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大规模的人口迁移使人口不断向城市集聚,从而导致农村人口不断萎缩。同时,伴随着人口城市化而来的是人口的快速老龄化。19世纪60年代后期,法国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人口总数的7%,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老年型国家,20世纪上半叶欧美工业化国家也相继成为老年型国家。21世纪初,发展中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显现出来。在全世界6.6亿左右的老年人口中,发展中地区老年人口占62.55%。“银色浪潮”已开始席卷全球。据联合国有关机构预测,2050年年底老年人口将增至20亿人,而发展中国家的老年人口将增加4倍。在未来的50年中,以发展中国家的加速老龄化且未富先老的状况,与发达国家的渐进老龄化且先富后老的状况相比,前者将同时面临人口老化问题和最严峻的资源挑战。
人口老龄化必然带来养老保障问题。和城市相比,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迁移所带来的老年抚养比升高,其所面临的养老保障形势异常严峻,老龄化程度甚至超过了城市,这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国际社会保障协会顾问詹金斯(Jenkins,Michel)曾指出,“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非工薪职员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在此之前农村的农业从业人员以及其他非正规行业的劳动者不能得到社会保障的有效保护事例有很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口迁移不仅带来了农村老年抚养比的升高,还削弱了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传统地位。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障项目尤其是作为其核心的社会保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断扩大其覆盖对象,乃至惠及乡村居民。世界162个国家和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看,其中70个国家和地区包含农村,其保障对象为全部农村人口或农民。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进程
1.2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农业部门的发展都面临困境
表2统计了部分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部门产值占GDP的份额和劳动力结构份额。大部分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农业部门产值对GDP的贡献已经相当低,一般位于10%以下,尤其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一特征非常明显,如日本和美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农业部门产值占GDP的份额分别为6.0%和2.0%。同时,农业部门中的劳动力占整个国家的份额也很低,丹麦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然而在1997年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丹麦农业部门劳动力结构份额已下降到8.2%。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后,伴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迁移,农业生产部门开始呈现出劳动力短缺、生产效率难以提高、增产增收难度加大等困境。然而,农业生产部门是国民经济体系的基础,因此,必需通过调整政策以维持和保护农业生产能力,其中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量消除农村和城市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成为了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农业部门面临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项目之一。
2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各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与其本国的保障传统以及在城市率先实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征有着密切的联系。从世界范围来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主要采取五种制度模式,即“保险型”、“福利型”、“储蓄型”、“国家型”和“救助型”。五种制度模式各有其特点。
2.1“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2.2“福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
2.3“储蓄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储蓄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特点:明确个人自我保障的责任,认为个人在自我养老保障中是第一责任人;推崇效率至上,坚持社会养老保障不应成为国家的负担;养老待遇给付与个人缴费关联度很高,政府负责规则的制定、政策的实施和制度监管并解决无力进行储蓄积累的贫困阶层的养老保障问题。“储蓄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在新加坡和智利两个国家获得充分的发展,但二者不同的是前者实行中央公积金制(CentralProvidentFund,简称CPF),后者实行完全基金积累制,随后一些南亚和南美洲国家纷纷效仿,如马来西亚、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储蓄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模式上实行基金积累制,国家不承担直接的缴费责任但对贫困者进行缴费补贴,同时国家对基金承担最低收益率担保的兜底责任;国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基金投资运营的介入程度,但都承担了基金运营的监管责任。
2.4“国家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2.5“救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五种制度模式都是根据各国的经济基础以及社会保障传统所做出的选择。制度本身是中性的,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不过是有没有适合其生存的土壤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两次石油危机之后的社会保障改革“私有化”的浪潮,各国都对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一个重要的趋势是由单一支柱向多支柱转变,私营部门不断介入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运营。总而言之,对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需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选择合理的范围合适的规模,同时要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
3结语及启示
从各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实践来看,没有公共财政的大量投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可能建立并正常运行的。在我国长达50余年的经济建设中,农业和农民通过工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理应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具体的农村养老保障机制等来反哺农业和农民,以促进更大范围的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经济在城乡之间、工业与农业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协调发展。
通过国际比较,我们得到的另一点启示就是,一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自主决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可以因循。我国目前还处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初期,建立什么样的农民养老保障制度问题还没有最终形成一个统一性的观念。因此必须大力推进新农保试点和推进工作以指导实践,以促进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未来建设与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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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北京市社保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陕西省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安710054)
关键词:加强;铁路企业;社保管理;工作
无论一个企业从事什么样的经营活动,无论它的规模大与小,无论它处于什么样的营运环境,都需要一支稳定的合格的员工队伍。员工与企业所拥有的物质和财务资源一样包含价值,而且这种价值最为可贵。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价值增值。但是在工作和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员工会遭遇不幸,会使自身和家庭受到影响或陷入困境。为解除后顾之忧,增强承受风险的能力,他们越来越看重企业为自己提供的社会保障。铁路企业也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员工的需求。近年来,不断完善企业社保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此来稳定员工队伍,增强归属感,从而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一、铁路企业社保管理现状
1.设立了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但是管理不完善。大部分铁路企业都为自已的员工缴纳五险一金,设立有社保处或社保中心等管理部门,部分险种还有自己的经办中心,配备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效益好的企业还设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为本企业全体在册人员参保。但是有些企业只有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没有实施细则和考核措施,导致部分单位存在不及时缴纳社保基金的情况。也有漏交和少交现象。有些基层单位多险种合并由一人管理,或者兼职兼岗来管理,这些人员往往岗位不固定,又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险管理专业知识,工作任务繁多,管理不细致,基础工作不扎实。从而导致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不高、社会保险作用发挥不明显。
2.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基础薄弱。社会保险档案在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参保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有效依据,直接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可是对社会保险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前期的管理中考虑不周,没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管理的内容、格式、标准、年限及交接均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通过实践摸索,不断总结积累,边做边改,造成档案材料管理良莠不齐,流于形式,基本由管理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决定。这给职工查询和了解自己社会保险缴费、变更、待遇支付信息带来极大的不便,引起部分职工思想上有情绪,影响铁路的安全生产,完全不适应铁路社会保险事业日益发展的需要。
二、加强铁路社保管理的几项措施
1.重视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大对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投入,本着对职工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规范。设立独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经办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完整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要求各单位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按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管好用好职工的“养老钱”、“救命钱”,使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保,伤有所疗,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时的基本生活没有太大的影响,同时也降低企业自身的风险。
2.加强社保系统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经办能力。社保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事关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如职工买房,子女就学等均需社保证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直接享受待遇。应配备一支全面掌握社保管理知识,具有良好的专业工作经验,精通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人性化服务管理的高素质专业人员。每年定期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学习,逐步更新知识,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和探讨,及时发现并解决好问题,做到爱心献职工、热心讲政策,关心在细处,服务有诚心。
3.重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根据铁路社会保险工作的特点和管理机制,制定适合铁路职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特点的业务规范和管理办法。特别是社会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的划分和整理要详细规定,严格统一。由于社会保险档案的价值特征是以凭证价值,维护个人权益为主,其保管期限宜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积极探索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实现电子档案管理。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缴费、支付、变更、清算等业务数据文件,刻录到光盘上,形成本年度电子档案,进行归档。职工调转及主管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变更时,应借鉴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进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档案的登记转递工作,单位社会保险档案的移交工作。彻底改变社会保险档案资料遗失,管理无序状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M](2010年10月28日).
[2]《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9月).
〔关键词〕社会保险立法,被保障主体,社会共同责任机制,收入分配再分配机制
一、以社会分层为依据确立被保障主体及其范围
二、以社会共同责任机制确定保障主体及其种类
三、通过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机制取得筹资
四、社会保险的实施需要社会化的公共管理强制推行
注释:
①理论上一般以风险类别和所提供的保险待遇对社会保险作出分类,它是制定社会保险专项法的依据,通常在其单行立法名称中就有反映,如“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各项社会保险的风险原理、保障目标、保障内容、筹资方式、基金管理、给付标准、操作程序等制度体系明显存在差异,单行立法的灵活性适应了社会保险项目及其制度体系差异的需要。总体而言,各国在社会保险法领域都遵循着制定成文法这一途径,单行立法的存在是各国的共同点,且构成社会保险立法体例的主流。
②转引自杨燕绥、阎中兴等著:《政府与社会保障——关于政府社会保障的思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③与马克思几乎同时代的德国学者史坦恩构建了“社会国理论”,他认为国家生活应该是非常人性化的,国家必须经营有机的生活,国家保险与社会有机互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这样才是一个健康的国家。这一理论是德国构建社会保险制度的理念,二战结束后,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项规定:“德意志共和国是一个社会法治国”,以及第28条第1项规定:“各联邦之宪法秩序需符合基本法所定之法治为基础之社会国家之原则。”转引自郑尚元:“德国社会保险法制之形成于发展——历史沉思与现实启示”,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第7期,第195页。
④覆盖城乡“三三制”的基本养老制度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三三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⑤2002年后,我国开始进入城乡经济社会化一体化加速时期,户籍改革进一步深化。2010年,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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