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对规范网约车管理出台了哪些政策规定?
2、互联网“专车”有哪些优点,又存在哪些问题?
3、“专车”平台提供的到底是信息服务还是运输服务?
4、将网约车纳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5、为什么要在国家层面制定网约车政策?
6、为什么要由政府对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实施三项许可?
7、丽水制定网约车政策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8、对照国家网约车政策,丽水在哪些方面作出了地方规定?
9、面对新政,丽水网约车市场将会发生什么变化?
10、在丽水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1、在丽水申请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12、在丽水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条件是什么?
13、丽水规定网约车价格由市场调节,以后乘坐网约车会不会越来越贵?
14、丽水规定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不实行总量管控,与国家有序发展网约车的要求是否冲突?
15、国家政策提出网约车要高品质发展,针对这一点,丽水政策是从哪些方面体现的?
16、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17、丽水市政府对加强网约车平台管理,落实其主体责任有哪些举措?
18、私家车能不能作为网约车?
19、网约车报废政策和使用年限是如何规定的,为什么这样规定?
20、二手车是否可以申请从事网约车?
21、二手车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2、购置新车直接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3、办理网约车预登记证明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24、网约车是否和传统巡游出租车一样,限制经营区域?
25、巡游出租车是否可以申请转为网约车?
26、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是否可以申请转为网约车驾驶员?
27、同一个网约车驾驶员是否可以加入多个网约车平台公司?
28、一辆网约车最多可以注册登记几个驾驶员?
29、网约车车辆要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30、利用手机和卫星定位系统计程、计时是否符合规定?
31、对于网约车安全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规定?
32、如何看待“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及驾驶员”模式?
33、网约车和巡游车两者的业务边界如何划分?
34、通过改革,网约车和巡游出租车两个业态的驾驶员、企业分别能得到什么好处?
35、如何实现网约车与巡游车的公平竞争与融合发展?
36、如何缓解“打车难”?
37、如何看待部分“专车”平台送红包、优惠券等行为?
38、政策实施后,针对平台公司低价补贴促销等行为,有什么考虑?
39、在信息安全方面对于网约车平台有什么要求?
40、如何建立网约车的退出机制?
41、政府如何建设网约车监管平台?
42、联合监管涉及哪些部门,如何开展工作?
43、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如何落实?
44、如何看待互联网平台推出的顺风车业务?
45、国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有什么规定?
46、丽水对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47、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可以从中营利吗?
48、合乘中发生事故或纠纷怎么办?
49、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50、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如何处罚?
51、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网约车平台企业实施处罚,怎么处罚?
52、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网约车驾驶员实施处罚,怎么处罚?
53、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该如何处理?
54、丽水设置了网约车纳管过渡期,这样安排是出于什么考虑?
55、平台公司办理网约车经营许可证,需要完成哪些手续?
56、车辆办理网约车运输证,人员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分别在什么地方?
57、驾驶员参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要考什么内容,考试难度大不大?
58、乘客在接受网约车服务过程发生事故损失和理赔问题该怎么办?
59、乘客在遇到网约车服务质量问题,该向哪里投诉?
60、乘客需要网约车提供发票怎么办?
二、具体解读
答:国家层面网约车政策规定主要有:2016年7月26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2016年7月27日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第60号),2016年8月26日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
答:优点:一是丰富了运输服务类型,乘客通过平台可自主选择用车服务和车辆类型,网上支付结算,满足了不同层次的用户出行需求,改善了用户体验;二是乘客和驾驶员的供需信息通过专车平台更加有效对接,一定情况下能够提高车辆的运行效率;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运营服务全过程记录,实现了对驾驶员服务的监督和有效评价,提升了对驾驶员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这些特点对传统出租汽车改进服务模式和提升服务质量,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答:乘客使用“专车”平台目的是要获取运输服务,“专车”平台不仅仅提供信息撮合匹配服务,还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任务、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决定收益分配、实施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评价等,涉及“专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全过程。所以,平台公司是“专车”经营的组织者,是客运服务承运人,理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司乘各方的合法权益。
答:首先,由于互联网具有“一点接入、全网服务”的技术特点,给网约车运营服务与管理政策带来跨地区影响,需要全国统一的基本管理办法来加以规范。其次,网约车线上线下直接对接的服务方式带来跨行业、跨层级的特征,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层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单靠某一个地方的城市政府很难予以规范。最后,由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复杂性,特别是新业态带来的突出矛盾和监管难题,尽管一些地方已在传统出租汽车领域先行尝试改革,但对于如何平衡好新老业态矛盾和冲突“左右为难”。同时,许多地方管理部门反映,如果中央层面迟迟不出台政策,地方政府很难在无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依据的情况下,单独推进改革,只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可能使得网约车在很多城市难以发展,整体上更不利于新业态成长。
答:一是网约车提供的是公共客运服务,涉及社会和人身安全,不仅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查处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更重要的是要有前置审核准入机制,防范并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公众安全事件的发生。二是准入门槛必须要由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来设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车辆和人员授予准许经营的资格,并肩负监管责任,担任裁判员角色。企业是市场参与者,可以在政府制定的准入门槛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条件,但不能代替政府从事准入资格许可工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是在准入的车辆和人员的资格审核能力上,企业不具有审核资源和条件,难以做到有效审核。四是参与网约车经营的有企业、车辆和人员三大要素,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规定,对三大要素全部实施许可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不能实施选择性许可,如只许可其中一项或者两项。
答:基本思路是“市场导向、鼓励创新,乘客为本、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统筹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答:目前,大量非营运车辆参与网约车经营,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平台主体责任不明确,乘客安全得不到保证,采取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国家层面出台网约车监管政策,目的就是要守住安全底线,健全规则,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新政赋予网约车合法身份,为互联网“专车”向合法的网约车转化明确了路径,为网约车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保障。
答: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答: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激发市场活力。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经实现了乘客与司机之间价格信息对称,乘客可以作出自主选择是否乘坐。除网约车外,市民出行还可以选择巡游出租车、公交车、公共自行车等多种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最终网约车会形成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另外,政府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明码标价,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答:不冲突。根据国家政策,网约车数量是否实施总量管控,由地方自主决定。丽水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发展坚持市场化方向,对网约车数量不实行总量管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由市场调节运力规模,最终能够实现有序发展。
15、国家政策提出网约车要高品质服务,针对这一点,丽水政策是从哪些方面体现、引导的?
答:一是在车辆档次上有适当提升,丽水要求网约车的车辆档次高于当前主流巡游出租车,体现在车辆购置的最低计税价格达到10万以上。二是在对经营者平台公司的日常管理上,要求平台公司制定完善驾驶员考核评价机制并严格执行。平台公司可根据乘客评价及反馈完善派单机制,及时清退不符合服务规范要求的驾驶员,从而提升服务品质。
答: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格,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同时应该在市场公平竞争、驾驶员权益保护、提升服务、安全管理、保险保障、投诉处理、依法纳税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具体要求,在国家《暂行办法》和丽水市《实施细则》中均已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在监管方式上,做到“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管司机”,政府从管车管人的传统管理模式向管平台、管数据、管信用的互联网管理模式转变,一方面要将网约车企业数据接入交通部门监管平台,全面掌握企业运营情况;另一方面要通过对网约车平台的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投诉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服务质量。
答:出租汽车是营运服务,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车辆应为营运车辆。而传统意义上的私家车是指个人所拥有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我国对于营运与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区分管理,二者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报废年限、保险费率等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因此,私家车不能从事网约车服务,但符合条件的私家车按程序申请经核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虽然仍是个人所有,但已转变为营运性质。
答:国家政策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比如,新登记车辆直接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的营运年限可以达到8年;已经登记使用2年的车辆在符合网约车车辆标准的前提下转为网约车经营的,最长营运年限不能超过6年。国家政策规定,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合理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对此,丽水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的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
答:可以,但丽水要求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因为国家规定了网约车实行使用年限满8年退出的要求,如果允许4年以上的车辆申请成为网约车,进入与退出的间隔期太短,同时也为了防止大量车龄较长的二手车进入市场影响网约车品质,并与传统出租车造成不公平竞争。
答: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应当在取得当地道路运输管理局出具的网约车预登记证明后,由车辆所有人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预登记证明;(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答:车辆登记牌照应为浙K牌照,且登记车籍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且轴距不小于2600mm(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不低于15万元的,可不限制轴距;属于新能源、清洁能源、混合动力汽车的,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新车,凭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预登记证明,向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答:限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所在地的不同,经营区域也不同,按照丽水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划分。由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许可的,经营区域为莲都区;由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许可的,经营区域为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约车车辆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比如,一辆在龙泉市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必须在龙泉市范围内经营,如果经营线路跨越龙泉市范围的,线路的起点或者终点也应当在龙泉市范围内。
答:可以。符合网约车车辆标准的巡游出租车,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约车。
答:不能直接转换,需要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对于在2016年11月1日之前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可以不受户籍或居住证条件的限制。
答:国家《暂行办法》和丽水《实施细则》均未对此作出限制,由网约车平台确定。
答: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要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的有关规定。
答:利用手机和卫星定位进行计程计时,这是随着科技进步和新业态发展新近出现的。为鼓励网约车新业态发展,国家政策没有要求网约车必须安装出租汽车计价器。将根据质监部门制定的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管规定,保证计量准确,保障消费者、出租汽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答: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是交通运输服务的底线要求,也是政策制定过程中考虑的基本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要求:一是加强事前准入把关。通过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认定,对安全服务基本条件和能力进行事前把关,把住入口,可以防止明显不适宜从事客运服务的企业、车辆和人员进入行业,守住安全底线。二是加强事中事后运营监管。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发挥其技术优势,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营运过程安全和服务管理;同时各地要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日常营运全过程的监管。三是加强信息透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颜色、型号、牌照号码等信息。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保障乘客知情权,通过信息透明提高网约车安全性。四是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厘清运输服务过程中各方权责,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答: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管。为保证安全和服务的基本要求,交通部门依法对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这只是对涉及公共客运安全和服务等方面做出的底线要求,政府监管并非、也不可能取代网约车企业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网约车企业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服务管理,主动承担对乘客的安全服务保障职责;鼓励网约车企业在车辆、驾驶员许可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更高的企业标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因此,“政府管平台”中的管是“监管”;而“平台管车及驾驶员”中管是“管理”,政府监管与企业内部管理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政府与平台各有职责,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答:对于网约车驾驶员,通过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明确平台公司承运人责任,要求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量身订制的制度设计,赋予网约车合法身份,使其可以依法规范经营,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通驾驶员自主选择和流动通道,引导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等措施,解决“份子钱”高和利益固化问题,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通过实行经营权有期限、无偿使用,切实降低巡游出租车经营成本;同时,打通传统企业向新业态转型的通道,并规范网约车发展,为传统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次改革通过对新老业态设定相应业务边界,实现错位服务,差异化经营,促进融合发展。首先,改革传统出租汽车行业体制机制的弊端,并通过“出租汽车+互联网”,实现传统出租汽车转型升级。其次,鼓励并规范新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通过“互联网+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高品质、高档次服务,与传统巡游出租汽车错位经营,逐步构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新型市场体系。
答:“打车难”是“出行难”的一种表现,解决城市居民“出行难”问题需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打车难”问题不应孤立看待,应该在城市交通的格局中统筹解决。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解决公众“出行难”,特别是在城市交通高峰期、拥堵路段,应提升公交服务水平,鼓励市民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或者其它绿色出行方式,提升城市交通整体运行效率。另一方面,需要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车辆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定期评估并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构建包括巡游车、网约车在内的多样化出租车服务体系,努力满足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此外,出租汽车应该有合理的价格,特别是与公共交通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供需关系,优化出行结构。
答:送红包、优惠券是企业常用的一种短期促销行为。部分网约车平台公司为迅速抢占市场份额,凭借巨额资本优势,大规模实施奖励补贴政策,对驾驶员给予高额补贴,并通过发放红包、优惠券等形式吸引乘客,乘客所付费用明显低于正常用车成本,甚至接近于免费乘坐,短期的补贴和发放红包、优惠券,演变成为平台公司为排挤竞争对手、获得市场垄断地位而变相低价倾销的手段,这是非理性和不可持续的,不仅诱增了大量非必需的个体化出行,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营运秩序,而且一旦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将可能牟取高额垄断利润,损害乘客利益。
答:联合监管主要涉及交通、发改、公安、通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信访等部门。丽水将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答:网约车和巡游车一样,提供的是针对广大公众的客运服务,设定规则、维护秩序、兜住底线、保障安全,是政府部门应尽的职责。这次改革更加强化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管作用。从原来的重许可、轻监管,调整到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同时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一是把好事前准入审核。重点针对平台服务能力、车辆性能和驾驶安全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准入条件,由政府实施事前审核,把好源头关。二是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将事中事后监督结果及时公布,增加行业监管透明度。三是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监管。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特别是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五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评价系统,将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答: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现实需要。互联网平台使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出的顺风车业务提高了信息匹配效率,实现了信息有效对接,有利于顺风车业务更好开展。
但是,顺风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互助行为,与网约车提供营运服务属于完全不同管理范畴。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顺风车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划清顺风车与网约车及非法营运的界限。互联网平台公司不得以顺风车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也不得以顺风车名义进行其他非法营运活动。
答:国家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并要求地方政府制定鼓励并规范合乘行为的具体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进行了定义,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同时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城市人民政府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明确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答:不能。《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合乘服务。
答: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答: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平台公司经营许可主要两个方面手续:一是取得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这要向企业法人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二是在服务地办理经营许可证,特别是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服务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先要取得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然后准备齐全《实施细则》明确的资料文本,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答:拟在莲都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拟在丽水市其它县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其它县市当地的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的,统一向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由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考试、发证。
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规定,驾驶员需要通过“全国公共科目”和“地方区域科目”两门考试。全国公共科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考试大纲执行,我市区域科目考试按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制定的考试大纲执行,考试大纲近期公布。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首次申请考试的区域完成。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近日将公布区域科目考试大纲。区域科目的考试范围和内容,主要将包括丽水市网约车政策规定及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有关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政策法规;当地自然人文常识等。初步考虑每张电脑考卷设置40至50道考题,题型设置为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满分100分,成绩80分以上为合格,具体以正式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答:乘客需要发票可以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驾驶员提出,平台公司或驾驶员应当提供纸质或电子的出租汽车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