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实践中,单位申报社保费用之后,也不会立即缴费生效,此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社保中心是否需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请看案例:
#01
段某于2017年2月9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填写《社会保险投保申报表》,为段某办理工伤保险。
2017年2月21日早晨6时许,段某步行去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人社局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为工伤。
2017年,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款项。2017年11月19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公司已依法为段某缴纳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裁决驳回了全部仲裁请求。
#02
工伤保险未生效无制度支撑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其次,在12333自助服务一体机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段某工伤保险的参保信息显示本次参保日期与首次参保日期均在工伤事故发生前,12333自助服务一体机作为居民社保信息自助查询渠道,对社会公众具有一定公示效力,亦会使查询者获得主观信赖。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均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具有鲜明的保护弱者权益的特征,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目的。
#03
#04
工伤保险缴纳义务主体为用人单位,监督主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不缴纳。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点评顾问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结合上述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