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学没几天,盐城城南华厦绿城幼儿园提出这样的要求合理么?因为有些家长已经买了意外险,但是幼儿园非要在学校再交200元购买,如果不买的话,就要求签保险承诺书,意思本人自愿放弃本人子女的保险,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要求本人保证以后不以任何方式就保险向华厦绿城幼儿园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就问问幼儿园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开学已经两周,大多数家长想必都交了学平险了吧?然而教育部在2015年就已经有了明文规定: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这家华厦绿城幼儿园更加厉害,居然还要求家长签署“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单从这个保证书内容上看,似乎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承诺的是不以任何方式就保险向华厦绿城幼儿园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学校本来就不是保险机构,家长就保险向华厦绿城提出权利主张本来就不合理。
但签署自愿放弃保险承诺书这样的文件有什么意义呢?这样的承诺书,即使签了,只要校方有责任,也属于无效合同。就像劳动者即使签署自己在工厂内发生安全问题与工厂无关的承诺书,一旦出事,厂里还是逃脱不了干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就幼儿园来说,法律规定十岁以下的孩子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
既然法律都规定的明明白白,即使签了承诺书,只要违法那么也是无效的。那么签署这样的承诺书,还有作用吗?其实是有作用的,因为学平险没有多少钱,很多家长遇到这样的情况,宁愿交这笔钱,也不愿签署这样的承诺书。因为家长都十分爱自己的孩子,对于有不好说法的东西,都不愿让它与孩子产生关联。幼儿园恐怕就更容易达到自己卖保险的目的。
学平险在盐城各校被推销的风风火火,而其本身却早已被教育部明文禁止在学校推销!原因之一,就是学校代收费容易发生腐败事件!而各学校和老师如此不遗余力的推销,也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这里面有很大的利益!
注意是禁止!而非自愿,不允许在学校买,也不允许学校和老师推荐在外面的任何保险公司买!否则都是推销,没有擦边球好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