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双创”和“三新”经济的稳步发展,传统的、工厂时代的、强调建立固定用工关系的劳动者占比缩小,依托互联网平台参与灵活就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数量急剧增加。尤其是在疫情影响下,新业态就业群体出现井喷式增长,仅平台经济就吸纳了8400万新业态从业者。其中,网约车司机接近4000万,外卖员、快递员总数超1000万。新就业形态通过“去劳动关系化”改变了传统劳动关系中的“强从属、强保障”属性,通过“弱从属、弱保障”实现了用工灵活化。由于劳动关系模糊、劳动保障滞后,新就业形态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劳动关系模糊导致保障资格“缺位”,从业者社保参而不缴(断缴)情况突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难以有效覆盖,劳动诉求缺乏集体协商机制等。在上述背景下,亟需政府部门研究制订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障政策,构筑多层次社会保障兜底制度。
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障的几个主要风险
1.劳动关系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劳动权益游离于法律保护范畴之外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与权益保障间构成了较为明确的因果关系。新业态劳动关系存在认定上有难处、制度上不兼容、替代上有空白等问题,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困难。一些平台企业刻意规避劳动法律规定,借助平台强势地位,采取各种方法避免与从业者建立直接劳动关系。以外卖经济为例,外包公司负责派送业务,外卖平台相当于“甩手掌柜”,平台与外卖员间的直接雇佣关系被消解;外卖员自行购买商业保险,若发生工伤事故,责任则推给保险公司。平台企业法定责任松懈,在社会保障方面未承担主体责任,导致相当一部分从业者的社会保障处于“裸奔”状态。
2.平台强制性权益保障缺乏,角色模糊带来保障资格“缺位”
我国对常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纳有法定强制要求,基本保证了社会保险“应保尽保”。但在新业态背景下,平台与从业者难以形成固定劳动关系,支付主体缺位导致从业者游离于社会保险的保护范畴之外。社会保险缺少不仅降低了新业态从业者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增加了社会保障覆盖和吸纳这一群体的难度。新业态从业者虽然可通过短时的商业险“救急”,但商业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效果并不足以替代社会保险。例如,部分平台要求从业者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意外险和责任险相对工伤保险存在高成本和短时效缺陷,保障范围只能涵盖意外死亡、伤残等一次性赔付,对劳动者因伤导致的劳动能力损害和长期医疗费用没有分担能力,无法产生有效的市场替代效应。
3.从业者参保和缴费意愿不强烈,参而不缴(断缴)问题突出
与职业伤害风险不同,医疗和养老风险具有滞后性。由于对长期风险意识不充分,导致部分新业态从业者重视当期收入胜于风险防范,医疗和养老保险参保意愿不强烈。实际上,该群体是可以进入到医疗和养老保险缴费序列的,但是在现行政策下,新业态从业者无法以职工身份参加医疗和养老保险,保险费用全由个人承担,导致经济负担较重。同时,新业态从业者流动性高、工作更换频繁,普遍面临参保“有心无力”、转移接续繁琐等困难,时常选择放弃保险权益或不再转移续接,参而不缴(断缴)现象比较普遍。上述情况说明医疗和养老保险瞄准仍存在一定偏差和政策“断点”,导致新业态从业者成为尚未全员参保的最后小部分群体和“最后一公里”。
4.劳动诉求缺乏集体协商机制,容易出现“保障无门”的困境
对健全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障的几点建议
1.调整“有劳动关系才社保”的政策思路,填补劳动关系政策“短板”
2.构建社保“三方机制”,实行“低准入、低享受”“先入门、后提高”
3.拓展“互联网+”人社一体化平台功能,健全社保异地转移接续机制
立足改革集成,建设人社一体化平台,实现社会保障大数据动态联网。第一,以国家统一社保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加强跨层级、跨地域业务协同。强化对新业态从业者社会保障情况的摸底调查,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参保人群的数据采集与共享,打通窗口服务与互联网、APP、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实现社保政策与需求精准对接。第二,深化社会保障经办“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改革。推动社会保障跨地区转接业务网上经办和一门受理,探索建立工伤、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异地就医结算等社保费用异地报销机制,提高新业态背景下社会保障办理的便利性。
4.制订《新就业形态用工服务指导意见》,建立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本文作者金雪军系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朱玉成系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