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300元;妊娠4个月(含4个月)及以上引产、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28周及以上(含28周)引产或死胎的,生育医疗费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同生育住院医疗费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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