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增加,要求企业提高风险自保能力
2、企业降低风险管理成本的需要
3、近海避税港的特殊诱惑
1、降低风险管理成本
2、提高承保弹性
3、增加控制损失能力
4、降低纳税负担
5、自保与再保险相结合
1、可以使母公司获得财务收益
2、提供更广泛的保险保障
在保险公司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经常就可保与不可保风险发生争议,以致影响到正常保险业务的管理,有时还不得不诉诸法律来解决。而专属保险公司却能够向母公司不断变化的、特定的保险需求及时提供保险服务。有了专属保险公司的存在,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都无须担心彼此间会有不当的获利,信息不对称的因素也会大为减少,促使整个集团的经营效率得到提高。
3、享受与保险公司相同的税收优惠
专属保险公司一般选择低税或免税地区注册,因而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专属保险公司可以在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优惠,而且还能在报告赔款和发生未决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捐减免。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一般不允许非保险企业的准备金减免税项,而专属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税捐上的减免来减少整个集团的纳税总额,所以,取得税收上的优惠已成为设立自保公司的主要目的之一。
4、可以低成本经营
一方面由于不必支付佣金,可以减少承保的成本;另一方面,专属保险在与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具有较强的谈判优势,可以就承保范围、费率等方面进行讨价还价,达到减低成本的目的,而不是像一般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对方提出的保险条件。
1、业务量少
2、风险品质较差
3、财务基础脆弱
4、组织结构简陋
1、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专属保险公司并不能确保风险的完全转移,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相比,专属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风险的多样性和业务的规模性。另一方面,母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或自保公司的管理者,容易盲目地追求自我地位的提高,喜欢去做更大的"业务",而忽视自保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
2、风险承保能力相对较弱
专属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自保基金,其功能只能是使母公司可免于直接遭受异常灾害的打击。虽然专属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办理再保险的方式减少自己的损失,但在对某些特殊风险承保时仍显得能力较弱。
3、初期资本负担较大
成立专属保险公司与一般性的自保安排有很大的不同,主要的一点就是自保公司要拨出资本和盈余。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资本和盈余的要求也不同,在美国,各个州的立法规定的最低资本盈余金额从25万到200万美元不等;百慕大、开曼岛则要求12万美元,新加坡规定70万美元。而在一般情况下,大多数自保公司在注册成立时的资本盈余都要高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使得许多公司创办专属保险公司根本无利可图。
1、纯粹自保(purecaptive)公司,是指完全为母公司所拥有和控制并仅以母公司拥有的主要业务为保险对象的公司。
2、主要自保(seniorcaptive)公司,是指完全为母公司拥有和控制,但其承保的风险除了来自母公司,还来自外部其他公司。
3、联合自保(associationcaptive)或集团自保(groupcaptive)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母公司合作承保这些母公司风险的公司。这些母公司共出保费,同担风险。
4、风险自留(riskretentioncaptive)集团。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联合自保公司,主要是专门承保某种特定责任风险。这种类型的自保公司产生于美国,是依据1981年的产品责任风险自留法案和1986年的责任风险自留法案批准成立的。
专属保险公司经营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美国的专属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意外险业务,尤其是产品责任和职业责任保险,而欧洲的专属保险公司通常为财产及物质损失提供保障。
专属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主要通过"前沿保险计划"来完成。专属保险公司选择在某地取得经营许可权的保险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前沿保险计划",即由当地的保险公司先承保当地企业的风险,然后向专业专属保险公司分保,当地的保险公司称为前沿保险人(FrontingInsurer)。通过前沿保险人经营再保险业务的方式在许多国家都可以施行,前提条件是一国对当地保险市场的再保险业务没有什么限制,如果国家垄断再保险业务,则企业的风险只能留在当地保险市场,不能由自保公司间接承保。
在典型的前沿保险计划中,前沿保险公司和自保公司常以比例方式进行再保险。前沿保险公司只保留10%的业务和保费,将90%的业务分给自保公司。自保公司则支付一笔前沿费用(FrontingFee)给前沿保险公司,以补偿其营业费用,该笔费用通常在再保险额的3%~15%之间,具体比例取决于业务的性质,这实际上相当于再保险佣金。
不论专属保险公司从事直接保险业务,还是从事再保险业务,它都与再保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专属保险公司只有妥善安排再保险,才能经营直接业务和再保险业务。例如,专属保险公司要取得前沿保险公司的业务,必须事先告知其再保险计划,并取得前沿保险公司的认可。专属保险公司须向前沿保险公司保证,在自保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前沿保险人可以从专属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或者双方通过前沿保险计划中的条款规定,允许前沿保险人在上述情况发生时直接同转分保人接触。
专属保险公司因其业务规模有限,承保的风险质量差、组织规模小等固有的弱点,必须依赖再保险市场。因此,专属保险公司不仅是再保险的买方,也是再保险的卖方。专属保险公司成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可以获得再保险,许多再保险公司只与保险公司做交易,而不同非保险企业打交道。企业通过设立专属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以此分散风险,扩大自己的承保能力。专属保险公司直接获得再保险可以降低保险成本,因为企业的损失率直接与再保险费率相联系。同时,再保险在保险保障提供的形式、对新风险的反映等方面更具灵活性,能满足企业的特殊要求。
通过互惠交换业务,专属保险公司可以扩大其分散风险的范围,还能获得那些因自保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所不能获得的业务。专属保险公司在双方平等获利的基础上将自己承保的一部分业务同其他专属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交换,在总业务量上能维持不变,甚至是扩大了业务量,从而不会降低专属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