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指未说明病情患癌后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保险公司失查全额赔款
保费交了一年半,患癌后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事先未说明病情为由拒赔,投保人刘女士(化名)不服,告到法院。日前,硚口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女士保险赔偿金2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隐瞒病情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刘女士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调查了其既往病史,发现她在投保前半年,即2015年1月曾在某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当时的出院诊断为“左肺继发性肺结核,支气管结核,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2015年7月,刘女士投保时,未告知这一就诊事实。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在投保前,其肺部已经存在严重病变,这一病情对刘女士后期出险的病情有严重影响,因此,公司有理由做出拒绝赔付的决定。
投保人辩称保险公司未询问病史
硚口法院查明,2015年1月,刘女士在某肺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为“1、左肺继发性肺结核……4、肺部肿瘤性病变待排。”之后,刘女士又到某三甲大型综合医院就诊,CT报告书显示其为“左肺感染性病变”。2015年6月,某肿瘤医院CT诊断报告单的诊断意见为“左肺薄片影,慢性感染性病变可能,建议复查;两肺慢性感染性病变。”2015年9月,刘女士又到肿瘤医院就诊,诊断其肺部存在慢性病变,要求其定期复查。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信息审查义务
法官认为,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保险公司在刘女士投保时,是否尽到明确的询问义务。
3月22日,硚口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女士保险赔偿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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