023年6月10日,丁公司吸收合并甲公司。2023年7月1日,丁公司将该合并事项通知张某并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向丁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张某拒绝支付。截止2023年6月30日,张某累计支付款项15.8万元。2023年7月20日,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取回该车,张某拒绝。2023年8月1日,丁公司向M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取回该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物权、合伙企业、公司、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陈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约定,陈某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以价值100万元的M设备出资。陈某遂向乙合伙企业(下称乙企业)订购一台M设备,约定7月20日交付设备,若迟延交付设备需支付4万元违约金。陈某住所地为P县,乙合伙企业住所地为N县,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Q县。
7月20日,乙企业未按期交付设备,陈某催告乙企业交付,乙企业表示因核心配件缺失而无法交付。乙企业为支付违约金,向陈某签发一张现金支票,记载付款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7月30日,陈某得知乙企业已经生产出M设备,要求乙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乙企业以已经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交付。
因乙企业未交付设备,陈某未按期交付出资,甲公司未能按期生产。2024年8月10日,甲公司要求陈某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并就甲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8月15日,陈某聘请搬家公司到乙企业仓库强行运走一台M设备。
8月16日,乙企业更换合伙事务执行人后,向Q县法院起诉主张与陈某的合同无效。理由是前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与陈某订立合同,陈某对合伙协议的限制不知情。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民事诉讼、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合同法、票据法等规定,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