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警在现场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下午5点
事故还原办交强险后两个多小时撞了老太
2009年3月24日,徐州市民李明为了方便做生意,买了一辆面包车,这天下午2点多,由姐姐李芳陪着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合同,约定保险的生效期间,是自2009年3月24日17时起至2010年3月24日17时止。
合同办理好没多久,李明有事离开,把面包车交给姐姐开回家。李芳是有驾照的,傍晚5点左右,当她单独开面包车回家,行驶到某小区时,不小心撞上了年近七旬的王老太。当时,王老太被送到最近一家医院治疗。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芳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王老太住院一个多月,经诊断为腹部脏器、脾脏、右肾等均有损伤,治疗花去医疗费等近2万元。其间,李芳已经赔偿王老太1万多元。出院时,医嘱建议王老太定期复诊,保持石膏托在位等,这还需要钱。
由于没协商成,2009年10月王老太出院后,将开车的李芳、车主李明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万余元。
庭审交锋事故是不是发生在交强险生效期内
法院指出,交强险不同于普通商业保险,它是为受害人提供最大程度的救济而设立的。具体到该案,在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发生在当日下午5点的情况下,为更好地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交强险的作用,保险公司应当在赔付限额范围内,对王老太的损失予以赔偿。李芳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也要承担赔偿。
去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老太损失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近7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7400多元由李芳赔偿,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返还此前李芳赔付王老太的1万元。
保险公司已于去年底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这起业内罕见的“2秒”之差带来的纠纷,悬念还将继续。(文中姓名均属化名)张倩聂新国于英杰
通知中指出,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