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或个人遭受洪涝灾害后,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企业或者个人为财产投交保险,在洪涝灾害后经保险公司查勘损失以后确定的保险赔付,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
2.企业的货物和不动产在自然灾害中受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必做进项税额转出。比如,某食品加工厂今年七月初刚购进一批面粉,但因暴雨厂区积水,造成该批面粉全部被洪水浸泡,这种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企业购进面粉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的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又比如,某汽车经销4S店尚未销售的新车,被洪水浸泡后报废,类似这种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3.纳税人因受灾导致网络中断或网络不稳定,无法正常在线开具发票怎么办
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离线开票时限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可将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从原来最长72小时延长至最长168小时。
4.纳税人因受灾无法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此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怎么办
为充分满足纳税人合理用票需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我省进一步简化了发票领用流程,实现增值税发票领用业务全省通办。纳税人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自主选择到省内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领取增值税发票。
5.此次灾情中很多企业的仓库、设备被淹,遭受了不小损失,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相应的扶持政策
6.此次防汛救灾过程中,社会各界纷纷解囊相助,捐赠热情高涨。对捐助救灾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相应的优惠政策
7.这次特大洪灾中,受灾县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损失特别严重,恢复生产较为困难,请问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有何支持政策
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和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9.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我省这次特大洪灾的救灾及灾后重建中,全国社会各界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慷慨捐助,有很多个人主动奉献爱心,捐款捐物。请问个人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您提到的这次洪灾中个人捐赠,属于公益慈善捐赠,如果个人通过公益慈善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捐赠,在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0.纳税人因灾毁损的房屋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11.纳税人因灾受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能否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12.纳税人住房因灾灭失,重新购买住房的,能否享受契税优惠
13.我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能否减征资源税
14.现在税务部门除了征收税收以外还有许多的非税收入,面对灾情和疫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上落实了哪些优惠政策
面对灾情和疫情,税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抓实抓细,确保缴费人应享尽享: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人以下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缴费人文化事业建设费全免等优惠政策红利。
15.今年我省部分地区尤其是郑州、新乡、鹤壁等地受强降雨影响,受灾严重,现在疫情防控又叠加影响。请问税务部门作为社保费征缴部门,在企业社保费征缴方面有哪些支持灾后重建的措施
16.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17.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20.哪些房产可以享受契税减免税?
21.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22.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23.法院判决转让不动产产权无效的,是否应退还已征契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4.将房屋赠与给他人需缴契税吗
25.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26.申报契税时应提交哪些资料?
27.哪些情况可以退还契税?办理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28.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29.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有何特殊规定?
3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如何规定的?
32.对进口产品、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有哪些?
34.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人造板和即食魔芋制品,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人造板制造等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二、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产品名称耗用农产品名称扣除方法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胶合板原木投入产出法1.615(立方米/立方米)纤维板次小薪材、木材碎料等投入产出法1.715(吨/立方米)刨花板次小薪材、木材碎料等投入产出法1.298(吨/立方米)(一)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实行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二)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即食魔芋制品和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之外的其他人造板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规定确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公告解读规定:即: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进行核定。)
35.我们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36.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7.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如果按月发放并开具发票,可以按照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
38.对类似赠送客户礼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的情形,在按礼品公允价值计算个税时是否需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39.企业去年成立,一直没有收入,这个月刚有收入,怎么判断能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4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数量”栏可以写小数吗?
41.一般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火车票,抵扣进项税额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填写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8b栏中及10栏中。
43.企业跟非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因合同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和到期未续签两种情况)企业赔付给个人的补偿金,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44.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45.我这个月领取了一部分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这个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46.我7月份开始租房,跟一个中介公司签署了租房合同,但是房子是房东租给这个中介公司后中介公司再转租给我的,这个在住房租金扣除这里出租方信息应填写产权所有人还是中介公司
47.纳税人同时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保存什么资料?
48.我们企业向员工出租了一些自有住房作为员工宿舍,这个怎么缴纳房产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49.商业银行和小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有没有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0.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办理流程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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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有关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