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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同学在找工作的时候,都会看到招聘方在“福利”栏里写的“五险一金”。

只是,你了解五险一金的具体内容吗?都有什么用处?如何才能在找工作的时候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五险”是指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仅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需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如果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及医疗保障。

“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这里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上述单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而不是可缴可不缴的。

此外,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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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月到手的工资都是扣除五险一金后的,那么扣除的这笔钱是如何分配的呢?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国家规定,目前职工按照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单方缴费制度。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用人单位缴纳保费的标准从0.4%—1%不等,应该按照各自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所有缴存单位均可在5%-12%范围内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为了让大家看得更直观,小编整理了一张表格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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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来说一说“五险一金”具体用处。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的多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我们去医院看病,门诊和住院费用都可以按规定报销。不过,医保报销有一定的条件,并非所有项目都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可支付的医药服务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限定:

一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购药;

二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三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四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

对符合上述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些不予报销的例子:

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如病历工本费以及各种美容、健美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不予报销的医疗服务设施,如急救车车费、住院陪护费、洗理费和文娱活动费等。

此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急)诊待遇和住院类待遇,两者分别设置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以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情况为例:

3工伤保险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遵循哪些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自己的失业人员身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职工失业后,应当积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国家有关失业保障及鼓励就业政策。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3、根据目前有关规定和各地实践,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什么情形下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2)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提出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但这并非是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因为两险合并实施并不是说两个险种合并为一个险种,而是合并经办管理,生育保险还是存在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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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2、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有哪些社保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

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3、为了多拿工资,员工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吗?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应如何寻求救济?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第46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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