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证券时报记者徐涛

该负责人强调,《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会计信息质量,减轻、遏制会计信息失真;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保险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改善保险公司治理;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

关键词:投资型寿险投资环境风险防范保险需求

投资环境开始成熟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保险系副主任庹国柱认为,现在投资型产品在市场上推广应该是个比较好的时机,但还要受到资本市场发展的环境的影响。近几年,为了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中国保监会在加强对保险资金监管的同时,也逐步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不断调高保险资金投资的比例。2003年5月又下发文件,调高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同时放宽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这些举措旨在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最终起到规范市场行为及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的作用。业内人士认为,依照目前的趋势,今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将继续拓宽,前景看好。所以,推出投资型寿险产品,其相应的投资环境已经开始成熟。

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均趋于理性和成熟

风险仍须防范

重现江湖的投资型保险,其实质并没有改变,仍然是保险公司代客户理财的一种方式,有收益就会有风险。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为3.14%,低于2000年的3.59%和2001年的4.3%。而分到普通投资者手中时,收益率往往只有1%。虽然国家放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即将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但谁能保证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肯定能赚钱且不说股市已经低迷了3年,不少机构投资者亏得一塌糊涂,即使在股市形势一片大好的时候,投资股市也存在高风险。股市不是轻易就能获得收益的地方,弄不好便会折戟沉沙,那时,不仅没有收益,弄不好连本金也要打折扣。因此,风险防范是重中之重。日本保险业从引进投资型寿险商品到最后该商品的衰败,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保险业引以为鉴。

保险公司要苦炼内功。投资型寿险商品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水平要求非常高。相对于传统的寿险商品,其不仅要求具有一个良好的外部投资环境,包括相对成熟、规范和透明的资本市场,更需要寿险公司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娴熟的风险控制能力。中国寿险业的真正发展始于1992年,寿险公司在技术、人员、电脑、内控、经验和实力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严重不足。外部的资本市场也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大力根治市场操纵等不规范行为。在投资型寿险再次升温的现实面前,保险公司是否真正有能力管控好风险,将是对未来整个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个严峻考验。中国保险业必须首先苦练内功,虚心学习外国保险公司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让自己尽快成熟、成长起来。

以监管促规范。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力监管。引进投资型寿险商品的初衷之一,是要化解中国国内保险企业所面临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问题。但前几年投资型寿险商品热销时却成为了各家保险公司突破保险产品限价规定,大打价格战,不计后果地扩大业务规模的一种“有效”手段,不仅未对偿付能力问题的解决起到预期的作用,更使得市场不规范行为大行其道,严重影响到整个寿险行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在投资型寿险卷土重来时,更应防患于未然。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投资型寿险商品对保险监管广度、深度和效率等的要求异常地高。在中国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方面力量都还需要积蓄和培育的情况下,市场呼唤保险监管创造一个良好、规范的保险经营环境和运作导向。

购买必须谨慎

分红保险是在投保人付费后,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享受保险公司一部分的经营成果的保险,根据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规定,分红一般不得少于可分配利润的70%。若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分红可能非常有限,或者可能没红可分。但是,分红保险设有最低保证利率,客户的基本保障是有保证的,因此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对投资需求不高、希望以保障为主的投保人。

投资连结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险与投资挂钩的保险,但更注重保障功能。一般设有保证收益账户、发展账户和基金账户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的投资组合不同,收益率就不同,投资风险也不同。由于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回报,保险公司在收资产管理费后,将所有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由客户承担。充分利用专家理财(行内有人称之为请专家为自己打工)的优势,客户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因此投资连结保险适合于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追求资产高收益同时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保人。

对于在市场上热销的这几种投资型寿险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要准确分析个人保险需求。如果比较倾向于传统的交费方式,即定期定额交费,同时对投资不是特别看重,希望以获得保险保障为主,对保险公司的总体经营状况也比较有信心,就可以选择分红保险。投保人如果需要保险产品有足够的弹性,希望在基本的投资保证的基础上得到一定的投资回报,可以选择万能寿险。追求较高的投资收益和资产的增长,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可以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产品,当然,这需要客户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知识。

总之,三类投资型寿险产品各有自己的优势,如何进行选择,真理只有一条――只选“对”的。所谓“对”就是既适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又满足投保的本质需要。当然保险产品本身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产品之间的比较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作为基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也并不充分,所以,作为客户,可通过选择专业的保险顾问来帮助自己进行决策。

参考资料:

1.张洪涛,庄作瑾.人身保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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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运祥.推进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建设提高保险业运行质量和效益[J].中国保险,2005,(6):11-13.

来推销汽车的尝试。从1997年开始是由汽车生产商用购车分期付款、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方式,到1998年的9月,应该看作是拉动内需、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现,中国人民银行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银行的贷款程序和贷款担保中的保险公司的连带责任等等,随之而来的就是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推出和财产保险公司的全面参与。

连续几年的汽车消费热潮,使得银行和保险又有了一次合作机会,双方欲借房贷险成功合作的东风,再下车贷险一城。于是由汽车销售商将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到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贷保险,银行凭车贷保险放款,就成为双方合作的基本模式。

车贷险与房贷险一样,也是一种保证保险。而保证保险的实质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担保责任。但保险公司在保证保险经营的方式上与经营通常的人身和财产保险是有着显的区别的。

第一,保证保险不是以保险的大数法则来测算风险的,这与人身险和部分财产险不同;第二,保证保险通常年限长,三年、五年甚至二三十年,这和一般为一年期的财产保险不同,更难以分摊和结算。

鉴于保证保险的这些特征,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就保证保险应适用保险法还是担保法,一些专家学者法官律师也是争论不休。而这些特征和争论也说明了保证保险的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精算作基础,就变得难以估计、难以预测。

在房贷险上保险公司是避实就虚,而在车贷险上却大包大揽,笔者看到的一些旧车贷险的保险责任中都有这样或类似的规定: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或者,购车人连续三个月拖欠购车款即为保险事故发生。

如同房贷险一样,做这类信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不看银行的脸色行事,为了获得银行的恩准,保险公司之间互相竞争:你降低门槛,他就放宽要求,我则选择减少银行责任。为的是争取银行指定消费者购买我的车贷险。于是原来保险条款对银行的种种制约迎刃而解,便出现了对风险的控制成了汽车销售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结合部,对风险谁都有责,却谁都放任不管,以致风险聚集:一是近乎不设防的车贷险,使得骗保骗贷的案件大量产生,如最近深圳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汽车贷款诈骗案,11个案犯利用虚假文件骗取购买了汽车贷款保证保险,进而在银行骗贷36次,金额超过1600万元;二是车价大幅下降,出现了汽车负资产,消费心理发生变化:用来还贷的款不如去买一辆更好的车,长期拖欠不还;三是超贷和挪用汽车贷款的现象严重;四是购车从事经营,但经营不善导致无力还贷等等。而一旦出现汽车贷款的拖欠,即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就成为风险的第一个承担者,以致以经营管理风险见长的保险公司自己出现了难以承受的风险。以某市为例,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平均赔付率达到136%,个别保险公司甚至达到400%.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管制的弊端

(一)违背了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

保险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合理的价格要求既反映价值,又调节供求。统一的保险费率扭曲了价格对保险产品供需的真实反映与调节作用,偏高的费率势必在诱发隐蔽的价格战的同时,抑制了有效的保险需求。一是由于保险费率修订的权利不在保险公司,当市场需求发展变化后,保险人不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对费率进行调整,只有等监管部门来调整,使保险费率对市场的反映失灵。二是统一费率是一种政府制订的垄断价格,监管部门在制订费率时,考虑到测算的偏差和费率调整的时滞性,在对未来损失率进行测算时,往往作比较保守的考虑,使费率水平偏高,保险公司在垄断价格的保护下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高手续费、高返还、变相退费等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行为,这就是这些年来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效供给不足,抑制有效需求。因为保险公司无权调整费率,当某类保险标的的赔付率偏高时,使保险公司不愿承保该类保险标的。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个人营业性货车,在现行费率条件下,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拒保或附加苛刻的条件限制承保。

(二)违背了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原则

保险费率计算与征收的公平合理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费率一方面要顾及投保人的保险费负担能力;另一方面要真实反映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使依据保险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能抵补保险赔付支出。而且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的种类和程度,订立适当的费率标准,使保险费率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匹配。现有的机动车辆保险包括基本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是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其保险费率存在体系单一、要素不合理、缺乏个性化等缺陷。具体表现:

(1)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表,使费率体系单一。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地理、气候、道路等风险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全国统一的费率往往使被保险人实际面临的风险与所交付的保险费缺乏对价关系,导致有的地区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过低,有地区被保险人应交的保险费过高,有失公平合理。例如,车辆损失险的风险责任包括除地震外的“一揽子”自然灾害,看似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责任面宽,而事实上没有真实的反映风险的地区差异性,使一些根本不会出现“龙卷风”、“海啸”地区的被保险人事实上分摊了该损失的保险费。

(2)风险要素不合理,缺乏个性化,使费率有失公平合理。现行的费率体系基本上属于“从车费率”,即影响费率的主要因素是机动车辆本身的种类和用途,而对驾驶员、地域范围、保险保障程度、历史损失记录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等影响保险经营的其他风险因素基本上未考虑或考虑很少,费率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和公司管理成本。

(三)不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产品是市场竞争的根本,不同的保险消费者面临不同的风险保障需求,但全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统一,消费者别无选择。在此情况下,会使保险公司的工作重点本末倒置,有些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气去了解投保人需要什么,只要向监管机关要到优惠的政策就可以高枕无忧。保险公司没有产品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用不着去从事产品开发与产品创新,客观上削弱了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同时,统一费率使得国内保险公司在保险费率的精算、核保技术、产品开发技术及统计资料的系统化采集等保险公司的基础运作方面的竞争能力较为落后。此外,统一费率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了落后公司。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多家市场主体,并已形成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格局的情况下仍采用统一的管制费率,使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和风险控制较好的保险公司不能根据其损失成本而降低费率,这实际上保护了那些经营效益不佳的保险公司,使其在竞争中不会因成本劣势而被淘汰。

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背景

保险费率市场化简单地说就是由保险市场决定保险费率。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市场产品供需状况、根据对产品损失数据的收集分析、公司资源状况和其经营目标策略,在符合定价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独立的厘定费率。

在经济全球化和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保险市场开放力度的加大和竞争的加剧,使费率市场化成为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欧美各国保险业发达国家的车险经营情况看,除了法定责任保险外,其他车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大多经历过从无序竞争到严格监管,再到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为市场调节的发展过程。过去以保守著称的日本财产保险市场在对外开放过程中,也不得不改变统一定费的做法,实施费率市场化。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保险公司要应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与挑战,就必须对费率制度进行改革,实施费率市场化,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因为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要自己承担经营风险,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不得不设计适销对路的险种,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率,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样各保险公司必须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整体的竞争能力。

三、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几点建议

(一)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

一般来说,保险费率市场化需要以下条件:一是国家有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对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险业务和保险公司的运作进行规范;二是保险监管部门建立了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模式;三是市场主体运作规范、市场操作透明,即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处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它们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的经营目标,且使其有一套保持公司正常运营的制约机制。考虑到我国现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市场发育水平和监管水平,为了缓和费率市场化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冲击,确保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认同费率市场化,对此应分阶段逐步推进。

1.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应有过渡期,该期间保险公司仍可使用保监会制订的费率或作为参照费率,在此基础上进行费率结构的调整。

2.在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初期,保监会要对机动车辆保险制订、修改和调整条款,费率的监管办法作出较具体的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的哪一级公司有制订权、保险监管部门具体的监管程序、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备案应提交的具体材料、费率制订和调整的公式、测算数据、方案及调整费率的因素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3.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险行业自律能力的提高,待条件成熟时,保险监管部门只规定厘定费率的原则和方法,而将费率具体制订和管理交给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

(二)实现保险监管模式的转变

保险费率市场化要求保险监管模式转变来适应这种变化。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多数国家在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过程中,保险监管的核心已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目前对保险实行的是严格监管方式,即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并重监管。费率市场化要求改变目前对费率的严格管制,而将监管的重心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过渡。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修改和完善,要求各保险公司对最近年度的偿付能力情况进行详细测算,待条件成熟时,把偿付能力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监管。通过具体的偿付能力指标的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分析,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和今后将逐步实施的其他险种的费率市场化,以及保险监管模式的转变,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之配套。因此,应加快修改《保险法》,尽快出台《保险违法行为处理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再保险管理办法》。

(三)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

要逐步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今后监管部门不再制订条款费率,而由保险公司依照一定原则和程序自订条款费率,市场的问题交给市场去解决。过去由监管部门包揽的难题今后交给保险公司自己去解决,这种新情况必然产生怎样通过企业内控来防范和约束经营风险的新问题。从世界其他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看,除技术条件和监管条件外,还要求微观经营主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效益观念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硬约束,赔本的买卖不能做;二是大多数公司在竞争中要有理性的思维,不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自觉规避风险;三是保险公司内部要实行标准化服务和标准化定价,防止在市场上出现内讧。

要具备以上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保险人对保险经营活动的自我控制和管理,它的目标是防范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成为具有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经营主体,费率市场化可能会产生新一轮的恶性竞争,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要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具有利益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经营主体,关键是要明晰其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有使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能使保险市场得以有序发展,保险费率市场化才能顺利的实施。

(四)加强行业自律,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为顺利实现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由严格管制向市场化过渡,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组织对保险市场的协调和管理作用。配合机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实施,行业组织应作以下工作:

1.加强宣传和舆论导向,通过媒体向公众宣传车险费率改革意义,讲清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和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澄清业内外对车险费率市场化就等于自由化,就会大幅度降价的错误认识。

2.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可以操作的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办法或公约,以维护行业利益和防止新一轮的恶性竞争。

3.进行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水平及浮动合理区间的测算工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机构合理确定费率提供参考数据。

4.积极研究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问题,争取建立机动车辆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和违约违规处理机制,通过整顿和规范中介环节来为保险机构的行业自律与公司内控创造外部的基础条件,真正实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改革的目的。

(五)建立财产保险精算制度

保险业务是一种风险管理业务,精算是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而风险管理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因此,各家保险公司要想提高管理水平,保持健康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就需要切实提高自身的精算水平。保险公司只有具备了足够的精算能力才能够合理地厘定费率,有效地管理风险。保险监管机构放开费率设定,就必须监督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是否充足合理,这需要精算提供保证。同时,偿付能力监管需要根据精算原理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准备金评估标准和法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已初步构建了寿险精算体系,它包括:精算师考试认可制度、精算报告制度和指定精算师制度。今后保监会应在借鉴寿险精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建立财产保险和再保险的精算体系,要求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同步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为保险费率市场化提供技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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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兰虹。财产保险[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保险业;现状;思路

一、国内保险业目前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起步相对较晚,虽然在多方配合、支持以及保险业自身的艰苦努力下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雨历程,保险业取得了一定的发展。然而,入世后面对国外保险公司的相继进入,我国保险业已经凸显诸多弊端,应当针对这些弊端加强研究提出合理改进措施,确保我国保险业长远发展。

1、业务范围相对较狭窄

虽然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多家国内保险公司在经营,但是这些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险种却屈指可数,即使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国内实力较强的大型保险公司亦是如此。正因为存在这样的局面,导致各保险公司都拼命争夺例如寿险中的少儿险市场、财险中的财产、车辆、货物运输等为数不多的几大主要市场。同时,存在对保险新业务领域的开拓和新保险需求的挖掘上缺乏力度,也成为制约中国保险业迅速发展的一大关键市场因素。

2、经营业绩相对较差

3、偿付能力相对较低

4、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

二、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思路

1、大力拓宽保险业的业务范围和增强对保险宣传力度

我国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保险种类屈指可数,为了使得我国保险业务快又好的健康发展,应该根据不同的险种、面对的不同人群采取合理的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等方式来了解目前社会公民所需要的险种,以拓宽保险业务范围。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和需求在不断增多,但这在很大程度上还仅仅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市场,要将其转化为对保险的熟悉、认同和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大对保险意识和各险种的宣传力度。科学地、分对象地、适度地选用保险宣传方式,逐步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形成保险是极普遍的个人消费支出的观念。但是在宣传过程中,避免因宣传不当使大众对保险产生过高的投资期望,避免因失望而对保险怀疑或失去信心,切忌不适当宣传而产生副作用,进而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在消费者心中产生负面影响。

2、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提升保险行业经营业绩

有了良好的监管体系才能保证保险公司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因此监管体系要加强建设,为保险业的良好发展奠定基础,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首先,国家保险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管理,国家保险管理局要由较高技术素质、政策和业务水平非常精通的专家组成,对保险业进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建立一套严格而科学的专业稽核体系,有效地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其次,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同行业监督,搞好同行业保险业务行为,全面完善保险市场的管理机制。再次,要加强保险立法和执法,使保险市场的管理从“人治”走向法制。虽然我国的《保险法》已经出台,但是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应加强单项保险法规和条例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最后,要参照国际惯例,为中资保险公司创造与外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公正的、合理的政策环境,确保中国保险行业经营业绩不断提升。

3、建立合理的保险资金运用体系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目前,针对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下的状况以及其产生的主要原因,迫切需要我国出台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只有对保险资金进行合理管理、合理投资、产生收益才能保证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首先,在保险资金管理办法中应强调使保险公司成为自主运用资金的主体,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允许保险资金有比例地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房地产、发放抵押贷款等,以期增加保险公司的收益,真正做到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给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注入活力。其次,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以增强其综合经济实力,应该说是具有战略性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符合世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再次,整治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主要从保险公司出发,规范保险公司一切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严厉打击假陪现象、索赔难等一些保险行业实际存在的现状。

4、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树立客户至上的优质服务思想

保险行业因其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紧密联系,以及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既有出险理赔的契约关系,又有减灾联防的协作关系,还有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情感依赖关系,导致了保险行业更产生了对保险专业人才的特殊需求。首先,该行业不但要有合格的保险市场监管人才,以有效的担负起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能,而且要有合格的保险企业管理经营人才,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其次,还要有精通保险业务的各类销售、宣传推广等专业人才,以拓宽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高其经营业绩,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总之,对于我国的保险行业,要建立一个开放式的保险市场体系,并使我国保险业在国际竞争中长久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大力培养保险专业人才。

总之,中国保险业的腾飞与进一步发展是一巨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的保险理论层面和保险实践环节需解决的问题目前还很多,需要我们从事保险事业的人们不断深入研究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然而,机遇和挑战并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要我们保险业有关各界始终坚持不懈努力发展我国保险事业,中国保险业将会以崭新的面貌呈现于世人面前。

【参考文献】

[1]何顶立.关于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思考.经营管理者,2009.9.

[2]张劲.试论我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J].金融观察,2006.1.

(一)保险标的风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标的风险会从投保人转移到保险人,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财产保险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属于保险标的范围,因此,保险人在承保时应相当谨慎,要根据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如《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中把保险标的划为三种,即可保财产、特别约定可保财产和不可保财产。但条款中只是采用列举方式划分保险标的风险层级,随着社会发展难免会有遗漏;有些保险标的基于自身的特别性质在承保之后危险程度会显著增加,虽然《保险法》第52条对投保人的通知义务有明确规定但对不可归咎于投保人的原因或者投保人不应当预见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要面临一定的额外风险。此外,可保风险的概念是相对的,有些情况下可相互转化,这就对保险公司提出较高的要求,必须根据投保人的需要设置适当的条款,开出相应的承保条件。

(二)社会风险投保人和保险标的不可能独立于社会大环境而单独存在,他们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包括投保人保险观念、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法制环境、市场发展程度等等。这都或多或少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形成承保风险。以农业保险为例,它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其发展既有利于化解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又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促进保险公司的全面发展。但这个“双赢”保险项目,在我国却发展缓慢。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又缺乏必要的保险观念,农民对该保险险种不认同;二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立法缺位导致社会风险的增加;三是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水平低,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缓慢。

(四)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如果说投保人诚信风险、保险标的风险和社会风险属于外在风险,那么保险人的操作风险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则属于内在风险。如前所述,保险人如片面追求业绩而忽视风险选择,保险公司热衷于市场占有率不顾风险的防范,在缺乏对保险标的风险评估和严密的核保制度的情况下,就会产生经营风险。在经营环节主要表现在:第一,忽视潜在风险,以降低承保条件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第二,不顾自身承保能力盲目承保,诱发财务风险。一般而言,管理风险包括险种策划定位风险、定价风险和决策风险等。一方面,为了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范围,新险种开发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新险种的设计方案存在先天缺陷就会引发险种策划定位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发生容易导致定价风险,因为二者大多数情况下是相互关联的。另一方面,如果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自身管理能力与管理经验不足,在进行保险业务的管理和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失误进而导致决策风险。

二、化解承保风险的措施与制度

当务之急是按照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夯实风降管理与控制的基础,充分发挥产险公司在人员、技术上的管理优势。为此,必须选准控制点,采取经常性的防范措施,坚持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实质性工作:

2.全面提高承保、理赔质量。继续强化理赔等各环节的责任控制和管理监督,是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承保、理赔权限的规定,认真履行财产保险的实务手续,析杜绝不顾及风险程度,不验标的的盲目承保,要坚持风险评估,特别是要搞好高风险的评估,切实做到承保想防范。在理赔环节上要按规定严格把好理赔关,该赔的不能惜赔,不该赔的不能滥赔,真正做到合理赔付。对上级规定的核保核赔制度,要采取实际措施,加以落实,不能搞形式主义,必须搞好各环节的配合与协调,为风险控制与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财务、资金、非保险实体的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要继续改革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务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以防大案要案的发生。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坚决贯彻执行资金运用和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保证上划资金到位,不得变相搞投资贷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各种形式的担保。在非保险经济实体的管理方面,要继续进行清理整顿,不许以任何理由向非保险经济实体投入保险资金,对长期亏损的经济实体要坚决撤销。控制内部的自身风险,免除经营管理中的后患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

【关键词】健康保险,法制,改革意见

进入21世纪以后,美国对健康保险的认识又有新的变化,强调“健康保险”通常是指由私营保险公司、政府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险或者非保险性质的社会福利计划。从美国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现实来看,健康保险主要包括了健康险、保健险和健康福利。从医疗技术上看,“健康保险,又常常是指疾病保险,从而它包括了美国老年人和残障健康保险等社会保险计划和私人保险计划,但不包括社会福利计划。除了医疗费保险之外,美国的健康保险还包括了残障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项目。

在中国,虽然健康保险立法的起步较晚,但也已经有了一批国家法律和政府行政管理法规,如1995年的《保险法》以及之后的两次修订,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9年颁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10年2月2日通过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卫生部等部门先后颁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和法规,也初步构成了一个健康保险的法律体系。但我国健康保险法制仍然很不健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保的补充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由政府举办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而商业医疗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给付,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经济行为,具有社会成员个人的经济交易(消费)性质。在社会的保险体系中,社保就像金字塔的底层,只是保险的基础,而商业保险则可以将保障体系搭建得更为牢固。因此,对于已经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来说,商业健康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补充方式。

2、深入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

完善健康保险法制,首要的就是要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公立医院的配套改革,并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而在这方面,深化改革仍然是最为重要的。对此,各地政府在贯彻落实中央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都进行了许多探索,理论界也提出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值得好好总结提炼。

3、建立健康保险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为了解决上述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我们必须形成家庭医生、电子病历档案以及信息化管理的法律体系。建立家庭医生和病人病历档案制度,是美国健康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法律上慢慢形成关于家庭医生和病历档案的一整套法律体系,确立各种管理机制,则是完善健康保险法制的重要任务。

4、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上涨

探索消除健康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改变医疗费用持续上涨局面的立法措施,不仅是美国,也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的一个难题。美国学者在分析医疗费用持续上涨的原因时阐述道:一方面,在理想市场竞争环境中,虽然可以有不同的经济模式,但供求双方可以说是互相牵制的,买方对价格很敏感,而且有能力对抗卖方。但是在医疗保险市场扛,这种互相牵制和对价格的敏感,由于第三方(即政府或保险公司等买单者)的介入,在供方(医疗机构)和买方(患者,即投保者、被保险人)双方之间被消融掉了。这样,投保当事人对医疗保险价格的敏感度大大降低。由此,美国学界认为,在医疗保险领域,要控制日益上涨的医疗费用,政府的规制必不可少。

一、经营风险

(一)现实情况

(二)措施建议

二、市场风险

统计局公布各地肉类及禽类销售价格虽有小幅回升,但市场发展前景仍不容乐观。由于此类贷款大多数均采用由养殖担保公司进行保证担保的贷款模式,目前市场价格暂未对借款申请人的养殖造成直接巨大冲击。

三、行业风险

养殖业属农村经济体系建设中最为重要一环,但因其生产经营受环境及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存在很多风险隐患。尤其以养殖业出现疫情(口蹄疫、猪流感、疯牛病、禽流感)的风险最高。

四、管理人员素质风险

五、保证人风险

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以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一定要注意观察担保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代偿能力。但仍然要考虑到保证人缴纳的保证金并不能全面覆盖我行的信贷资金。同时,考虑到即使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一旦出现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担保公司面临大规模赔付,也容易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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