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最近审结的2起具有典型意义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通过释法说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引导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助推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
投保时未被询问个人健康情况
患癌后却因有既往病史被拒赔
2018年9月,舟山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小米通过上门揽保,为50多岁的普陀人吴女士办理某重大疾病保险业务,保险金额为30万元。吴女士支付了1.38万元保险费,合同于次日生效。
2020年2月,吴女士不幸被医院查出患有肺癌,该病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同年3月,吴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没想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调查认为,吴女士在投保前患有乳腺疾病、肾脏疾病、高血压等多种拒保疾病,且有手术史,但吴女士投保时未在个人情况(健康)告知事项上如实填写,属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故应拒赔。
同年5月,吴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定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本月初,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基本行为规范,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法律设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目的在于体现保险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但倘若要求合同一方诚信信用会导致对方不作为,则有悖于立法的初衷。因此,法律在询问环节有争议时对保险人苛以举证责任,目的在于倒逼保险人谨慎核保,减少纠纷发生。
肾脏全切就赔,没全切就不赔?
保险公司“咬文嚼字”,法官“请君入瓮”
2018年、2019年,年近五旬的定海人蒋先生向舟山某保险公司先后购买了两份年金险及附加重疾险。
2020年4月,蒋先生因患肾肿瘤,右肾被切除了1厘米。同年5月,蒋先生以进行肿瘤手术为由提出理赔。次月,保险公司给付了60万元的重疾保险金。
该《保险合同》还约定了30种符合理赔条件的特定疾病,包括“单侧肾脏切除”“双侧睾丸切除”等。于是,蒋先生按照条款内容,要求保险公司赔付3万元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同年7月,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定海法院。
面对保险公司的“咬文嚼字”,定海法院审理后,使了一招“请君入瓮”。
法官查阅同等利益条款“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发现,全文是“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句中使用了“完全”两字,并补充强调了部分切除不受保障。
法官由此作出推论,仅写“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可以有部分切除和完全切除两种理解。同理,“单侧肾脏切除”,亦应有单侧部分切除和完全切除两种解释。
定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蒋先生特定疾病保险金3万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142条规定,合同解释规则包括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等。《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人身保险合同涉及的专业术语、复杂概念往往具有特定含义,应根据词句进行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当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时,应适用“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本案中,单从合同条款文义理解,难以直接得出“单侧肾脏切除”即单侧全部切除的唯一结论,但结合上下文,可以理解为肾脏切除同其他器官切除一样,分部分和整体切除两种类型,故部分切除肾脏也应属于合同条款涵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