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按照我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为1500元;
2
我市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办理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的人员不设首先自付比例,办理了异地转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和异地急诊人员首先自付10%,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首先自付20%,再按照我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执行。
2、封顶线
封顶线
封顶金额(万元)
居民
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10
15
大病保险
30
55
3、大病保险
参保类型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12000-30000元
30000-100000元
100000元以上
城乡居民
年度累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12000元以上部分
60%
65%
75%
年度累计个人自负合规费用3000元以上部分
90%
注:住院报销时,可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金额限时一次性结算。
二、门诊待遇篇
1、职工
人员类型
城镇职工个人帐户划帐户基数
划帐户比例
在职职工
本人月缴费基数
2%
原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终身免缴退休人员
全市2021年度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2.5%
已办理退休免缴费手续的退休职工
全市2021年度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统账结合系数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对于出国、出境定居的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经办本人申请可支付给别人;参保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对已办理退休免缴费手续的退休人员,实行年度个人生存状况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备案的,暂停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待补充登记备案后,恢复个人账户计入。
2、居民
3、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及补助待遇
4、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外原有病种
三、医疗救助
1、参保救助
(一)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年度支付限额为3万元。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基本医保慢特病政策报销,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按50%比例报销。
3、住院救助
人员类别
医疗救助
倾斜救助
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救助起付线部分,按相应身份给予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救助起付线标准后,按其身份给予相应救助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农村特困、孤儿
100%,不设置起付标准
倾斜救助起付线5000元,救助比例100%,无封顶线。
城镇特困、孤儿
倾斜救助起付线7500元,救助比例100%,无封顶线。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农村低保、返贫致贫人口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支付7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支付75%(经基本医保、大病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0-6000元报销70%6000元以上报销75%)
倾斜救助起付线5000元,救助比例90%,无封顶线。
城镇低保对象
70%(经基本医保、大病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救助)
倾斜救助起付线7500元,救助比例90%,无封顶线。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起付线标准12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支付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支付70%(经基本医保、大病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1200-12000元报销65%12000元以上报销70%)
倾斜救助起付线5000元,救助比例70%,年度封顶线5万元。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65%,起付标准为3000元
倾斜救助起付线7500元,救助比例70%,年度封顶线5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目前特指严重精神病患者
55%,起付标准为6000元
倾斜救助起付线7500元,救助比例50%,年度封顶线5万元。
4、依申请救助
四、生育保险篇
项目名称职工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产前检查
800元
超过8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400元
与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住院分娩不区分顺产、剖腹产
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职工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
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