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国柱:关于农业保险精准理赔问题的思考保险资讯

实现农业保险精确承保、精准理赔一直是行业追求的目标,也是高质量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要求。但受种种因素制约,真正实现农业保险的精准理赔还任重道远。在农业保险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因农业保险理赔而引起的争议,而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赔付是否准确足额上。本文以种植业保险为例进行探讨。

一、农业保险不精准理赔问题及其危害

什么是精准理赔?从理论上来说,就是损失补偿额要与实际损失一致。在一般财产保险,例如车险中,有绝对免赔的规定,实际损失就是扣除免赔额之后的数额。农业保险目前实行的是“相对免赔”,一般规定损失在20%之内的,不予赔付,损失超过20%,就要赔偿“全部损失”。当然这里的“全部损失”也只是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和定损方法的特殊性,按照规范的抽样方法确定的农作物损失与实际损失程度有一定的误差,这是可能的,也是允许的。因此,农作物保险的精准理赔,就是保险赔付要与按照规范方法确定的农作物损失基本一致。

从一些地方的农业保险实践来看,农业保险距离精准理赔还有很大差距。一些非正常的赔付方式降低了农业保险理赔的精准性、真实性。

(一)影响精准赔付的各类赔付方式和定损方式

1.平均赔付

这种赔付方式主要存在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集体投保的业务中。承保机构把一个村的受灾农户按受灾程度分为2~3个档次,每个档次若干户数都按一个损失程度进行赔付。这种平均赔付的方式很容易脱离受灾实际情况,无法反映受灾农户的真实损失情况。

2.协议赔付

承保机构在承保时就和投保农户约定一个赔付标准,如约定每亩赔付多少钱,或约定简单赔付率是多少等。双方的约定多为口头的,并不体现在书面之中,约定的对象可能是被保险人,也可能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某地农户投保小麦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自交保险费5.8元(2020年)和7.8元(2021年),年末分别收到“保险赔款”11.6元和15.6元。农户说,“基本上是我每年交多少保费,到年底,双倍返还给我多少钱,不管是受灾还是没受灾”。某种田大户承包了1000多亩稻田,2021年为部分稻田面积投保(村里限制购买保险的亩数),交纳了1599.36元保险费,当年他的水稻大丰收,到年底还是收到保险公司汇来的3198.72元理赔款。

还有一类“协议赔付”,是灾后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协议”。在灾损小时,赔付率太低,政府要求公司多赔。在灾损大时,赔付率高,政府又同意公司少赔。

3.协商赔付

承保标的出险后,承保机构不作精准定损,或者在定损后与受灾农户协商确定一个赔付率或损失程度或损失面积等,然后按条款理算出赔款金额,实践中也有直接协商确定每亩地赔付多少钱的情况。对于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单位组织农民集体投保的,承保机构协商的对象一般不是受灾农户,而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再由这些协商对象把赔付金额落实到每位受灾农户。这种协商赔付,一方面,理赔结果不是农户真实受灾情况的反映;另一方面,理赔结果可能是人为干预的结果。

4.其他不当赔付

在农业保险理赔实践中,还有一些形式的赔付也会影响理赔的精准性。承保机构为了实现预期的经营目标而压低赔付、“可汤吃面”赔付;为了满足部分农户“保了就得赔”、保证下一年承保率而拔高赔付等。

5.有较大的随意性的定损方式

(二)不精准理赔的后果

上述理赔方式会严重影响农业保险的政策效率和效力,如果得不到有效改善,也会制约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一是农业保险的作用和功能削弱。农业保险最主要的作用是通过损失补偿功能,来帮助广大农民抵御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广大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稳定和增加农户收入,从而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乡村振兴等。如果农业保险理赔结果与农业损失结果不符,特别是与投保农户的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农业保险的作用或被削弱或无法发挥。

二是农业保险保障力降低。农业保险就是通过保险再分配的方式,集全体参保人力量,集中补偿少数遭受损失农户的政策工具。理赔就是实现这种补偿的手段。农业保险理赔如果不能真实地反映农业损失,无论是该赔的不赔,该多赔的少赔,还是不该赔的赔了,都会分散农业保险理赔资源,达不到理赔的效果,使真正应该得到保险保障的农户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农业保险的保障力就无从谈起。同时,农业保险理赔失真,无论保险覆盖面多大,合同上载明的保障程度多高,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都会是空中楼阁。

三是农业保险影响力和吸引力下降。如果农业保险不能及时足额理赔,农业保险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就会下降。有一个种粮的大户,本以为参加农业保险能保障他遭受大灾之后的损失得到补偿,但是当拿到远远低于成本损失的理赔款之后,就再也没有投保的兴趣了。目前在一些地方,农业保险有比较高的承保率,其实并不是农户投保意愿的真实表现,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基层政府和协办单位组织发动得比较有力。

四是与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偏离。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其政策目标虽然没有被明确规定,但从这些年农业保险的实践及发展看,其政策目标主要是管理农业风险,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进而服务粮食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乡村振兴和建设农业强国战略。而实现农业保险政策目标的基础是损失得到真实准确的保险补偿。如果理赔这个农业保险的“终端”出问题,参保的农户得不到他们期望的损失补偿,没有了参保的积极性,那么再好的政策工具也发挥不了作用,或者作用被打折扣,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五是如果这种现有情况持续下去,农户将会对农业支持保护“三位一体”的政策体系中的“保险手段”产生错误理解,就会模糊了“价格手段”“直接补贴手段”之间的界限和不同特点,影响其“风险互助”功能的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难以实现,“三位一体”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就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二、农业保险难以实现精准理赔的原因

(一)技术方面的原因

1.现有查勘定损技术能力不足

2.对抽样定损理解和执行不到位

3.现有定损标准执行不到位

尽管每家承保机构对农业保险定损都有明确的标准、规范和流程,但一些机构的实际定损工作大打折扣,该查的现场不查,该抽样的不抽,该测产的不测,没有严格按照定损要求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并且有的机构为了提高效率采取经验估算方式确定损失程度,就离“精准理赔”差得更远了。

(二)产品方面的原因

1.农作物持续和反复受灾,后期定损难以保证质量

当前种植险险种主要是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而在确定保险损失的过程中,主要是以农作物果实的损失数量来确定损失程度,而农作物的损失,除了数量损失外还有质量损失。如东北地区遭受早霜灾害的大豆,不仅产量会降低,其质量等级也会降低,其出售价格也相应地会降低。但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只依据产量的减少进行理赔,因为没有质量损失的保险责任,无法顾及质量降低导致的收入减少。

3.某些产品的设计尚欠科学

例如,有的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无论是单一天气指数,还是多种天气指数,因为数据、模型等,拟定的指数不那么准确,加之对于适应区域考虑不周,基差风险太大,会给理赔带来很多麻烦,不仅难以“精准理赔”,粗糙理赔都难以实现。

4.对投保单位认识不清

现在的保险产品,按规定是以户为“投保单位”,而不是以地块为“投保单位”,也就是说,无论大户小户,损失是以户为“投保单位”来计算的。一户的全部投保面积中,部分损失是要在全部投保面积中平均的,部分地块遭灾受损,但是整体计算没有达到赔付的规定(整体单产没有超过保险金额的20%)就不能赔。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是损失了几垄地、几块地,也都折算成亩均损失,而不考虑这个“户”整体损失是否超过20%,很有可能虽然有地块受损,但整体地块是丰收的。这就会出现不该赔也赔的问题。

(三)操作方面的原因

1.没有认真开展现场查勘定损工作

2.在上级公司经营考核压力下进行压降赔付

在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一些公司为了满足年度经营考核的要求,存在人为压降农业保险赔付的情况,这会导致理赔结果与真实受损情况不符。在某省,A公司的分支机构,与B、C两家公司的省分公司实行“联合共保”。没想到10月遇到较大灾害损失,B、C两家公司按照共同定损结果支付了赔款,但A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赔款,其原因是支付了这个赔款,就超过了总公司对其的考核指标。最终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A公司才很不情愿地支付了赔款。在遭受较大灾害的情况下,保险经营机构“压赔”不是个别现象。当然,这与总公司不那么合理的考核规定有关。

3.“以赔促保”撒“芝麻盐”

(四)监督方面的原因

1.理赔结果缺少第三方监督认定

目前,农业保险损失的鉴定主要由承保机构作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有村组代表、农民代表、协办机构代表、农业技术专家参与,但最终结果由承保机构确定。对于这个损失结果是否符合农作物受损实际,大部分地区没有第三方复查、回溯或监督机制。

2.监管不到位

农业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广,品种越来越丰富,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参与的保险机构也越来越多,但相应地,农业保险的监管力量,无论是业务经营监管,还是补贴资金监管,都没有随着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而壮大。2014年,保监会和财政部还联合组织过一次农业保险专项检查,近年来基本没有开展这样规格的检查。同时,监管部门更重视对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是否违规进行监管,而对农业保险的理赔标准和理赔结果是否精准的监管力度不大。

3.绩效考核规则有违农业保险规律

除了政府考核问题外,还有经营机构考核问题。有的经营机构忽略了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固有特点,费用和责任基金的积累,以及利润实现要求不科学、不合理。有的公司照搬一般财产险的考核办法,甚至要求每年的利润增长比例都要列入考核范围。岂不知农业保险年际之间的灾害损失变动非常大,一年的赔付率是50%,第二年就可能是150%,之所以《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要对一定期间的准备金回溯评估,就是考虑到农业保险经营的这个特点。公司考核比较科学合理的方法应该是一定期间(例如3年或者5年),而不能是每一年。何况,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求是“保本微利”的,不可能有很大利润空间。

4.对解决“应收保费”问题缺乏有效措施

不能精准理赔,理赔不到位,不完全是因为保险经营机构经营上的缺陷,长达十多年解决不了的“应收保费”问题也是重要原因。在政府给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不能到位,使有的公司甚至借款赔付的情况下,如何做到精准理赔?“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要实现精准赔付,是缺乏物质基础的。

(五)投保农户方面的原因

由于认识不足和宣传不够,特别是在借用行政力量推动的情况下,农民还没有完全理解农业保险这种政策工具和风险互助机制。也还不完全了解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愿的合同行为。很多认知偏差带来了不少问题,例如不赔不保,上一年不赔付下一年就不参保,甚至把农业保险当做“理财”,认为“保了就得赔”。上面提到的“平均赔付”也与农民中存在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有一定关系。一些机构为了迎合农户的这种心理,对本来不应该赔付的损失也多少赔付一点,无形中降低了农业保险理赔的精准性。当然,部分农民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保险主体对此类风险识别不足,也是无法做到精准理赔的原因之一。

另一个原因是外来干预。在农业保险理赔实践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基层政府或村组干预农业保险理赔结果的情况,有的基层政府或村委会明确要求承保机构必须按照其确定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否则就退出本地市场。还有个别地方出现了类似商业保险中的“黄牛”,鼓捣农户就农业保险理赔进行上访,逼迫承保机构答应其不合理的赔付要求。一些承保机构为了在本地持续经营,也迫于舆情压力,不得不就范。有外来干预的理赔往往会偏离真实的损失情况。

三、实现农业保险精准理赔的路径

受各种因素和条件影响,农业保险实现严格意义上的精准理赔还比较困难,当前,更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理赔方式方法,力争农业保险理赔相对精准或不断提升理赔水平。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理赔标准

实现农业保险精准理赔的前提是明确理赔标准,标准不明则理赔的尺度就难以把握。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玉米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编号:BXMC2020NXYM0101)第二十三条关于损失玉米赔偿计算为例,要做好受损玉米理赔,就必须计算清楚损失率是多少。若以产量来确定损失率,就要明确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这在承保时就应该明确;若以植株来确定损失率,就要明确单位面积平均正常植株数量,这也需要在承保时明确。

但这里面有一个实际问题,农户在投保时,其种植的玉米可能分布在若干个互不相连甚至可能相距甚远的地块,那么在确定损失率的时候,需要明确是以投保农户全部地块为一个整体来计算损失率,还是以单一一个地块来计算损失率,因为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对理赔结果影响很大。例如,一个有三块地的投保农户只有一个地块的玉米遭受了损失,如果以单一地块来计算损失率,这个投保农户可能得到理赔,但如果以全部地块来计算损失率,这个投保农户就可能因为没有达到起赔点而不能得到理赔。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以全部地块来计算损失,农户不易接受;而以单一地块计算损失率,承保机构的赔付可能会有很大幅度的增加。因此,这是一个在农业保险实际理赔中很容易造成混乱的问题,如果不加以明确规范,可能导致农户理赔标准不一。

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和日本对比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美国明确是以全部投保面积作为整体来计算损失的。日本则提供了两种选择,可以选择按该户全部面积计算损失,也可以选择按照地块计算损失,当然,按照地块来计算损失,费率要高一些。

(二)规范查勘定损

只有高质量地完成查勘定损工作,才能为农业保险真实理赔奠定基础。

1.及时查勘

农业保险标的受损后,承保机构需要及时组织理赔人员开展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强调农业保险查勘的及时性,主要有几方面作用:一是及时了解事故和灾情程度,如自然灾害的级别、受灾的范围、整体损失程度等,为最终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和事实依据。二是及时定损,如灾害对种植业保险标的造成绝收损失,就要立即开展定损工作,为快速理赔创造条件。三是及时安抚受灾群众,在农户的保险标的受损后,及时的保险补偿会让广大受灾群众心里有底,即使是部分损失无法灾后立即开展理赔工作,保险公司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也会让受灾农民吃上“定心丸”,有效防止受灾农民情绪波动甚至出现过激行为。四是及时展开施救或补救措施,如种植业保险标的苗期受灾绝收,保险公司定损后,可以立即开展补种、补栽等施救工作;如果是部分损失,还可以指导农户通过加强后期田间管理、施药施肥等措施,来挽回一部分损失,同时也会降低保险的赔付。

2.全面查勘

另一方面要真实查。就是要深入标的现场真实地查勘受损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属于保险责任的则要进一步测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为最后的理赔提供数据依据;真实的现场查勘既要做到深入现场,又要做到查全查细。目前,一些承保机构走形式、蜻蜓点水、为查勘而查勘,由于掌握事实不准,记录数据不足,缺少定损和理算依据,理赔时只能靠谈、靠协商,精准理赔根本无从谈起。也有个别承保机构查勘就是做做样子,甚至根本不去现场查勘,未来理赔时或谈,或参照同业公司的理赔结果,这些做法都会使农业保险理赔走样走调。

3.规范定损

(三)强化监督引导

1.建立农业保险损失第三方鉴定机制

要使农业保险理赔真正做到公正、公平、相对准确,有必要建立损失第三方鉴定机制。根据现在农业保险鉴定市场发展滞后的实际,目前较为有效的方法是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或聘请农业、气象、保险等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农业保险鉴定工作组,对承保机构确定的损失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鉴定,以此来修正承保机构的定损结果;对于发生矛盾纠纷的农业保险理赔案件,也可以委托专家组进行公开鉴定,并最终确定理赔结果。当然,对于有可能引起较大争议的定损,最好请合同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来评估损失(例如专业公估或者科技公司)。为避免事后的争议发生,对于重大损失赔案,要有政府或者承保双方同意的另一方进行监督。

2.强化承保机构理赔工作监督

地方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应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理赔过程、理赔结果进行监督,特别是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后,更要强化监督工作,确保承保机构及时、足额理赔。同时,结合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农业保险绩效考核等工作,把惜赔、拖赔、压赔等反映理赔服务能力低的指标,在承保机构遴选、绩效考核中加大赋分权重,对于农业保险理赔严重失真失实的,可以一票否决或实行退出农业保险市场管理措施。

3.完善农业保险绩效考核机制

4.引导行业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

通过完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引导承保机构真正树立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的农业保险经营理念;通过提取准备金等方式,真正落实“保本微利”要求;通过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有效促进承保机构切实把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设放在首位;加强消费者教育,引导投保农户正确认识和利用农业保险工具;明确和规范政府、承保机构、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工作职责,既要分清边界,又要密切配合。

(四)加快农业保险科技建设

提升农业保险理赔的精准度,必须强化科技运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转变农业保险理赔的方式方法,依靠科技的力量打开农业保险高质量理赔的通道。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及未来的发展要求,笔者认为,涉及农业保险理赔方面的科技运用,目前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大探索攻关力度:一是标的的精准识别,包括承保标的和受损标的的精准识别;二是标的的测量,包括承保标的和受损标的的数量、长势、损失程度的测量、分析、评估等;三是标的生长环境、生长条件的监测、预警,辅助标的损失的测量,这也可以同步指导开展农业保险风险减量工作。同时,随着“碳保险”的发展,也可以辅助开展碳监测。目前,在种植业保险方面应用最广泛的科技就是遥感技术。但不管是无人机遥感,还是卫星遥感,或是手持移动设备遥感,其对种植业产量估算的可靠性、准确性还不及预期,距离实际应用于农业保险理赔之中还有不小差距。未来,农业保险无论是主要发展损失补偿型保险还是指数型保险,其理赔可能都离不开产量的测量,或者说果实的损失程度的估计。

总之,包括遥感在内的科技都需要通过实践完善技术体系,提高精确程度,才能为精准定损、精准理赔提供建好技术基础。

(五)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机制

理赔虽然是农业保险的一个业务环节,但是如前文所述,制度和机制的完善与否也对精准理赔有重要影响。目前定价机制不完善,费率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在不少情况下是受到挑战的。有一个好的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才可能有科学、合理、公平的定价和收费,精准理赔才有基础。如果地方政府无充分理由的“压价”使经营机构没有合理的收费,没有充足的责任准备金,精准理赔就只可能是一个“传说”。同样,真正从制度上很好地解决“应收保费”问题,使保险经营机构的保险责任与保费收入的充足性相匹配,也是解决精准理赔的另一个基础条件。

(六)转变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1.转变产品模式

进一步加大对指数类、价格类、区域产量类、“保险+期货”类农业保险业务的探索。这类农业保险业务的操作更加简单,理赔依据更加客观,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也较低,理赔的精准性也有保障。虽然目前这类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办和推广还有很多制约问题,如缺乏财政补贴、基差风险客观存在、数据基础支撑不强、风险转移不畅导致系统性风险高等,但这些创新型保险所具有的优势也决定了它们可能成为未来农业保险探索和发展的重点,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数字中国、数字农业建设的加快,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也将更容易。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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