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好、服务保障好、教育管理好、作用发挥好、权益维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做好我县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现全面启动嘉祥县2024年度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购买商业保险“八一保”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嘉祥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一)由政府全额承担的群体:1.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2.低保家庭中的退役军人;3.2023年度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家属(含父母、配偶、子女)。
(二)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群体:除上述群体之外其他嘉祥籍退役军人政府每人补贴20元,个人承担80元。
二、保险期限:
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四、承保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嘉祥支公司。地址:嘉祥县建设南路。
五、缴费方式:
六、承保内容
备注:1、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需经居民/职工医疗报销,未经居民/职工医疗费用报销不予理赔;
2、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的理赔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经过疾病观察期30天后可申请理赔;
3、意外住院医疗费用的理赔仅限于意外住院所产生的意外医疗费用,不包含意外门诊。
(一)疾病住院医疗:
保险合同生效后,经过疾病观察期30天后(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经居民(职工、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等途径补偿后,实际支出医疗费用,每人每年以8000元限额内,根据是否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支付范围情况,按如下标准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目录内免赔额600元,目录外免赔额600元)。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每人每年以10000元限额内,按第(一)条约定标准赔付。
(三)意外伤害身故:
参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按约定金额给付身故金17000元。
(四)意外伤害伤残:
参保人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残疾等级,按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最高以17000元为限。
(五)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因搭乘机动车意外身故的,按约定金额给付身故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