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10、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二)、门/急诊费用报销
1、门诊病历;
2、门诊收费收据(发票);
3、门诊费用清单;
4、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5、报销住院前急诊的,提供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收费收据(发票)、住院费用结算单、住院费用清单;
6、异地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9、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三)、门诊大病费用报销
6、定点医疗机构为外地医院的须出示《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门诊病历;
3、住院治疗提供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书;
5、收费收据(发票);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五)、新生儿住院费用报销
1、出院小结;
2、疾病证明书;
3、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4、住院费用清单;
5、医保IC卡或缴费收据;
6、母亲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新生儿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9、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居民生育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报销
1、医疗保险IC卡;
2、本人身份证;
3、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分娩证明(即疾病证明书);
6、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7、住院费用清单;
8、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