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跨年发票:开票日期是2020年12月的发票,2021年12月还能“用”吗
【原则】首先,按照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发票对应的事项属于哪个年度,然后再看具体发票要求。
通俗的说,先看事项,后看凭证。
【例1】公司2020年12月签了一份2021年度法律咨询服务合同,2020年12月,提供服务方收到部分预收款,提前开具发票,2021年12月份支付剩余款项,该笔咨询服务费按规定应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不考虑特殊情况:
1.如果该笔咨询费计入2021年度,不允许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即纳税调增
2.如果该笔咨询费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计入2020年度费用),不影响2021年度税前扣除。
3.如果该笔咨询费计入2020年度费用,且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了,将上述发票附在当时会计处理凭证后。
【补充】如果该笔咨询费计入2020年度费用,且汇算清缴时纳税也“扣除”了,就当我没说,您懂得。
老板拿跨年发票来报销会计如何处理
问题:某公司老板给财务部门拿来两张费用发票:一张2019年的发票,一张2021年的发票,请问财务部该如何处理
DJZ回复:
这两张票应分开分情况来看:
一、2019年的发票
1、如果2019实际已报销,但未收到发票,属于白条入账,并且财务就该笔无票支出如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做纳税调增处理,此时老板拿来发票为时已晚,已形成“多缴”企业所得税事实,这张发票已失去所得税的抵税效果,可以说,这张发票拿来可以附在对应凭证后面,但其对于税而言已经没什么用了。
2、如果2019年未做账,未报销。2019年度的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至2019年度,进而会对2019年度损益科目、所得税费用及未分配利润的产生相应影响。此处理方式下,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因2019年未做账,未报销,仅做影响未分配利润财务处理,不做所得税费用调整账务处理,视同该笔费用所得税不认,相当于做了纳税调增处理。
二、2021年的发票
2、如果还未做账务处理,建议直接将账做在2021年度,如果已无法将账处理在2021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2022年度依然存在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调整账务处理的问题,实务中,也存在财务人员为避免调账的麻烦,直接将其计入2022年度的现象,此操作一方面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另一方面也会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被认可的风险,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三、实务操作建议
由以上老板拿来跨期发票事件可以看出,实务中依然存在老板层面一方面对财税政策理解不透,一方面又要求财务部门做到节税控税的矛盾局面,在此笔者建议:
2、企业可以组织财务人员积极参与针对性培训,结合继续教育、自学等方式对内部控制理论、国家政策等内容开展持续性培训,不断提升财务人员履职能力。其次严格把关财务审核,按照规章制度,加强费用报销审核制度管理,定期对会计记录进行核对,避免和减少资产流失,减少财务税务风险。
3、最为重要的是老板要认识到财务的重要性,身体力行的给予财务部门足够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