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于2017年购买一只金毛犬,在天天陪伴下产生了深厚感情。2023年4月,汪某将金毛犬送至甲宠物医院诊疗。该宠物医院的经营者苗某诊断为病理性子宫蓄脓,对金毛犬进行了病理性卵巢子宫摘除术,汪某为此花费医疗费4000元。但手术后,金毛犬痛苦抽搐多日。汪某不忍金毛犬继续遭受巨大痛苦带其至乙宠物医院进行安乐死。汪某后查询甲宠物医院不具备为动物做腹腔手术的资格,苗某亦不具有兽医资格证,认为甲宠物医院违法行医给自身带来巨大损失,向常熟市农业农村局举报宠物医院,并起诉要求甲宠物医院赔偿其购买金毛的损失25000元、退还医疗费4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甲宠物医院则辩称原告汪某并无证据证明手术失败导致金毛犬死亡,相反,金毛犬死亡由汪某选择安乐死造成。汪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金毛的具体金额,赔偿精神损失亦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宠物医院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的诊疗活动范围为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苗某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因该宠物医院为个体工商户,农业农村局对苗某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罚款15000元。
法院认为,甲宠物医院不具备进行宠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资质,其经营者苗某也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对于甲宠物医院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农业农村局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甲宠物医院为汪某的金毛犬进行病理性子宫蓄脓摘除手术,亦属于违法行为。被告违法从事诊疗活动,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但汪某后将金毛犬带至其他医院安乐死,故尚无充分证据证明金毛犬的死亡系由甲宠物医院的违法手术直接导致。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汪某的损失情况等,酌定甲宠物医院赔偿汪某2500元。一审判决后,汪某服判息诉,甲宠物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