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不是患有慢性病就可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
2.门诊慢性病的限额是咋回事?是不是限额多少就应该报销多少?
同全国和省内大多数地区一样,我市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实行月最高支付限额管理,不同病种的每月医保支付限额是不一样的。那么,什么是月最高支付限额,有了月限额是不是每月就一定要报销这些钱呢?简单地说,月最高支付限额就是每个月医保最多给你报销的额度,没有超过这个额度的,按政策规定报销比例由医保基金支付,其中按比例个人自负部分仍然要由患者自己承担;超过这个额度以上的费用,就需要患者自己承担了。举个例子:退休职工张大爷经认定可享受我市高血压Ⅲ期医保慢病待遇,每个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80元。假设其在我市某三级医院门诊开具治疗高血压甲类药品总费用是300元,按政策规定85%的比例报销的话,那么报销额度就是300元×85%=255元。虽然高血压Ⅲ的月最高支付限额是280元,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255元,个人仍需承担300元-255元=45元;如果张大爷每个月用药总费用是400元,按照85%比例报销的话,报销额度应该是400元×85%=340元,但因为有月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医保基金最多只能支付280元,那么张大爷自己承担的药费就是400元-280元=120元。
3.慢病认定后,是不是随意到哪一家定点医院看病开药都可以?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不可以。因为医保慢病管理实行的是指定定点管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患者在哪家定点医院提交的慢病申请并由哪家医院进行初审,经认定合格并备案后,就应该在该医院看病开药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像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这样的特殊疾病,必须到我市唯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鞍山市传染病医院认定和日常治疗。那么,除了像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这样的特殊疾病之外,其他的慢性病患者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比如搬家了离原定点医院较远看病开药不方便等,是否可以申请更改慢病定点医院呢?答案是可以的。参保人(或其代办人)持参保人身份证、医保卡到接收医院医保科填写《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转院申请表》并加盖接收医院公章后,持该表和参保人身份证、医保卡到转出医院的医保科在该表加盖转出医院公章,最后将该表交到接收医院医保科备案即可,参保人(或其代办人)无需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任何手续。全媒体记者刘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