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工作的
公告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冀医保规〔2023〕7号)、《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冀医保规〔2023〕8号)、《保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政函〔2020〕49号)、《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医保发〔2021〕84号)等有关规定,2023年度第一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受理地点: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局39号窗口
联系人:赵依默
二、申请条件
新增定点纳入管理应遵循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的原则。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二)互联网医院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
(三)申请纳入普通门诊、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6、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需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及耗材,自采品种价格不得高于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价格,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
7、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医用耗材,应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四)、申请纳入体检定点的医疗机构在符合(三)条要求外,应具备疾病早发现、早诊断的能力以及以下条件:
1、技术领先,医技诊疗类阳性指标检出率不低于同类体检定点;
2、价格合理,接受医保部门的谈判价格;
3、服务周到、结果精准,有完善的体检咨询及后续健康管理服务;
4、科室齐全、设备先进、环境舒适、布局合理。
三、申请资料
申请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等复印件;
4.科室设置一览表;
5.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6.职工花名册
7.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表;
8.医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9、与医保相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1、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四、其他事项
本批次申请侧重于服务养老的体检机构和康养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同时申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