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保险承保区域:中国大陆(除港澳台)
团体短期综合意外险每位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二、本保险保险期限:1-180天。保险起期可自由选择,最早投保次日即可生效。
三、本保险适用人群:
1、本产品适用被保险人年龄在3-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自然人,且3人及以上方可投保。
2、被保险人仅限1-4类职业人员,若被保险人从事5类及5类以上职业或拒保职业的工作发生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查看2014版职业分类表,职业类别不明请咨询95511。
四、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本保险赔付标准(实际保障内容以您选择的投保方案为准)
1、意外伤害医疗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100%的比例赔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注明的每日赔偿金额给付住院津贴。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3、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每位被保险人救护车车费保险金额以2000元为限。
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参加高风险活动导致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照100%的比例给付高风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5、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
8、除以上责任外,本保险的其他责任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9、以上未尽事宜以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准。
五、本投保人已了解并接受境内紧急救援服务标准
1、境内住院垫付服务的担保垫付金额需在保险方案规定的保障额度内。
2、本投保人确认已阅读本产品所有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本人接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