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效应分析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概况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从2016年1月1日起在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1、试点地区: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2、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业户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印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地区,自2017年7月1日起继续按本通知规定政策执行。
二、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介绍
保险机构商业健康保险种类较多,只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保险公司及其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需按《保险法》规定上报保监会审批,经批准获取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才能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
(一)获批资质的保险机构
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4日,保监会公示批准有资质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30家。
保险公司数量
保险公司名称
第一批
3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批
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批
4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批
7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五批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批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健康保险产品需符合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财税【2015】126号、财税【2017】39号文中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一是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二是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三是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四是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五是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三)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目标人群
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适用于:一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二是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三是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三、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现状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幅度较小
根据金三系统数据统计,截止2017年9月13日,金三系统导出的数据显示南昌市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人次数为354人次,保单数为185单,享受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优惠,少申报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3499.68元。对于投保纳税人扣除“五险一金”后,适用3%个人所得税率(包括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免征额3500以下)合计占比23.73%人次数仅仅优惠个税金额352.72元,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幅度较小。
应发工资期间
个税税率
优惠个税金额
人次数
人次数占比
3662.84以下
/
0
24
6.78%
4000-7397
3%
352.72
60
16.95%
5248.33-10130
10%
706.96
36
10.17%
9117.51-14839.42
20%
1084
46
12.99%
14170-42148
25%
7000
139
39.27%
15000-59784
30%
1140
19
5.37%
68418-81234
35%
840
12
3.39%
93480-27735.48
45%
1620
18
5.08%
合计
13499.68
354
100.00%
(二)商业健康保险投保金额、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金额较低
根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从试点开始至今,南昌市23户企事业单位参与个税税前抵扣,税前扣除金额7.05万元,投保费用48.4万元。保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16年3月首张保单签出至2017年7月底,全国售出税优型健康险保单88525份,实收保费1.67亿元,南昌市投保费仅占全国保费收入的0.29%,商业健康保险投保金额及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金额较低。
(三)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人次数较少
截止2017年9月13日,金三系统导出的数据显示南昌市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人次数为354人次,保单数为185单,部分县区局管辖纳税人购买个人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人数较少且分布不均衡,购买商业保险纳税人较多的是纳服局,有县区局没有纳税人购买。
(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行业分布不均衡
从系统中导出的数据来看购买个人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行业分布不均。金融行业和保险行业占比达到77%,其他行业购买保险占比才达到23%,说明金融保险行业购买税优型健康商业保险人数所占比较重大。
四、当前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法宣传不到位
南昌市作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城市,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从2016年1月1日起在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但从申报数据来看,包括阳光人寿保险、太平洋人寿保险、泰康人寿保险等保险机构内部投保人最早投保商业健康保险申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从2017年7月份申报期才开始。“税优识别码”是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打印,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凭借“税优识别码”才能进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从《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中纳税人填写“税优识别码”的情况来看,部分投保纳税人填写的识别码并非符合条件保单上的识别码,由纳税人自行编写填入后进行了税前扣除。部分纳税人《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保单生效日期空白或者填写的保单生效日期早于2016年1月1日。各种状况显示了政策宣传不到位,广大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是什么,如何申请税前扣除不了解。
(二)保险机构积极性不高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性机构,“盈利”是第一要求。政府对税优健康险的设计降低了投保门槛和产品售价,提高了保障金额。“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无病史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产品不得设置免赔额、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中被保险人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产品赔付率如果低于80%,差额部分必须返还到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并要求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如此高风险、低收益造成保险机构销售积极性不高,宣传力度不到位。部分保险公司仅开放团体形式销售渠道,摒除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等潜在投保人;部分保险公司的税优健康险产品即使向个人销售也要求个人提供资料较多,打消了部分纳税人投保念头,这也是造成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叫好不叫座”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政策优惠力度不够大
按照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扣除限额较低对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效果不明显。除了处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处减免个人所得税金额稍多点外,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图所示,应纳税所得额3700元以下,个税减免金额72元/年(6元/月)以下;应纳税所得额83700元以上,个税减免金额最高可以达到1080元/年(90元/月)。税优型健康险购买、申报不方便,减税能力有限,是政策执行预期效果不好的另一重要原因。
(四)部门协作不够完善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的环节和部门较多,税务与保监机构部门协作尤为重要,目前来说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机制不够完善。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申报软件中不能实时获取保监机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上的纳税人投保信息,企业在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还需投保人自己向公司提供保单凭证才能进行税前扣除,且个人自行退保后,要及时告知代扣代缴义务人,停止税前抵扣,而不是自动采集投保信息,一旦个人退保后个税软件及时停止接受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税前抵扣;保监机构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需要投保人提供连续缴纳个税证明,不能直接通过投保信息平台提取个税软件中的投保人缴税信息,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及时销售税优型健康险产品。
(五)社会保险意识不够高
五、完善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二)税收政策适当向保险机构倾斜
(三)加大个人所得税优惠幅度
采取个人所得税优惠形式调动保险产品消费者的购买热情是保险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按照现行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政策,每年2400元(每月不超过200元)的税前抵扣金额幅度太低,对社会大众的吸引力不够。已获得的统计数据显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人次占比较高的应发工资期间在于14170-42148元。应在国家财政收入允许的条件下,按一定比例适当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保持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吸引力,更多的出售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