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育过程中,通过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多项产检项目。具体包括:
1.第一次检查(16周后)的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2.第二次检查(16-18周)的产科检查(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3.第三次检查(20-24周)的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4.第四次检查(24-28周)的产科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5.第五次检查(28-30周)的产科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6.第六次检查(30-32周)的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7.第七次检查(32-34周)的产科检查、尿常规;
8.第八次检查(34-36周)的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9.第九次检查(37周)的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血常规、肝肾功能、胎儿监护;
10.第十次检查(38周)的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11.第十一次检查(39周)的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胎儿监护;
12.第十二次检查(40周)的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1.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的制度,旨在向怀孕和分娩的女性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
2.当女性劳动者因怀孕和分娩暂时中断劳动时,国家和社会将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
这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照顾。
1.《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3.该规定还明确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和标准,确保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些法律规定为生育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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