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利益范围内的经济赔偿,保险赔偿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获得额外利益。2、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的限制
为贯彻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采取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和以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并选择其中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金数额的原则。其目的是使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能够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不能由于保险赔偿额外获利。
首先,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以其受损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并且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部分赔偿。其次,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保障的货币额度,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最后,损失赔偿以投保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和最高限额。
在保险实务中,以上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当以上三个限额不一致时,保险人最终对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是以其中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项作为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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