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操作指南(十一)

消费贷款产生的根源在于,二战以后,一是西方国家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度迅速的发展,导致了产品供求之间的矛盾相对突出;二是各银行的资金相对充足而扩展到了消费领域,从而有了汽车消费贷款。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汽车也将迅速进入百姓家庭。但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一次性拿出一二十万来买车,确实不太容易。因此利用消费贷款购车,对于那些想买车但又难以一次性付清全部车款的人来说,无疑是他们早圆汽车梦的最好方法,因而汽车消费贷款在中国悄然出现。本章主要介绍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知识。

1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

一、基本概念

(一)消费贷款

消费贷款又称为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其中金融机构是指以银行为代表的各种融资服务机构。消费者个人既包括以家庭为单位的消费群体,又包括以个人为单位的消费主体。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的,不易被低价值商品替代的,具有较充足的商品供应能力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

消费贷款一般分为分期偿还贷款、周转贷款、一次性偿还贷款等3种形式。

(二)抵押与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其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主合同的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或合同约定处理该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

抵押贷款是指抵押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1)抵押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或其他土地上的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三)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物包括:

(1)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金融债券;

(4)AAA级企业债券;

(5)储蓄存单。

出质人应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

(四)担保与担保贷款

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关于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连带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协议。

(五)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是银行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购买汽车的购车者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目前汽车消费贷款常用的业务种类有以车供车贷款、住房抵押汽车消费贷款、有价证券质押汽车消费贷款。

以车供车贷款,是申请者如不愿或不能采取房屋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的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并向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险,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确认书,便可到银行办理消费贷款,凭银行出具的贷款通知书到汽车经销商处提取车辆。

住房抵押汽车消费贷款,以已出契证的自有产权住房作抵押,提交有关申请资料,交齐首期款并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便可获得的汽车消费贷款。

有价证券质押汽车消费贷款,以银行开具的定期本、外币存单、银行承销的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等作质押,可以申请的汽车消费贷款。

(六)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

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汽车消费贷款的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一)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基本知识

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199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本办法对贷款双方的界定、贷款的条件、期限、利率、贷款额、程序、担保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1.贷款条件

1)个人: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

④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

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

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2.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1)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

2)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3)借款人的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2)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3.贷款程序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

①贷款申请书;

②有效身份证件;

③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④购车协议或合同;

⑤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

⑥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

③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④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⑤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⑥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⑦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2)贷款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3)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

4)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说明理由。

5)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须经银行转账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6)在贷款有效期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

4.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1)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定担保合同。

2)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

3)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6)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4)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5)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或质押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7)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7)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二)其他有关管理

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在现行的汽车贷款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足,影响了国内汽车消费贷款市场,从而不能促进国内汽车市场的稳定发展:一是试点行仅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二是汽车仅限于国产汽车;三是总贷款额并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际首付比例明显偏低,甚至是零首付,银行风险陡增;此外,存在不少违约不还款案例,无论对经销商、银行和个人而言,汽车贷款都存在较大风险。

目前国外成熟的汽车市场,汽车消费贷款的比例达70%左右。我国汽车行业正处于快速成长时期,汽车贷款将呈现出巨大的发展前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需要一个与时俱进的方法来规范国内汽车信贷市场,需要推出新的个人汽车贷款办法,一方面可以规范汽车信贷市场,另一方面再通过规范的汽车信贷市场,来促进国内汽车消费市场稳定发展。因而今年国家将出台《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取代1998年开始执行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新《办法》更注重个人汽车贷款,并明确系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对贷款额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即为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含各种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三是将首付比例统一由以前的20%降为10%,实质是降低了消费者的首付总额,并严格按照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包含各类税费)计算;此外,对保险、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的上浮和下浮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综合来看,国家对汽车消费贷款市场管理规定的调整,加上《民法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的保障,以及我国颁布实施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汽车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等风险管理手段,将保证汽车信贷市场在更规范的前提下,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不断发展,最终促进我国汽车产业的稳定发展。

三、汽车消费贷款程序

拟贷款购车的借款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获得分期偿还贷款进行购车。一种途径是直接贷款,另一种途径是间接贷款。

直接贷款也称买者贷款,是消费者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从银行取得贷款。

间接贷款也称卖者贷款,是指借款者向某种商品的零售商提出借款申请并与其商定贷款条件,然后由零售商将已商定的贷款协议交由银行审批,银行批准后按照事先商定的条件向零售商发放贷款,由零售商再将贷款提供给消费者。

(一)借款人直接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程序

1)咨询:客户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网点为用户推荐已与银行签定《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

2)选购汽车:到经销商处选定拟购汽车,与经销商签定购车合同或协议。

3)贷款申请:到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必需的资料有:

(1)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购车协议或合同;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购车协议或合同;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法人:贷款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表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经会计(审计)师事物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计、保险文件,质押物还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资信调查: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有权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将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5)办理保险: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预办抵押物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6)银行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同时将购车首期款支付给经销商。

8)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抵押的,其保险单,购车发票等凭证在贷款期间由银行保管。在合同期内,银行有权对借款人的收入状况、抵押物状况进行监督,对保证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借款人和保证人应提供协助。

例如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程序如下:

(1)客户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网点为用户推荐已与建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

(2)到经销商处选定拟购汽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或协议;

(3)到建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必需的资料有:

①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情况;购车合同或协议;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②法人:贷款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押物还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5)建设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有权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建设银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设银行将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定《汽车消费借款合同》。

(6)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预办抵押物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建设银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7)建设银行向经销商出具《汽车消费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同时将购车首期款支付给经销商。

(二)借款人向汽车经销商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程序

(1)客户咨询与资格初审:客户咨询时,经销商须向客户提供汽车消费贷款购车须知、购车常识、汽车消费贷款实际操作问答、车辆价格明细表、消费贷款购车费用明细表、汽车分期付款销售计算表、客户个人资料明细表和客户登记表等。当客户决定采用消费贷款形式购车时,需要填写消费贷款购车初、复审意见表,消费贷款购车申请表等。经销商对客户的消费贷款购车进行初步的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客户文件交银行初审后,经销商需要在消费贷款购车资格审核调查表、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等文件上的审批栏内签署意见。

(3)签订购车合同书:银行初审鉴定后,经销商与客户签订购车合同书,通知客户交付首期购车款,并为客户办理银行户头和银行信用卡,客户填写车辆验收交接单。

(6)车辆申领牌照与交付使用:上述程序履行完以后,银行将贷款划拨经销商。经销商协助为车辆申领牌照,并将车辆交由客户使用。经销商应留下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发票、车辆合格证以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随着汽车销售形势的发展,由建设银行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自去年以来,呈现出良好的势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国有银行以及民间金融机构,都介入到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来。特别是加入“WTO”后,面对中国入关的承诺,国外金融机构更看好中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且蓄势待发,大有汹汹闯入之势。因此,准确把握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模式以及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贷款购车人、银行或财务公司、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是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目前通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有三种模式,抵押加担保、标的物抵押加信用保证保险和标的物抵押加第三方反担保。而在每一种模式中,责权利关系也不尽相同。

(一)抵押加担保

(二)标的物抵押加信用保证保险

这种方式要求贷款人购车后,按国家担保法,须将贷款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同时,还要求贷款购车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个人信用保证保险"。贷款购车人购买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后,承担风险的责任,已由银行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也就是:如果贷款购车人遇有不测,失去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风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并且由保险公司负责归还贷款购车人所欠银行的本息。贷款购车人的责、权、利同第一种一样。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同第一种模式。

(三)标的物抵押加第三方反担保

对于第三种模式,由于银行能以多年贷款风险管理经验与汽车经销商多年开展分期付款售车的经验、化解风险的能力进行有机结合,从而使汽车消费信贷的管理日臻完善,有助于风险的化解。特别是在我国个人信用资质评价体系尚未建立、信用制度空缺的环境下,商家全程担保的模式优越性日益显现出来。所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得到迅猛发展。

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在我国仅仅是开始,有关责权利问题,必须加以认真探讨并明确区分,银企及各方合作才能有坚持的基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才能有长足的发展。这不仅有利于丰富汽车销售方式,而且对于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五、汽车消费贷款的展望

(1)相当规模的汽车需求市场和贷款需求空间使得汽车消费贷款充满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在《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提高汽车制造水平,发展经济型轿车,力争使汽车工业在2010年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002年汽车的产销量分别为106.24万和105.8万,比2001年增长52.8%和50%。目前,中国市场每年销售汽车超过200万辆。据权威机构预测,今后几年内,中国的轿车需求将保持20%~25%的年增长,其中私家车将保持33%的发展水平;目前中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为700万户,到2005年这个数字将提高到4200万户;到2010年,中国有可能成为全球第三大汽车市场,占全球份额的6%,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到2025年,中国汽车市场的规模将达到目前美国的规模。2003年上半年汽车总需求持续高增长,预计全年汽车总需求将超过420万辆,轿车需求在超百万辆规模基础上连续两年实现50%以上的增长,这在国际汽车工业史上都是罕见的。如北京私人购车比例已经达到90%;在上海,每3辆轿车中就有1辆多是私人轿车,预计2003年底可突破20万辆私车,这一数字比5年前翻了五番;在珠海,市民开始大“玩"汽车,平均每百户家庭拥有七辆汽车,年人均汽车消费支出约1.2万元人民币。

目前中国消费贷款购车的比例不足10%,而美国是85%,欧洲是70%,就连发展中国家印度,也有60%左右,所以汽车消费贷款巨大的市场前景是不言而喻。例如农行2003年前5个月的汽车贷款一共比年初新增126.32亿元,这一数字比去年同期翻了两番;建行2003年前5个月新增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是72亿。

(2)我国人均GDP的提高为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按国际经验,人均GDP达1000美元左右,就到了汽车进入家庭的时期。我国目前在一些发达地区,城镇居民的人均GDP已经远远超过了1000美元。据统计,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的地区有3亿人口,如果按照这个规律简单推算的话,我国的汽车保有量至少应该是1亿辆,而不是现在的1400多万辆。可见,汽车消费贷款有着足够的空间。

(3)即将推出的适合汽车消费贷款市场的管理办法使汽车消费贷款前景更为看好:按照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才可以从事汽车消费贷款。几年来,受方方面面的影响,汽车消费贷款的规模没有太大的提高,导致商业银行对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受到打击。而像国外由汽车生产商组建的金融服务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却由于在国内缺乏法律认可没有得到发展。

(4)完善信用制度的即将建立对汽车消费贷款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2002年3月全国人大、政协两会的热点提到了构建中国信用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已在去年制订出关于国内建立征信公司的草案,并将该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召集专家对该草案进行讨论。届时,随着国内征信公司的建立,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将大大降低,从而对汽车消费贷款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5)外资的虎视眈眈和蓄势进场将为汽车消费贷款注入新活力: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如果顺利出台,按照该办法,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在华代表处只需经3个月的申报、6个月的筹备后,就可升格为分公司,而后在中国开展销售、消费贷款、租赁等各项汽车业务。其实,外国资本对这一天已经期盼很久,5年前福特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就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美国通用、德国大众等也先后建立了类似的机构。外资的准入,将带来庞大的资金和成熟的运作模式,将使贷款消费成为主要的购车方式。

(6)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推出给汽车消费贷款带来新的春天。

(7)存在的问题

①中国信用机制的不完善加上虚假贷款、购车诈骗保险赔偿金等案件,导致汽车信贷在中国的举步维艰。迫使国内大多数银行人为抬高汽车消费贷款的门槛。

近几年来,个人大宗消费对象汽车,越来越多地通过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走入千家万户。

银行为了有效化解风险,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需求大幅提高。

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迅速增长及市场规模的扩大,贷款风险问题已成为商业银行日益重视的一道课题。为此,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推出,是帮助银行有效锁定风险,为保险公司创造新的效益增长点,使贷款购车居民方便借款,得以尽享金融便利服务的一件好事。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基本知识

1.基本概念

1)投保人:汽车消费贷款投保人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汽车的中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2)被保险人:汽车消费贷款被保险人指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3)保险责任事故: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但是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②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③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使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2)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末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3)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汽车消费贷款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1个月。

2)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1)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以下义务:

(1)一次性缴情全部保费;

(2)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3)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且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长6个月,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

2)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2)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贷款。

资信审查时应向投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保险人,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资信证明等。

(3)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4)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5)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6)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处理

1)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如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1)索赔申请书;

(2)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汽车保险保单正本;

(3)《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

(4)《抵押合同》;

(5)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6)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5.其他事项

1)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中途退保。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6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在汽车发生全损后,投保人获得的汽车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汽车消费贷款。

4)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本保险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5)费率规章:投保人所买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费率表111所示:

保险期限1年2年3年4年5年费率1%2%3%4%5%

费率表表111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按下式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其中,保险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费率为0.5%;保险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即费率为1%。

例如:保险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保险期限为1年3个月,则

保险期限按1年6个月计算,费率为1%+0.5%,即1.5%;保险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05年11月1日,保险期限为2年7个月,则保险期限按3年整计算,费率为2%+1%,即3%。

(二)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基本知识

分期付款售车是我国汽车销售行业采取的多种汽车销售方式之一,为确保汽车销售商开展的分期付款销售汽车业务的顺利进行,也为了让保险业适应当前国内汽车销售的新变化,寻找新的车险业务增长点,我国设立了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这一特别约定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8年颁布了现行的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试用条款。

1.保险双方界定

1)投标保人、被保险人: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的投标保人、被保险人是分期付款的售车人。

2)担保人: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的担保人指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接受分期付款购车人的请求,为分期付款购车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者。

2.保险责任与责任除外

1)购车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3个月后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该到期部分的欠款或其差额。

2)如购车人连续两期未偿还到期欠款,保险代购车人向被保险人清偿第1期欠款后,于第2期还款期限到期3个月后,向被保险人清偿购车人所有的欠款。

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购车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因购车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

(3)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4)因车辆价格变动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5)被保险人对购车人资信调查的材料不真实或售车手续不全;

(6)被保险人在分期付款售车过程中的故意和违法行为。

1)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从购车人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欠款日止,或至该份购车合同规定的合同期满日为止,二者以先发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3年。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购车人首期付款(不低于售车单价的30%)后尚欠的购车款额(含资金使用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3)保险费率: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表112所示:

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费率表表112

4.赔偿处理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交回抵押车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23条和第24条办法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

3)若被保险人无法收回抵押车辆,应向担保人追偿,若担保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时,被保险人就提起法律诉讼。

5)在下列情况下,每车实行免赔。

在第1种保险责任情况下:

赔款金额=当期应付购车款或差额×(1-20%)

在第2种保险责任情况下:

赔款金额=逾期款收回欠款金额×(1-20%)

6)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主动协助保险人向购车人或担保人追偿欠款。

5.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要求购车人提供具有担保资格的担保人,并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

2)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购销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有关必备合同的规定。

3)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购车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按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车辆。

资信审查时向购车和担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予以登记,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的开户行、户名及账号,银行及税务资信证明等等。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应按时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常检查分期付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对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6)被保险人的《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改变经营方式如对购车人分期付款产生较大影响,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7)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6.追偿及抵押物处分

1)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即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购车人的追偿权利,包括接管为被保险人债权而设计的任何抵押物。

2)保险人有权按下列任一种方式处分抵押物:拍卖、转让、兑现或其他合理的方式。

3)抵押物经处分后,按下列顺序分配价款:

(1)支付处分费和税金;

(2)清偿被保险人应得款项;

(3)清偿保险人应得的所有款项;

(4)如上述款项仍有余额,该余额应归还购车人。如上述款项不足清偿欠款,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向购车人追偿。

7.其他事项

1)对超出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的任何欠款,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保险人对购车人因未能按期履行主合同引起的罚息和违约金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4)保险人赔偿后,若发现是属于被保险人的欺骗等行为造成保险人错赔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

5)本保险一经承保,投保不得中途退保。

6)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本条款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约定外,仲裁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程序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实务

1.展业

1)展业准备:

(1)学习掌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知识。

(2)进行市场调查并选择合适的保险对象。

①调查与分析本区域内银行、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和社会大众对消费信贷的态度,合理预测市场发展前景。

②调查分析与预测个人和法人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实际购买力、参与程度以及当地的汽车年销售量等情况。

③了解银行、销售商、购车人对保险的态度、需求及希望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

④调查分析实施消费贷款售车的车型、销售价格及变化趋势。

(3)同选定的银行、销售商、公证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的职责、权利及义务。

2.受理投保

1)指导填写投保单:

(1)业务人员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律所要求的内容对条款及其含义进行告知,特别对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其他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应予以解释和说明。

(2)业务人员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对可能涉及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承保时需要特别约定的情况应详细询问。

(3)业务人员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时,应要求其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规定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

(1)审核证明文件或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银行指定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3.核保

核保的内容包括:

(1)对受理投保单时初步审查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2)审核投保单的保险金额是否符合条款规定,投保人购车的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贷款合同和购车合同是否合法并真实有效,银行与销售商在办理消费贷款和购车手续时,是否按照规定严格把关。

(4)审核投保人是否按照条款的规定为消费贷款所购的车辆办理了规定内容的保险。

(5)审核贷款协议是否明确按月、按季分期偿还贷款,不得接受1年1次的还款方式。

(6)审核投保人是否按照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意向书,办理了有关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

对上述核保内容审核以后,应签署核保意见,明确是否同意承保,或是否需要补充材料以及是否需要特别约定等。

4.缮制保险单证

业务人员根据核保意见缮制保险单证:

1)缮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保险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2)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正确选择费率并计算保险费。

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不单独出具保险证,但为明示需要,应在车辆基本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证上标注“保证保险”字样。

4)复核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对保险单证进行复核并签章。

5.收取保险费:财务人员按照保单核收保险费并出具保险费收据。投保人应一次交清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6.签发保险单证:保险费收取后,业务人员在保险单证上加盖公章,将保险单正本交被保险人。

7.归档管理:保险单副本一联交投保人,一联交财务,剩下一联连同保费收据业务联、复印的贷款合同、购车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归档。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合同变更

2)变更申请。购车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提出申请。

3)办理批改。在办理批改时,应注意审核批改事项是否将产生意外风险,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批改申请。

2.合同终止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合同终止:

1)贷款购车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

2)贷款所购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等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事故获得保险赔偿,并且赔款足以偿还贷款的。

3)因履行保证保险赔偿责任。

4)保证保险期满。

3.合同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合同将被解除:

1)投保人违反保险法或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保险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4)投保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汽车保险保费,且被保险人未履行代缴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由。

4.办理收退费

1)经保险人同意延长保险期限的,根据延长后的实际期限选定费率,补收保险费。

3)贷款所购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事故获得保险赔偿,并且已优先清偿贷款的,保证保险合同终止,并退还从清偿贷款之日至保证保险合同期满的全部保险费。

(三)保证保险的理赔

1.接受报案

1)接受报案人员在接到报案时,应按照本书第七章的报案部分要求,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并填写《报案记录》,通知业务人员。

2)业务人员根据报案记录,尽快查阅承保记录,将符合理赔的案件登入《保证保险报案登记簿》。

3)业务人员在接受报案的同时,需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申请书》和《索赔须知》。并指导其详细填写《索赔申请书》。同时向被保险人收取下述原始单证:

(1)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单和汽车保险单正本;

(2)《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

(3)《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4)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5)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2.查抄底单

3.立案

1)业务人员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与理由,报业务负责人。

2)业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业务人员根据负责人的意见办理立案或不立案的手续。立案的,应在汽车保险单上做出标记;不予立案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4.调查

1)调查要求。调查工作必须双人进行,应着重第一手材料的调查。所有调查结果应做出书面记录。

2)调查方式与重点:

(1)对已经掌握的书面材料进行分析,确认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全面真实。

(2)向被保险人取证,了解投保人逾期未还款的具体原因,被保险人催收还款的工作情况。

(3)向个人投保人的工作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调查,了解投保人收入变动情况;向法人投保人的上级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其经营情况。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抵押物的当前状况。

(5)通过其他途径调查,并结合以上调查结果,明确是否存在条款所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有违反条款规定义务的行为。

5.制作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全面详细地记录调查结果并作出分析。

6.确定保险责任

7.抵押物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做好抵押物处理的准备工作。

2)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抵押人)共同对抵押物进行估价,或共同委托第三人进行估价。所估价值由各方同意后,签订《估价协议书》。协议书所确定的金额为处理抵押物的最低金额。

3)被保险人按照《估价协议书》规定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欠款。

4)被保险人不能处分抵押物的,应对投保人提起诉讼,抵押物的抵押权转归保险人,保险人应会同被保险人办理抵押权转移地各项手续。

8.赔款理算

理赔人员根据前述条款的规定,依据调查报告、索赔通知书和估价协议等有关材料进行赔款理算。具体计算如下:

1)抵押物已由被保险人处理的:

赔款=(保险金额-已偿贷款-抵押物的处分金额)×80%

2)抵押物抵押权转归保险人的:

赔款=(保险金额-已偿贷款)×80%

3)抵押物灭失且不属于汽车保险赔款责任,且投保人未提供新的抵押物的,保险费也按照上式计算。

投保人以其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因逾期来还款车辆依抵押合同被处分后,投保人为其投保的汽车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为投保人办理汽车未了责任期保险费的退费手续。

贷款所购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盗抢险,以及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事故后,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得到的赔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汽车消费贷款。此时,汽车保险的理赔人员,应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优先偿还贷款申请”,并书面通知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赔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优先偿还的范围仅限于所欠的贷款本金。优先偿还贷款后的赔款余额应交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赔款优先清偿贷款后,保证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应按照本实务规程中关于收退费的规定,为投保人办理保证保险未了责年期保险费的退费手续。

9.缮制赔款计算书

计算完赔款以后,要缮制赔款计算书。赔款计算书应该分险别、项目计算,并列明计算公式。赔款计算应尽量用计算机出单,应做到项目齐全、计算准确。手工缮制的,应确保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业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赔款计算书上签署意见和日期,然后送交核赔人员。

10.核赔

核定赔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单证:

(2)审核经办人员是否规范填写有关单证,必备的单证是否齐全等。

2)核定保险责任。主要审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审核赔付计算。审核赔付计算是否准确。属于本公司核赔权限的,审核完成后,核赔人员签字并报领导审批。属于上级公司核赔的,核赔人员提出核赔意见,经领导签字后报上级公司核赔。在完成各种核赔和审批手续后,转入赔付结案程序。

11.结案登记与清分

1)业务人员根据核赔的审批金额填发《赔款通知书》及赔款收据;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通知书》后,在赔款收据上签章;财会部门即可支付赔款。在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业务人员

应在保险单正、副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赔款已付”字样的印章。

2)赔付结案时,应进行理赔单据的清分。一联赔款收据交被保险人;一联赔款收据连同一联赔款计算书送会计部门作付款凭证;一联赔款收据和一联赔款计算书或赔案审批表,连同全案的其他材料作为赔案案卷。

3)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业务人员按照赔案编号,输录《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赔案结案登记》。

12.理赔案卷管理

理赔案卷要按照一案一卷整理、装订、登记、保管。赔款案卷应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一般的保证保险的理赔案卷单证包括赔款计算书、赔案审批表、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单及批单的抄件、抵押合同、调查报告、估价协议书、权益转让书,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与材料等。

(四)客户回访服务与统计分析

1.客户回访

1)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客户应每半年回访一次,做好跟踪服务,及时掌握购车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需求与动态。

2)要建立客户回访、登记制度,实行一车一户管理制,及时记录还款情况。

3)建立与银行保持定期联络制度;协助银行做好消费贷款还款跟踪服务。

4)建立消费贷款购车人与所购车辆档案,内容包括购车人的基本资信情况、车辆使用情况。

安全驾驶记录、保险赔款记录、还款记录等。

2.统计分析

1)按期做好不同车型、不同车辆价格范围、不同职业与地域的购车人、不同销售商、银行等方面的专项量化分析,报上级公司。

2)各省级分公司对专项统计的业务报表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情况分析,应按照季度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上报中国保监会。

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探讨

1.保证保险业务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

据估计,2002年全国汽车保险费达420亿元,比去年同比增长13.5%。而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估计将达到4200万户。这对于开办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来说,无疑潜伏着巨大的市场份额。因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应存在着巨大的增长空间。

2.目前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着高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在给保险公司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使保险公司面临着高风险的冲击。一来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而保险公司根本出就无力负载一个庞大的资信评估部门,所以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和控制个人的资信,且其目前的资信调查质量也大打折扣。二来目前的风险模式本身存在着缺陷,由保险公司承担了主要的甚至是全部的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在汽车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工作中,对贷前(个人资信水平调查与评价)贷中(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贷后(个人信用风险处置)管理普遍存在不足。再者,汽车不断降价,一跌则是好几万的幅度,对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贷款人与其以多于新车的费用去还贷,还不如恶意欠贷。加上贷款人提前还贷,付给汽车经销商的手续费不能退还,还得退还保费。

3.保险公司应面对现实采取相应措施

1)须建立独立的资信审查机构,对投保人的资信直接审批。

2)可以采取多种渠道与银行合作,以提高银行方面控制贷款风险的积极性。

3)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优质形象。

4)在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实行20%的免赔率。

5)关于抵押物的处分及价款的清偿顺序按《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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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省城车险今起“见费出单”现金交费可立即拿到保单发票,支票需要3天本报济南9月30日讯为保证资金安全,从10月1日起,济南将在全省率先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保险公司在保费和车船税全额到账后才能够出具相关保险单证。记者了解到,目前省城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准备完毕,届时,车主以现金和刷卡交费,当时就能拿到保单和发票。而支票交费则需要3天的时间,才能拿到保单和发票。 https://www.dzwww.com/shandong/sdnews/200810/t20081001_3990314.html
10.汽车保险单丢了怎么办?保险单能贷款吗?保险因为目前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单已经完全实行的自动化管理,如果你需要,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和保险费发票、保险证(卡),到保险公司营业厅,保险公司就能够为你打印保险单抄件的。 但由于不能对同一张保单重复打印,因此只能提供抄件(使用白纸打印而非制式保单套打的保单),但抄件信息完全与保险单一样的。注意,上门要求打印时,最...https://www.ppdai.com/gl/baoxian/article_2900_1.html
11.2020年发票“备注栏”新填写标准!没填全,一律退回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389480262&efid=2QF9ut5CwRFXRX8hWUny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