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30天-4周岁5周岁6-10周岁11-15周岁16-20周岁21-25周岁26-30周岁31-35周岁36-40周岁41-45周岁46-50周岁51-55周岁56-60周岁61-65周岁66-70周岁71-75周岁76-80周岁
趸交趸交
一次交清一次交清
1年1年
每人限购1份每人限购1份
原价:¥265
¥265
①百万医疗好搭档
②不限医保目录范围0免赔额
③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投保须知
一、产品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90天后因罹患疾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3)若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9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若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调整为60%,年累计给付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4)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疾病含以下所列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20%,特定疾病为:痔疮,女性生殖系统疾病(即女性子宫、输卵管、卵巢、阴道、外阴器官疾病)、结节(包括炎症性、增生性、肿瘤)、息肉(包括炎症性、增生性、肿瘤)、囊肿、增生;
5)本责任不承担疾病或意外所致的任何脊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2.意外身故、伤残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承担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保险合同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伤残并达到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1级,100%;2级,90%;3级,80%;4级,70%;5级,60%:6级,50%:7级,40%:8级,30%:9级,20%:10级,10%(注:具体赔偿标准,请以保险责任为准)。如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后治疗仍未结束,则保险人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4)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后,乘以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5)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单车事故或因溺水导致身故或伤残,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50%计算;
6)若被保险人在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住院或门急诊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接受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2)若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按照90%的赔付比例给付本项保险金,若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调整为60%,年累计给付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本责任不承担疾病或意外所致的任何脊椎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膨出/移位/滑脱)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4.重大手术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90天后因罹患疾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接受条款约定的重大手术治疗并住院,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手术住院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手术住院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累计最高给付天数90天;
3)日津贴额100元/天,对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的,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二、投被保险人要求
1.投保人资格:18周岁及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被保险人存在可保利益;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的人士投保。
2.被保险人年龄: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含),上一张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年龄最高可至80周岁(含)。
3.被保险人资格: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经配偶父母同意)。
4.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被保险人不属于《众安保险特殊职业类别表》中的职业类别。
三、产品说明
1.产品名称及条款:本产品名称为众安住院保2024,请确认您已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231202112030487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111190043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2202112090900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1120607963),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产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产品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3.保险费与投保年龄:您每次投保应交纳的保费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变化。
4.本产品保险期间:1年。
5.等待期:本产品的等待期为90天,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6.基本医疗保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7.本产品接受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转保至本产品,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转保至本保险时,本产品的必选计划取消对被保险人90天等待期的限制,具体转保细则及条件详见《转保规则》。
9.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10.本产品保单生效日期为投保成功的次日零时。
11.本产品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区域销售。
四、保单服务
1.投保:您填写个人投保信息并勾选需要的保险计划,若核保通过,您可通过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方式交纳保费至众安保险指定账户(如为赠险无须交费),保险合同成立;若核保不通过,则投保人无需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成立。
3.理赔:下载“众安保险”APP,在线申请理赔,审核通过,理赔金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