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办事指南新政策(第一版)

医疗保险办事指南新政策(第一版)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21461

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惠州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有:

1、本市内各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

(二)参加居民医保的有:

1、拥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籍的居民,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除外;

2、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包括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3、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有一方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可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组织参加居民医保。

4、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和其他符合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职工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城镇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

综合医保

住院医保

补充医保

单位

个人

5.6%

2%

1.6%

0%

0.1%

7.6%

参保职工按以上缴费标准按月缴费,并于每月25日前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必须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二)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见下表:

2021年缴费标准(元/每人每年)

300元

符合本市入户条件的新生儿在出生后8个月(含8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内因病住院(或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政策内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生儿跨年度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须缴纳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后,居民医保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凭医学死亡证明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与户口簿登记参保缴费。

门诊就医须知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定点机构:一、参保人因家庭住址或常住地发生改变的;

二、用人单位常住地发生改变或参保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三、参保人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之间转换的;四、原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变更地址或取消定点资格的。

各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如下表:

项目

报销比例

单次报销限额

年度限额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职工医保

80%

60%

55%

140元

1000元

居民医保

75%

转诊、儿童医院:60%,单次限额:60元

70元

800元

慢性病患者门诊发生的长处方医药费用不设单次限额,但不得超过年度限额的50%

市内定点医院住院须知:

1.参保人因病(含已办理生育备案的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院就医的,应出示社会保障卡,未办社会保障卡提供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儿童提供户口本)

2.经主诊医生核对无误后填写《住院通知书》

3.参保人凭《住院通知书》、社会保障卡,未办社会保障卡提供身份证到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并按医院的要求交纳住院押金

4.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到收费处结账,未办社会保障卡提供身份证,只须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并在《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上签名确认即可

市内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

险种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职工(含退休)

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报销比例为95%,不满6个月(含6个月)报销比例为50%

60万

95%

居民

85%

50万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县级(含二级)中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市外医院:1600元

因意外伤害住院须知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况外,其他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保人需凭以下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待批

一、《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通知书(意外伤害预受理)》(就医医院盖章确认);

二、填写《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查表》;

三、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特殊原因住院的需提供法院或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判令、处理、认定结果等社保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调查、审批通过后,系统发送短信至参保人或代办人手机上,参保人凭此短信到所在医院按普通住院的参保患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的患者一致。在获得批复前,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申办异地就医备案登记须知

一、申办异地就医登记人员范围: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我市退休后,在市外同一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市外同一异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以及在异地就读的参保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市外同一异地工作连续满1年以上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需转往异地就医的参保人。

二、异地就医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不同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退休后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①居住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②在异地就读的参保人需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单位外派证明(含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异地转诊人员:因病情需要需转往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均可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三)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单次有效,报销比例按市外非定点医院执行。

(六)所持的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的办理者,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帐户复印件,仅限本市的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四、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

五、医保报销结算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因病在全国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凭本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办理联网结算医院入院手续,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再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因意外伤害、生育分娩或中止分娩、保胎住院的,不可联网结算,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回参保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含社保所)办理。

温馨提示

(一)省内异地就医执行广东省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因各地目录差异,直接结算与回参保地报销可能存在待遇差,属于正常现象。

(二)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省内(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三)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就医,备案到就医省份即可。

(四)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省内(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有规定办理。

(五)长期异地就医备案需在入院前办理。

广东省高水平医院住院须知

一、广东省高水平医院名单(29家):

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含岭南医院)、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含珠江新城院区)、广东省中医院(含芳村、大学城、二沙岛分院)、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含鹤洞分院)、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深圳市人民医院、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头市中心医院、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湛江中心人民医院、粤北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茂名市人民医院、珠海市人民医院、阳江市人民医院、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清远市人民医院。

二、医保报销结算

自行前往的需在所属医保机构或网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按自行转院的报销比例。转院到上述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转院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按转院住院的报销比例。

在广东省高水平医院住院的参保人请在医院进行社保结算,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因意外伤害、生育分娩或中止分娩、保胎住院的,不可联网结算,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回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含社保所)办理。

三、本市具有转院申请权限的医院名单:

(一)市中心医院(含仲恺分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中信惠州医院(限本院住院治疗)。

(二)各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博罗县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阳区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龙门县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惠东县妇幼保健院(限本院住院治疗)、中大惠亚医院、惠阳三和医院博罗县、惠博医院(限本院住院治疗)。

非联网结算医院住院须知

一、请将参保患者合法有效材料按如下顺序附后提交:

(一)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二)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三)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四)患者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帐户复印件(仅限本市的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二、不同类别的报销业务还需提交以下专项材料:

(一)异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入院前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案首页;

(二)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市外住院报销比例如下表:

经批准转往广东省高水平医院的

自行转往市外医院(含广东省高水平医院)的

职工医保(含退休)

连续缴纳医保费用不满6个月(含6个月)的为50%,6个月后(不含6个月)的为95%

50%

45%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市外医院:1600元

四、参保患者在本次医疗终结后6个月内申报待遇,逾期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新生儿出生后8个月内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大病二次补偿支付标准须知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特政策内费用,经医保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基金支付9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基金支付范围:

(一)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或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和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诊住院除外)。

(二)办理异地就医后到异地就医选定地区之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当地转诊、转院规定到当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外)的。

(三)在本市就诊不按“病种清单”规定转诊、转院下调的10个百分点。

医保生育报销须知

一、生育备案登记:

(一)现场办理: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医医院、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惠州市小金口人民医院、惠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惠阳区中医院、惠阳三和医院、惠州市惠阳区妇幼保健院、博罗县人民医院、博罗县妇幼保健院、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这15家医院可为在本医院所属社保机构参保的,且在本院生育建档的人员办理生育备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并已办理计生部门登记手续后,携带女方社会保障卡(原件)、《惠州市办理生育备案登记承诺书》(如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系统无法查询参保人生育备案情况的,参保人还需提供生育登记证明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部门(参保职工到社保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温馨提示:现场办理生育备案时最好携带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明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二)网上办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惠州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并已在广东省内办理计生部门登记手续的,可通过网上办理,方法如下:

二、产前检查:

(一)产前检查选点及变更:参保人选定一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产前检查定点机构。参保人办理了生育备案后首次选点的可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选定医院后首次办理变更的可在新的定点医院或所属社保机构办理,非首次变更的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

(二)产前检查及分娩报销:已办理生育备案登记的参保人凭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在医院直接按规定结算。

各级医院的产检门诊报销比例如下表:

最高支付限额

1500元

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因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报销比例见下表:

市内定点医院报销比例

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

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不含6个月)

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

100%

90%

——

70%

2000元

温馨提示:申请异地生育医疗待遇时最好携带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五、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本市职工医保)和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居民医保),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或中止妊娠产生的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由职工医保基金按2000元的标准支付。需提供以下资料: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以上资料原件并加盖医院公章);《惠州市职工未就业未参保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表》;参保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帐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温馨提示:申请职工未就业未参保配偶生育医疗待遇时最好携带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明)和出生医学

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申领职工生育津贴须知

一、参保职工,按规定缴纳了职工医保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条件享受生育津贴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及程序:

(一)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按照参保人生育假期开始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参保人缴费未满12个月的按照参保人生育假期开始之日时综合医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每天的计发基数为月平均综合医保缴费基数除以30天。

(二)生育假期的计算天数:

1、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75天;分娩假期,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增加15天;

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结扎输卵管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3、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4、国家和省对前款规定的生育假期作出新规定的,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相应调整。

(三)申领期限:

(四)办理方法:

3.现场办理: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原则上仅受理不符合网上申办条件,但符合生育津贴申报的业务(例:其他产假(如难产、流产)、计划生育假津贴申报、异地生育、多胞胎、产假期间更换单位等情形)。

单位需提供《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或参保人享受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的)需提供《惠州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请表》及享受生育津贴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原件)。

备注:

1.单位在网上申办前请确认是否有组织机构代码数字证书,如没有请携带U盘到社保机构医疗科(股)获取。同时请确认是否在社保系统进行过单位帐户信息维护,未维护或需变更的,请携带开户银行和账户信息(盖公章)到医疗科(股)前台办理单位帐户信息维护业务。

2.参保职工选择不在我市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已在我市生育备案并符合生育津贴政策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除原规定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住院发票(原件如已用于报销,可提供复印件);(2)《惠州市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参保职工选择不在我市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填写)》。

3.产假期间更换单位的申请生育津贴的还需填写《惠州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产假期间更换单位)》。

4.个人申请生育津贴时,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开户的银行帐户(仅限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温馨提示:现场办理生育津贴时最好携带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明)和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原件,以便快速核对。

(五)津贴发放:

“个人账户”划入须知

一、“个人账户”由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和依据不同年龄段按规定比例划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及存款利息组成,各年龄段的划入标准如下表:

年龄段

参保类型

划入基数

单位缴费部分

个人缴费部分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缴费工资

1%

35周岁以上—45周岁(含45周岁)

1.3%

45周岁以上—退休前

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人员含未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综合、住院医保

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未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及本人养老金或退休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计算)为基数按4.5%的比例划入

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本人其他亲属)的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属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到定点药店发生的购买药品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

(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缴纳医保费。

特定门诊备案、报销须知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则“门特准入实施备案管理,本办法实施后符合门特准入标准的参保人可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特待遇,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标准予以确认,同时出具《惠州市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确认书》,并将确认信息上传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待遇计算从次月开始。

一、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向惠州市具备特定门诊申请权限医院相应专科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专科医生即时通过现场检查,结合临床症状及疾病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核,疾病证明资料不齐的补齐资料,不符合疾病诊断条件的不接受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专科医生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并签名,交科主任签名确认。

二、特定门诊选点:

特定门诊备案成功后,需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选定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注:无限的病种不可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具有特定门诊申请权限的医院有: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含仲恺分院)、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医院、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第二妇幼保健院、各县区人民医院、惠阳三和医院、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中信惠州医院、惠博医院;重症精神类疾病须在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及各县区指定的精神病院办理,肺结核须在惠州市结防所、慢病站及各县区指定的结核医院办理。

四、特定门诊报销比例:

1、职工医保: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不含6个月)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95%,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含6个月)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2021年1月1日后申请高血压、糖尿病只可在本人选定的普通门诊中使用。

2、居民医保:患第1至21项疾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5%,患第24至35项的,基金支付比例为95%,2021年1月1日后申请高血压、糖尿病只可在本人选定的普通门诊使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同普通门诊一致75%。

五、特定门诊病种范围和年度限额如下表:

序号

病种

1

肝硬化(失代偿期)

4000元

2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3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

4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反复肺感染

5

癫痫

6

再生障碍性贫血

7

系统性红斑狼疮

8

肺结核活动期

9

类风湿关节炎

10

慢性活动性肝炎(不含聚乙二醇干扰素a-2a注射液治疗丙型肝炎)

11

帕金森病

12

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和心肌梗塞)

13

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的后遗症

14

儿童白血病

15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16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7

脑梗死

18

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

19

重症肌无力

2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非放、化疗)

21

心脏瓣膜置换

22

耐药性肺结核

15000元

23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放、化疗)

30000元

24

慢性丙肝(限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

25

血友病

50000元

26

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27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

28

地中海贫血

目录管理不限额

29

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

30

恶性肿瘤(化疗)

31

恶性肿瘤(放疗)

32

生物靶向治疗

33

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

34

重症精神类疾病

35

重症糖尿病

36

高血压二期以上(含二期)

患两种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地中海贫血、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生物靶向治疗、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胃肠间质瘤、重症精神分裂症、高血压二期以上(含二期)、重症糖尿病除外),其年度限额以其中年度限额标准最高的一种为准,并在此基础上增加1000元/年。

六、特定待遇仅限特定门诊患者本人享受。

七、肺结核活动期间、耐药性肺结核、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生物靶向治疗,这6个病种需进行年度审核。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在治疗周期结束后需继续治疗的,需进行续审。

八、特诊资格申请通过及特诊病种变更后,目前只可在医院端打印确认书,网办暂时无法打印后续系统会继续完善。

九、根据省医保局工作计划,2021年2月惠州市医保结算系统将接入国家和省统一信息平台,通过省平台进行结算。省平台的特定门诊结算不支持月度额度滚存,当月报销额度未使用完当月清零。因此门特限额自2021年2月起将执行年度内月平均数逐月使用规定,不跨月使用,跨月清零。无年度限额的门特不受影响。

申请外购谈判药医保结算办事须知

一、申请外购谈判药特定门诊条件: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办理流程:

(一)医院预受理流程:

参保人符合诊断标准的疾病时,请持就医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到指定医院提出申请,经专科医生填写《惠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表(外购谈判药)》,科主任签署意见并由医保办审核盖章后,带齐有关疾病诊断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办。

医师填写《惠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表(外购谈判药)》时,需依据外购谈判药目录“备注”栏中明确的限制性条件出具治疗方案,方案明确使用药品名称、用量、疗程、时限、是否联合化疗、放疗、内分泌治疗等信息。

(二)社保办理资料及流程: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2、《惠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表(外购谈判药)》;

3、首次使用外购谈判药的提供指定医院医师开具的外购谈判药购药处方(原件盖医保办公章),非首次使用的还需提供外购谈判药的购药清单(原件);

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凭回执领取外购谈判药申请批复报告单。

三、购药流程:

2、“外购药处方”每个疗程或每月开具一次,开具后3日内(含第3日)有效,参保人凭身份证(注:如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购谈判药批复函、处方到谈判药指定药店购药,在药店直接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支付的药品费用;

3、指定药店须核对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外购谈判药的待遇周期:

外购谈判药待遇周期自批准之日的当月起计算(原则上按治疗规范确定的治疗周期计算,含批准之日的当月,治疗方案无注明治疗周期的一年内有效)。

每个治疗周期结束时,经诊断需要继续使用外购谈判药治疗的,须提供谈判药外购治疗方案及申请日期前一个月或当月的购药清单,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

五、注意事项:

举例:如购买药品费用为2000元,个人自费5%即2000*5%=100元,95%由社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即(2000-100)*95%=1805元,则参保人实际支付费用为2000-1805=195元。

六、外购谈判药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简称“指定医院”):

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含仲恺分院)、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医医院、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中信惠州医院、惠东县人民医院、博罗县人民医院、龙门县人民医院、中大惠亚医院、仲恺高新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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