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卡尔美·仙境海岸海阳马拉松将于6月16日上午7:00鸣枪起跑,今年,已经连续举办三届的仙境海岸·海阳马拉松获得了由中国田径协会授予的铜牌赛事及自然生态特色赛事殊荣。2019海阳马拉松将以中国田径协会银牌赛事标准进行打造,在赛事组织和赛事服务等各个方面全面升级,进一步提升跑友的参赛体验。今年,海阳马拉松组委会将携手平安保险为参赛选手提供保险服务,为广大跑者保驾护航。
说明:本保险由本次赛事组委会为参赛人员统一投保,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参赛者无需承担费用。
2019年6月16日比赛期间
二.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中出现的意外身故/伤残及医疗费用。
三.保障内容:
意外身故/残疾保额25万,急性病全残保额25万,猝死保额30万,医疗费用每人3万。医疗费用每人每次绝对免赔额100元。
特别约定:
1.平安团体马拉松意外伤害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平安附加旅行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项下: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含猝死、中暑),导致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30万;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25万;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遭受急性病,并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马拉松赛事期间,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参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赛事、活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参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赛事、活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参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赛事、活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四)急性病身故(含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主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急性病费用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本保险合同释义的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的次日零时起至第三十日的二十四时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治疗,因该疾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各项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及门诊手术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门急诊免赔额、每次医疗费用发生限额及给付比例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上述医疗保险责任、补充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备注:未尽事宜以我司条款内容为准。
五.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猝死、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9.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0.腰椎间盘膨出和突出症、性病;
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法定传染病;
12.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13.被保险人患职业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14.牙科治疗、整容、美容或修复、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5.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16.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二)在下列期间被保险人猝死或遭受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非参加马拉松赛事期间。
(三)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2.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3.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