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分类是什么意思?保险的分类方法与其他事物的分类方法一样,是一种认识客观事物的逻辑方法。它要求人们依据事物的属性,把大类事物划分成它所包含的几个小类事物。
保险分类的意义
保险分类的主要方法
保险的理论分类法主要基于对保险的总体特征的把握,以及对保险运动规律的探求。这种分类通常反映出理论的特征而不同于法定分类和实用分类。为了对种类繁多的险种在总体上归纳其特征,保险理论上讲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归;为了客观认识保险的经营方式,保险理论上将保险按经营方式分类标准进行了划分;同样,按实施方式、按经营动机等标准对保险形态进行的分类,也可以说是理论上对保险形态的划归。
由于法定分类、理论分类及实用分类三者各自的目的不同,选择的角度殊异,使得保险形态分类的差异成为必然的现象。然而,不论采用何种分类方法,都要遵循一定的分类原则。这些原则包括:
第一,保险的分类要体现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成立的基础和依据,建立在保险合同基础上的有关保险原则,保险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由此引伸出来的其他规定,都可以作为保险形态分类的依据。
第二,保险的分类要与本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统计口径相一致。
第三,保险的分类要在遵循本国保险业界习惯,突出国别保险特点的基础上,注重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现行标准相互衔接,以便在保险经营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技术等方面进行比较与借鉴。
保险的分类险种介绍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两者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原保险与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我们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还是补偿性,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都只具有补偿性。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法律关系。原保户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另外,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付对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都将因此在财务上变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险分摊风险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卫星发射保险。该风险不能满足可保风险所要求的一般条件。保险人接受特约承保后,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一旦卫星发射失败,资本较小的公司极可能因此而破产。最明智的做法是将该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由几个保险人共同承担。
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它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另外,对于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在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