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经门特待遇确认机构确认享受门特待遇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二步:点击“查看更多”;
第三步:选择“业务办理”,找到“特定门诊选点登记”;
第四步:点击“查看选点信息”;
第五步:点击“新增选点”;
第六步:正确选择“机构所属区域”及“机构名称”;
第七步:点击“提交”完成。
温馨提示:
参保人在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按规定享受门特待遇。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规定就医或经批准按规定转诊转院的,享受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同等门特待遇;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的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政策内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下降20个百分点。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