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和展业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局收到多起投诉件,反映保险公司委托无证的营销员展业并支付其佣金;公司擅自使用营销员的资格证,在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登记注册展业证;营销员离司后,公司未在系统中及时注销展业证,导致营销员无法在其它公司上岗展业等现象。现就加强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和展业证管理工作再次重申如下,请各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须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要求,严禁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个人签订代理协议,并委托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严禁以虚挂有证营销员的方式变相委托无证营销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向其发放佣金;《资格证书》和《展业证》须交由营销员本人保管,以便于营销员持双证上岗,严禁以任何理由扣留营销员《资格证书》或不予发放《展业证》。
二、各保险公司须严格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办法》(赣保协〔2007〕69号)要求,做好所属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登记注册、发放、注销、收回等各项工作,不得随意登记注册非本公司营销员展业证,以达到虚增人力,套取佣金,规避监管的目的;严禁以在系统中不注销展业证为手段,阻碍营销员在业内的正常流动。
三、各保险公司须立即着手清理整顿营销员队伍,积极组织未持证营销员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强化考前培训力度。对考试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发放工号,委托展业。各公司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四、各保险公司须进一步完善所属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工作,对营销员的展业证归属关系进行重新梳理。对已离开公司的营销员,在系统中申请注销展业证,并收回展业证;对本公司所属营销员,但未登记注册及发放展业证,尽快在系统中申请登记注册,待审核通过后,打印、发放展业证。省保险行业协会须予以全力配合,及时审核,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至2011年3月31日,各公司须完成营销员展业证梳理工作,健全理顺展业证管理程序。自4月1日起,各公司系统中的展业证登记注册情况应与本公司营销员实际数量相一致。
五、各保险公司应明确一名省公司班子成员作为本公司营销员管理的责任人(见附件),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将名单报送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对营销员管理混乱,严重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公司,我局将依法追究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须切实落实通知要求,认真、按时、保质完成营销员队伍清理整顿、展业证梳理两项工作。明年,我局将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适时对各公司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仍存在委托无证代理、未发放展业证、扣押《资格证书》等违法违规的行为,查实一起,处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