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下的再保险合同法律问题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2012年1月1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76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1月1日)

二、行业惯例:中保协指引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再保险临时分保业务操作指引》及《财产再保险临时分保业务要约及承诺范例》(统称“指引”)

性质

不属于强制性规范,行业惯例。对实际案件具有重大参考意义。

针对临分,合约(treaty)可参考。

版本

2016版和2018版无实质性区别,2018版更加详细。

指引和法律的衔接

1、先分保,后出单(涉及保险利益原则)

2、临分合同的成立:要约内容、反馈和业务标识、合同形式、总部集中管理原则。

3、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

4、细化共命运原则、赔案管理、中介、方面的规范。

四、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再保险的目的

分散风险,防范巨灾——9.11恐怖袭击、卡特里娜飓风、天津港爆炸、海力士火灾、汶川地震等。

再保险的性质

再保险不是重复保险或共同保险。再保险人以分摊保险人风险为目的,不直接对直保被保险人承担责任。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再保险人的责任范围(asperoriginal)

仅限于原保单以及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不包括:分出公司自身的坏账、倒闭等财务风险,以及未经再保险公司同意的通融赔付(分出公司明知无实际赔偿责任的自愿赔付)。

五、再保险的类型

合约分保(Treaty)指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预先订立合同,约定将一定时期内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临时分保(Facultative)指保险人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约定,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办理再保险的经营行为。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指以保险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额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指以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自负责任和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六、再保险基本法律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BenefitofInsurance)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原保险的保险人可以将其承保的风险进行分保。

考察要点

1)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

2)再保险出单业务(fronting)

3)原保险人的自留额:

A.SocieteAnonymed’IntermediariesLuxembourgeois&Anotherv.FarexGie&Others案中自留额对再保人核保的意义;

B.《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有关自留额的规定。

2、损害补偿原则(IndemnityofLoss)

只要原保险下发生保险事故及实际赔付,再保险人有补偿原保险人,进行摊赔的义务。

1)再保险人代位求偿和被保险人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2)未决赔案下再保险人是否有分摊义务

3、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

4、共命运原则(FollowtheFortunes)

1)共同核保命运,原保险人有自主承保或核保的权利,再保险人应以原保险人的核保结果为准。

2)共同理赔命运,原保险人有自主理赔的权利,在原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的前提下,其理赔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人。

——例外:A.原保险人未尽职厘定损失;B.原保险人的理赔超出原保险或再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主要争议之一——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常见法律问题

1、双方之间就分保进行的往来沟通是否构成要约与承诺?

1)再保险分出人与接受人就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再保险合同即成立。

2)再保险合同的主要业务条件:基本风险信息(承保责任范围、责任免除、免赔额、责任限额、风险区域范围、再保险期限等)、临分分出份额、再保险手续费、再保险经纪费(如有)、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

3)若再保险接受人承诺时附加了意向承保份额、附带了合同成立前提条件及保证条款,则分出人对再保险接受人意向承保份额、附带的合同成立前提条件及保证条款予以最终确认后,临分合同正式成立。

2、签署书面再保险合同是否为再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要件?

再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交易各方对分保业务的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为准。双方应在再保险合约成立之后签署正式的书面再保险合同。签署书面再保险合同不是再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3、支付保费是否是再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要件?

如果再保险合同中约定了PPW条款(PremiumPaymentWarranty,PPW),以按时支付保费作为再保险的条件,则未支付保费将会导致再保险人不予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案例一:财产险再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确认函调整分出份额是否构成新要约)

案情概要

1、A保险公司将《询价函》发给B保险公司。该邮件附件为原保险被保险人的再保险询价参考资料。

2、B保险公司同日盖章确认的作出《财产综合保险及机器损失保险再保意向回复》,载明:“我公司已详细阅读贵司递交的保险资料,并知悉各项再保条件,现回复你司并承诺如下:我司愿意作为共保公司按照保险资料再保xx财产综合保险及机器损失保险,可接受的再保份额为30%,费率为0.35%。我公司承诺按照以上所填写的再保意向及承诺份额。”

3、A保险公司发送《投保确认函》及财产一切险条款。该投保确认函载明:A保险公司承保份额为总保额的30%,可分出份额为总保额的20%,再保险保费为353995元,营业税19469.73元。

4、B保险公司接受了相应的再保险费。

5、B保险公司主张该投保确认函构成新的要约。

2016.12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B保险公司《再保意向回复》中载明其可接受的再保份额为30%。A保险公司在《投保确认函》中将B保险公司承保份额调整为20%,既符合《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不超过责任限额的80%)的规定,亦未超过B保险公司表明的可接受承保份额。

案例二:财产险再保险合同纠纷案(已通过邮件确认但未回签的合同是否成立)

A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的员工通过电子邮件磋商并确认了临时分保安排。之后,A公司向B公司发出ClosingAdvise,要求其回签。在B保险公司回签之前,保险事故发生,B保险公司以再保险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分摊,遂成讼。

A保险公司S员工向B保险公司H员工发出电子邮件,邀请其分入某项目临时分保中1%分额:“LayerUSD1100mil.xolUSD100mil;offeredline1%;netpremium(100%)toyouwillbeXXXX”。随信附上RisksDetails,其中包括原保险基本情况,原保险被保险人、承保险种、保险利益、保险期间、限额、保费等。

裁判要点

法院认定,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出的分保条件内容确定,构成有效要约。

之后,B保险公司员工回复称:“Weagreetotake1%of100%share,andthenetpremiumtousshallbeXXXX.”

B公司电子邮件确认的内容与A公司要约邮件内容一致,构成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日,A公司向B公司发来ReinsurancePlacementSlip,内容与之前邮件所述内容一致。B公司邮件回复:“WeconfirmtheattachedRIPlacementSlip”

法院认定,Slip并没有对主要条款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变更,不构成新的要约。B公司之前承诺时,以及邮件确认Slip时并没有对A公司的分保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不构成新要约。

案例三:财产再保险合同纠纷案(支付保费对再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的影响)

1、A公司发出临分要约

5%of100%临分份额

手续费10%(含税)

项目条件请见附件等内容。

2、B公司表示:在满足六个备注的前提下愿意接受5%的份额

全部再保手续费为10%(含税);

再保险人收到分出人的确认以前没有已知的或已报案的损失发生;

最优的再保险条件,其他与原保单一致;

本要约自今日起有效期为30天;

60天内交齐保费;

在收到对方公司的反确认以前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A公司未在新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再保险合同未能成立

3、B公司向A公司发送“应收保费对账表”

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在A公司没有进行反确认的情况下,于30日新要约有效期届满前向A公司发出核对净分入保费金额,并要求A公司限期支付。B公司按照A公司要约内容确定并行使合同权利,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实质性地接受了A公司的要约。

(二)主要争议之二——再保险合同的履行

1、再保险分出人在分出时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再保险分出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规定再保险分出人有如实告知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有关情况的义务。

2)“如实告知的范围”——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限于“影响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再保险费率”的事实,通常包括:

-原保险人的自留额是否少于法律规定的20%

-中保协临分指引中规定的主要业务条件

-原承保危险的种类与范围、损失统计(如有)、预估保费收入也被认为是重要事项。

3)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构成“欺诈”的,再保险合同可撤销。

参照《保险法》有关直接保险的规定(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以上情况下,再保险人主张免责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四:保证保险再保险合同争议

1、借款人提供经保险公司认可的担保物是再保险和原保险的承保条件之一;

2、原保险人在承保时是否尽职审核担保物;

3、原保险人在赔付时是否尽厘定损失

案例五:一杆进洞险再保险合同争议

1、Slip中约定:1)女子136码,2)每场比赛不超过100名业余选手,3)Remarks:总人数超过200且少于300人,三场比赛,比赛共用一个奖品。

2、ClosingAdvice:1)女子136码业余,2)保险公司和球场共选插旗位置,3)保险公司监场,4)没有提人数和比赛场次。

3、实际情况:

·未共选插旗位置

·码数128

·396人4场比赛

·第二场一女选手一杆进洞获500万奖励

2、再保险分出人是否履行赔案通知义务?

1)再保险分出人赔案通知义务

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理赔控制条款(ClaimsControlClause)、理赔合作条款(ClaimsCooperationClause)、理赔通知条款(ClaimNotificationClause)等。

2)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中国法未作明确规定。探讨:

参照国际做法,合同明确约定赔案通知是再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conditionprecedent),则再保险人以违反赔案通知义务为由拒绝分摊存在合同依据。(英国BradleyandEssex&SuffolkAccident[1912]1KB415案)

参照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一的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再保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3、再保险接受人是否负有摊赔责任?

若再保险接受人拒绝分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适用“共命运原则”的例外,包括:

分出人未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所谓“尽职”(duediligence),在中国法下无具体规定或案例,但如果有明显重大过失,或者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等行为等,通常会被视为“未尽职”;

分出人的理赔超出原保单保险责任范围(asoriginal);

分出人的理赔超出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超出再保险人同意分保的风险类型、条件、地域范围、责任限额等);

分出人的通融赔付、分出公司自身的坏账、倒闭等财务风险;

再保险合同约定特别的理赔条件,如理赔合作条款(Claimsco-operationclause),即约定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的任何理赔须得到再保险人的同意,且作为再保险合同的条件,则未经再保险人同意的理赔决定,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人的检查权

普通法(commonlaw)

1)法定权利:英国PhoenixvHalvanon1985和CharmanvGuardianRoyalExchange1992案

2)必须明确约定:SAILvFarex1995

检查权的设定、范围、行使和法律后果

Slip中常见的InspectionClause,通常笼统地规定allinformationandrecordsrelatingtobusinessreinsured.

判断分摊是否在原保险和再保险的保险责任内的基本信息,如理赔的报告、账目等资料。

拒绝分摊的抗辩:英国Pacific&GeneralInsuranceCoLtd(inliquidation)vBalticaInsuranceCo。(UK)Ltd[1996]L.R.L.R.8案,再保人需要基本信息以便判断分摊是否属于原保险和再保险的保险责任。

八、再保险合同的中介

1、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中介条款

是代理(agent)还是中介(intermediary、broker)

1)英国的控制人理论(Pritchard&BairdInc.,1981)vs.美国的联系人理论(SouthernCleaningService,Inc.v.EssexInsuranceCompany,2016)

2)中国法的情况

2、经纪人的资质和资信

《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经纪人的几个主要义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九、再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及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诉讼/仲裁

法律适用

1)约定外国法

2)约定中国法

仲裁

1)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

2)涉外临时(adhoc)仲裁条款

和解(Commutation)

Commutation是国际上通行的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机制,根据1990年GIRO(GeneralInsuranceResearchOrganizingCommittee)commutation工作组的建议,协商机制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初步接触

双方调查和评估

赔案数据收集和整理

数据的技术调整

价格谈判和商业妥协

签订法律和解协议

付款结清

以上每个步骤之间并无严格界限,某些步骤视具体情况可忽略或合并。

THE END
1.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有哪些法律知识设立保险公司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首先,需进行筹建申请,申请人需向银保监会提交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获得筹建许可。筹建期间,要完成公司架构搭建、http://www.thriftron.com/laws/zs/2546707.html
2.成立合资保险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法律常识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二)最低限额为: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https://wap.lawpa.cn/changshi/1018767.html
3.保险代理公司什么是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排名慧择保险网保险代理公司专题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什么是保险代理公司、注册条件、经营范围以及国内最新的保险代理公司排名等知识,并且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在线咨询与购买。https://xuexi.huize.com/special/zhoubian/bxdlgs/
1.(保险公司注册)如何开保险公司吗?公司注册摘要:本文将逐步介绍如何开一家保险公司的完整流程,包括所需的资格、注册程序、运营要求和常见问题解答,为有志于进入保险行业的企业家提供全面的指南。 1、资格和要求 开设保险公司需要满足特定资格,包括: 充足的资金储备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健全的业务计划 ...https://www.wen51.com/news/show/56198/
2.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有什么呢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有什么呢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保险公司成立的条件有什么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https://www.64365.com/zs/2489180.aspx
3.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保险业务有一定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偿付能力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都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设立保险公司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还要符合本法对其的特定要求。为此本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https://www.66law.cn/laws/301442.aspx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是什么(保险公司成立分公司条件)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由于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负责管辖总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与营业部,因此总公司所在地不再设立分公司。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2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加一...http://www.dxzzzc.com/gs-baike/50235.html
5.保险公司代理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保险知识问答保险公司代理公司成立条件如下: 1.股东人数在2人到50人之间。 2.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3.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结构和办公场所。 5.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少于业务人数的二分之一。 6.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7.法律、行...https://www.51credit.com/wenda/835761.html
6.瑞众人寿保险可靠吗?保险公司会倒闭吗?奶爸保二、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保险公司倒闭其实不是首例了, 很多人会担心,保险公司倒闭后,自己的保险就失效了。 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中国保险业的安全性。 中国国内是世界上监管水平先进的国家之一。 以下是关于中国保险业的一些关键安全性因素: 1.成立条件的严格性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13954200.html
7.保险公司国内上市有关问题研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随着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以及入世后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愈发激烈。就我国保险业的现状而言,让那些治理结构较规范、内控制度较好、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可成为保险企业提高资本充足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 https://www.finlaw.pku.edu.cn/jrfy/gk/2003_jrfy/2003nzd56j/240348.htm
8.常用保险术语256条combinedofratio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费率表中的基准费率基础上对保险费率作的调整。 35、 纯保费 pure premium 净保费 net premium 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期望值。 36、 附加费用 loading 在费率厘定中,在纯保费基础上附加用于支付保险公司营业税支出、营业费用支出、保险保障基金、利润及风险附加等的费用。 https://blog.csdn.net/caolaosanahnu/article/details/7335701
9.买的保险被拒赔,是保险公司卖错保险了吗?保险期间内,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货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H物流公司承运的货物受损。经交警认定,该牵引车驾驶员负全责。P财产保险公司查勘后,以事故车辆未曾申报、保险责任不成立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H物流公司继而起诉,认为P财产保险公司未销售其要求购买的同种类保险产品,增设了承保条件,主张P财产保险公司赔付...https://web.shobserver.com/sgh/detail?id=1167347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将许可证置...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bmgz/201512/t20151214_145707.html
11.中国人寿对比新华人寿的保险哪个好中国人寿和新华保险都是家喻户晓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是与国同寿的保险公司,保险经验丰富,中国人寿尽管比新华保险成立时间早,其背后有强大的股东作为倚赖,能力也是不可小觑的。 那中国人寿和新华保险哪个能力更强呢?哪家的产品又更值得买?下面学姐带大家来揭晓答案~ ...https://www.ip138.com/mp/1698126257631278611889.html
12.信保业务“两个指引”出台:重点强调保前风险管理和保后监测身份信息通过人工审核的,核保人员要审核履约义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影印件。身份信息通过系统自动审核的,要设置有效的身份识别机制,保险公司可同时增加银行预留信息核实、人脸识别、人工核验方式。 第十五条 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至少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274786
13.最新保宝网18模拟考试题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 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转让或者质押。( ) 1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 ...https://www.oh100.com/kaoshi/peixun/202641.html
1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一切险保险财产一切险保险(2009版)条款第二条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本公司同意,如被保险财产或其部分在保险期间内或本公司已同意续保的续展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而导致灭失、毁坏或损毁,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财产在发生灭失或损毁时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或(由本...https://www.iachina.cn/art/2017/12/16/art_5047_1002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