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务局2024年度支持商贸企业增量提质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类别:
地区:
市
政策名称:
发文字号:
2024/7/260:00:00
时效性:
申报中
发文部门:
成都市商务局
系统类别:
商务
扶持要点:
一、支持内贸方向
(一)支持批发企业上台阶
1.事项内容:对在成都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统计在库(2024年2月月度以“新开业(投产)”类型新增统计入库的除外),2024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平均增速,且全年销售额超过10亿的批发企业,销售额较上年每增长2亿元奖励4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400万元。
2.事项分类:易申快享
3.主管部门:成都市商务局
4.责任处室:服务业发展处
5.联系方式:028-61883655
6.支持对象:在成都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统计在库(2024年2月月度以“新开业(投产)”类型新增统计入库的除外),2024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平均增速,且全年销售额超过10亿的批发企业。
7.支持标准:销售额较上年每增长2亿元奖励4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400万元。
8.申报条件:(1)在成都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统计在库(2024年2月月度以“新开业(投产)”类型新增统计入库的除外)。(2)2024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业销售额平均增速,且全年销售额超过10亿的批发企业。
10.申报渠道:“天府蓉易享”平台、成都市商务局“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
13.审批环节及时限:(1)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2)市商务局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审核,初步确定奖补企业及奖补金额,在市商务局官网公示,时限38个工作日。(3)市商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4)资金分配方案最终审批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14.政策有效期:自2024年8月12日起生效。支持项目须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
15.其它需要明确的规则:无
(二)支持零售企业多做贡献
1.事项内容: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4年2月统计在库(2024年2月月度以“新开业(投产)”类型新增统计入库的除外),2024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零售额较上年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4.责任处室:流通产业处
5.联系方式:028-61883659
6.支持对象: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4年2月统计在库(2024年2月月度以“新开业(投产)”类型新增统计入库的除外),2024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
7.支持标准:零售额较上年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8.申报条件:(1)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4年2月统计在库(2024年2月月度以“新开业(投产)”类型新增统计入库的除外);(2)2024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3)零售额较上年增长5000万元及以上。
(三)支持餐饮企业扩大经营
1.事项内容:对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4年2月统计在库(2024年2月月度以“新开业(投产)”类型新增统计入库的除外),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餐饮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餐饮企业,餐饮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4.责任处室:国际美食处
5.联系方式:028-61883739
6.支持对象: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4年2月统计在库(2024年2月月度以“新开业(投产)”类型新增统计入库的除外),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餐饮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餐饮企业。
7.支持标准:2024年餐饮营业收入较2023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8.申报条件:(1)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4年2月统计在库(2024年2月月度以“新开业(投产)”类型新增统计入库的除外)的餐饮企业;(2)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餐饮营业收入平均增速;(3)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较2023年增量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二手车消费市场发展
1.事项内容:在成都市注册,已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且统计在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含主营和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汽车销售企业)。按其二手车零售额的0.5%给予奖励。可与第二条政策叠加享受,已享受省级二手车销售奖补部分不重复享受。
6.支持对象:在成都市注册,已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且统计在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含主营和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汽车销售企业)。
7.支持标准:按照二手车零售额的0.5%给予奖励。
8.申报条件:在成都市注册,已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且统计在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含主营和兼营二手车经销业务的汽车销售企业)。按其二手车零售额的0.5%给予奖励,已享受省级二手车销售奖补部分不重复享受。
9.申报材料:申请表(附件3);企业申请报告(附件4、5);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申请企业奖补期间的二手车销售额证明材料(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合同、收款凭证等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支持开放型经济方向
(五)支持企业取得进口消费品代理权
1.事项内容:对取得境外注册消费品品牌全国总代理权或一级代理权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给予支持。
3.主管部门:市商务局
4.责任处室:对外贸易处
5.联系方式:61883647
6.支持对象:外贸企业
7.支持标准:按照企业取得进口消费品代理权综合指标进行考评,对考评合格的企业,根据单个企业考评分值占所有考评合格企业合计分值比例,在本次资金总规模中按对应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8.申报条件:在成都市注册地,依法纳税、正常经营,取得境外注册消费品品牌全国总代理权或一级代理权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15.其它需要明确的规则
(1)确保材料真实。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若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诚信合规经营。申报单位未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名单。
(六)支持企业用好口岸枢纽资源
1.事项内容:对通过成都双流国际空港、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成都国际铁路港开展进出口业务且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支持。
7.支持标准:按照企业用好口岸枢纽资源综合指标进行考评,对考评合格的企业,根据单个企业考评分值占所有考评合格企业合计分值比例,在本次资金总规模中按对应比例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8.申报条件:在成都市注册,依法纳税,正常经营,2024年通过成都双流国际空港、成都天府国际空港、成都国际铁路港开展进出口业务且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
(七)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事项内容:对出口企业、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以及跨境电商物流企业给予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
2.事项分类:无需申报
7.支持标准:对上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含)以下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10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对跨境电商出口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给予10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对从事跨境电商物流运输并提供延付运费服务的企业给予9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对上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单个企业上述四项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8.申报条件:以《成都市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合作协议》为准。
9.申报材料:以《成都市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合作协议》为准。
10.申报渠道:无需申报
13.审批环节及时限:以《成都市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合作协议》为准。
14.政策有效期:以《成都市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合作协议》为准。
无
(八)支持外贸中小企业降低贸易融资成本
1.事项内容:对通过金融机构开展进出口贸易融资和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的外贸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
6.支持对象:外贸中小微企业
7.支持标准:
(1)项目期内贷款金额小于2024年进出口额的,按贷款金额给予不超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进出口贸易融资50%支持、给予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60%支持。对超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2)项目期内贷款金额大于(等于)2024年进出口额的,按2024年进出口额给予不超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进出口贸易融资50%支持、给予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60%支持。对超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12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以上,单个企业两项支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万元。
8.申报条件:在成都市注册,依法纳税、正常经营,纳入成都海关统计的2024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按2024年最后一个工作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
9.申报材料:
(1)进出口贸易融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附件7)、《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贸中小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11)、企业与融资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复印件、企业支付利息的明细表以及对应的支付凭证或银行扣除利息的凭证(凭证日期应在项目期内)等。
(2)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附件7)、《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贴息申请表(附件12)、承保机构出具的出口信用保险单(投保合同)复印件、承保机构出具的保费发票及企业向承保机构支付保费的打款回单(发票及打款日期应在项目期内)、企业承保机构及融资机构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或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及附件复印件、企业支付利息的明细表以及对应的支付凭证或银行扣除利息的凭证(凭证日期应在项目期内)等。
以上所有材料需按附件6制作封面,并按顺序编制目录及页码,用A4纸装订成册(不可使用文件夹),每页(正反面)需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材料均为申报材料要件,如有缺失视为无效材料。同一企业申报不同项目需单独装订。
(九)支持外贸中小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1.事项内容:对采用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且有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进出口实绩的外贸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
4.责任处室:对外贸易处、服务贸易处
5.联系方式:61883647、61883759
7.支持标准:对外贸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指企业在银行开展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期权及人民币外汇期权组合)履约金额,按50元/万美元(非美元货币按履约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美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8.申报条件:在成都市注册,依法纳税,正常经营,纳入成都海关统计的2024年进出口额或服务贸易项下跨境收支低于6500万美元(按2024年最后一个工作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有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进出口实绩的企业。
9.申报材料:以监管部门反馈材料为准。
13.审批环节及时限:由各银行将本行经办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汇总审核各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于2025年5月30日前,对审核通过项目反馈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程序进行审核和公示。时限为50个工作日。
(十)支持服务进出口
支持鼓励类服务进口:
1.事项内容:支持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国家《鼓励进口服务目录》项下的服务进口业务。
4.责任处室:服务贸易处
5.联系方式:61883759、61883675
6.支持对象:在成都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口国家《鼓励进口服务目录》项下服务的企业
7.支持标准: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鼓励类进口服务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8.申报条件: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国家部委发布的最新一版《鼓励进口服务目录》,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中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
(2)进口服务应当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
(1)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承诺书(附件14)。
(5)《鼓励类服务进口事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6)。
(6)进口服务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1)所有涉及外汇的项目,外汇换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2024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申报材料中涉及外文内容,外文页后对应附上中文翻译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5)申报材料应分项目单独装订,申报项目名称应体现具体项目内容,不能仅以“支持鼓励类服务进口”“支持服务出口”等申报方向名称作为项目名称。
(6)申报材料须在封面(以附件13作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其中,实施细则及附件有明确要求加盖公章的资料需按要求执行)。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需清晰,若材料复印件模糊,不能明确知晓关键信息,须提供原件备查。
(7)申报材料内须编制目录页,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册内文件应按顺序编辑页码,每页资料所在页码不得空缺,目录页码应与册内页码正确对应。
支持服务出口:
1.事项内容:支持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软件出口业务。
6.支持对象:在成都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软件出口方式出口服务的企业。
7.支持标准: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离岸服务外包、软件出口业务,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中审核通过的离岸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合计执行金额与离岸服务外包和软件出口收汇金额(人民币金额,两者孰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离岸服务外包、软件出口业务应当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收汇凭证,且收汇金额累计不低于500万美元。
(5)《服务出口事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8)。
(6)离岸服务外包、软件出口业务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若企业为采取线上方式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则提供申报界面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