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发生的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出差交通费:员工出差购买的飞机票、意外保险等,必须是员工个人的名字;
办公通讯费:手机登记为员工个人,发票也开给个人;
出差住宿费:以个人名义入住酒店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抬头一般为个人;
住房补贴: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特别是外籍个人,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员工入职体检费用: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取得的财政票据或发票是开给员工个人;
企业请个人办理事项:按照合同约定个人办理事项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比如差旅费,个人取得抬头为个人名字的发票向企业报销;
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水电费发票开具的抬头往往只能是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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