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的要求,医疗收费票据分为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本文将阐述公立医院门诊收费票据内各项内容含义。
从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以下简称票据)上看,可以从上到下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票据信息,第二部分为就诊人员信息,第三部分为费用清单,第四部分为费用分类汇总,第五部分为落款信息。注意解放军及部队武警的医疗机构票据不是这个样子的。
第一部分
票据信息
其他均为编号编码类信息,主要用于医疗机构、财政部内部归档。与就医无关。
第二部分
就诊人员信息
显示就诊卡、社保卡上登记的就诊人信息。
第三部分
费用清单
项目规格:列明各项检查、化验、治疗费项目名称。
单价:各检查、化验、治疗项目费用的单价。
数量/单位:本次检查所需数量。
金额:各检查、化验、治疗项目费用的合价,等于单价×数量。
等级:显示无自付的,“金额”列的费用,100%累加到第四部分中“本次医保范围内金额”。显示有自付的,“金额”列的费用,部分累加到第四部分中“本次医保范围内金额”,部分累加到第四部分中“自付二”,其中药品类自付比例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化验、检查等自付比例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中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显示全自付的,“金额”列的费用,100%累加到第四部分中“自费”。
第四部分
费用分类汇总
门诊大额支付
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是基金支付的组成部分,指超过规定起付金额后的医保范围内金额,按规定的比例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予以报销。
大额医疗互助金由单位按1%,个人按3元在每月个人工资发放时缴纳。
计算方法为:“本次医保范围内金额”ד上表比例”。
退休补充支付
注意此项报销政策仅为退休人员享受。超过规定起付金额后的医保范围内金额,在门诊大额支付按比例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可按50%比例,由退休补充进行再次报销。
计算方法为:(“本次医保范围内金额”-“门诊大额支付”)×50%
退休支付的报销比例,也可按下表比例乘以“本次医保范围内金额”计算。
参保人员类别
报销比例
本市社区
其他定点
在职
0
退休
70岁以下
10%
15%
70岁以上
残军补助支付
注意此项报销政策仅为残疾军人享受。在门诊大额支付、退休补充支付按比例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再按残疾等级的比例进行报销。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支付比例
一至四级残疾
五至六级残疾
100%
70%
50%
计算方法为:(“本次医保范围内金额”-“门诊大额支付”-“退休补充支付”)ד上表比例”
单位补充险[原公疗]支付
2012年市级公费医疗改革时,享受全市统一单位补充保险的单位范围为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核定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具体可见《北京市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办法》。注意此项不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非必须建立的保险,流程是就诊后,凭票据由保险公司进行报销。
基金支付
当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后,按政策规定,根据参保人员身份及本年度发生费用累计情况,对本次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进行分解后,应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的费用总额。
基金支付由门诊大额支付、退休补充支付、残军补助支付、单位补充险支付组成。其中门诊大额支付、退休补充支付的比例之和,组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本次医保范围内金额
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与起付线无关。
计算方法为:合计-自付二-自费
累计医保范围内金额
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累计总额。
年度门诊大额累计支付
本次支付后个人账户余额
截止当次费用结算,个人账户所剩金额。北京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均转账至“北京医保存折”内,参保人自行提取使用,并未划入医保卡内,不能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支付
本次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金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及自费的医疗费。北京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均转账至“医保存折”内,参保人自行提取使用,并未划入医保卡内,不能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自付一
医疗保险范围内个人按比例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金额和超封顶线以上金额)。
计算方法为:起付金额+(医保范围内金额—起付金额)×个人自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超大额封顶金。
起付金额
每个自然年度内先由个人账户先负担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目前退休人员为1300元、在职职工为1800元。
超封顶金额
指本次费用结算过程中,“年度门诊大额累计支付”满2万元,而不再予以报销的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
自付二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检查、治疗、药品目录中需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
个人先行负担部分为: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检查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乙类药品(除特殊乙类药品),需个人先负担10%费用,其余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乙类治疗、检查(除特殊规定项目外)需个人先负担8%,其余92%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自费
未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需要个人全额负担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
个人支付金额
个人就医时,在医院结算窗口,实际支付给医院的钱。
计算方法:自付一+自付二+自费。
合计
第三部分费用清单中,所有项目金额的总计,也是票面金额。
第五部分
落款
医疗机构一定要在票据上盖章,否则票据无法作为报销凭证。
财综﹝2012﹞7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
举例说明
例如下面这张票据,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中退休职工70岁以下,其他定点,已达起付金额计算。
自付二=81*10%(药品自付)+6.01*10%(药品自付)*2+27.29*10%(药品自付)*2+250*8%(检查自付)+300*8%(检查自付)=58.76元。
本次医保范围内金额=797.6-58.76=738.84元。
自付一=738.84*15%=110.82元。
个人支付金额=110.82+58.76=169.58元。(就医时在医院实际支付的钱)
门诊大额支付=738.84*70%=517.19元。
退休补充支付=(738.84-517.19)*50%=110.83元。
基金支付=517.19+110.83=628.02元。
有、无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
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人社部发〔2017〕15号)
四、限定支付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时,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需由个人先负担10%药品费用,其余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经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标注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支付药品费用时均按甲类支付。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158号)
第四十条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在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范围的费用标准,由累计超过2000元调整为累计超过1800元;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6〕9号)
凡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均统一享有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具体支付金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不含门诊1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由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支付5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劳社发﹝2006﹞76号)
二、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参加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待遇。
四、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的报销比例是:
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50%比例报销。
在职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互助后,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进行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按100%比例报销,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按70%比例报销。
残疾军人在原工作单位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规定的部分,由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继续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