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医保局、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其中明确湖北省医保局将于2023年年底前调整省内各地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
《通知》明确: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可报销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居民医保的,按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报销生育保险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
3.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
除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发放主体是社保部门,接收主体是用人单位。生育津贴发放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逐月垫付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产假工资,发放主体是用人单位,接收主体是女职工。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天数、女职工产前工资金额标准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
总的来说,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超过省平工资300%的,按省平工资300%计算,低于省平工资60%的,按省平工资60%计算。
申领方式: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核准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将生育津贴支付给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医保经办机构申领。
生育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到位和承诺先预发后补(退)差额并举的核拨方式。
女职工产假期间可正常发放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建议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与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后申报;
如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发放产假工资有困难,确需即时申领的,做好承诺登记,先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核定后予以补(退)差额。
A:男职工实施输精管结扎手术并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申领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7天计发。
A:生育保险是法定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所有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法定义务。生育保险的缴费全部由单位承担,个人无需缴费。即使一个单位都是男职工,也应该参加生育保险。
A: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等17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该规定待省级部门协调明确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