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工作方案》(鄂农组发〔2021〕2号)以及《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造全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潜发〔2021〕1号)文件精神,坚持守底线,着力解决特殊困难对象因病因意外导致收入骤减、支出骤增,消除影响“两不愁、三保障”的现象,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和新致贫现象发生,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原有“防贫保”政策基础上,优化调整如下。
一、实施原则
“防贫保”保险开办实行“政府主导、社会经办,总额投保,个户申请、政保联审,约定盈亏、年度核算”的模式。
(一)全市统筹,整体联动。采取“政府+保险”保障方式,为全市农村人口购买“防贫保”险,用于因病因意外造成的防贫风险保障。保险公司承担防贫风险金核实发放工作,市乡村振兴局配合保险公司做好防贫预风险调查、跟踪与审查工作。各区镇街道、村级负责完成防贫对象评议公示、“防贫保”险金申报等工作,共同筑牢防贫“保护墙”。
(二)只设定条件,不确定对象。防贫对象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框定人群,不事先确定具体对象。综合考虑我市农村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意外住院治疗,导致收入骤减、支出骤增,影响到“两不愁、三保障”的对象,不事先识别,做到应防尽防。
二、保险方案
(一)保障对象
根据《贫困人口识别负面清单》(鄂扶组办发﹝2017﹞16号)文件规定,以下九类人员原则上不纳入“防贫保”认定范畴,具体如下:
1.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
2.家庭拥有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的;
3.家庭成员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
4.有一定规模私营业主和股东的;
5.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
6.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
7.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
8.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不在村(居)居住的;
9.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群众有异议的。
(二)保险责任
农村困难居民因病因意外住院治疗,医保目录内报销部分用药继续按照潜江市健康扶贫政策执行,医保目录内全自费用药纳入优化后的“防贫保”报销范畴。
(三)报销比例
保障对象因病因意外在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费用补偿及民政临时救助后,保险公司就医保目录内全自费项目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下述阶梯式比例赔付:
保险金额
免赔额
自费医疗费用
赔偿比例
20万元/年
(最高赔付额度)
2万元
2万元(含)-10万元
40%
10万元(含)-20万元
50%
20万元(含)-30万元
60%
30万元(含)以上
70%
因病住院治疗需提供《潜江市城乡居民“四位一体”一站式住院费用结算单》或者住院费用清单,根据结算单或者费用清单确定单次住院全自费费用;因意外住院治疗需提供住院清单确定单次住院全自费费用,测算赔付费用不满1000元的,按照1000元标准赔付。
(四)申报流程
(五)保险期限
三、资金使用
优化调整项目保费248万元。保险公司按照10%的比例计提用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必要运营成本,其余的90%全部用于“防贫保”险金的发放。如发生资金结余的,则结余部分资金将顺延为下一年度“防贫保”保险基金,如资金不足的,由政府及时注资补足。
四、项目实施社会成效愿景
在原有“防贫保”政策的基础上,将易返贫致贫特殊对象纳入“防贫保”扶持范畴,能够有效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缓解农村困难居民因病、因灾致贫影响“两不愁、三保障”的发生,在控制贫困增量、增强贫困边缘群众抵抗风险的能力的基础上,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返贫致贫,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附件:1.“防贫保”报销流程图
2.“防贫保”对象信息比对负面清单
“防贫保”对象识别负面清单
一、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异地自建(购买)住房的;
二、家庭拥有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的;
三、家庭成员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
四、有一定规模私营业主和股东的;
五、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
六、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
七、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
八、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不在村(居)居住的;
九、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群众有异议的。
对虽有上述情形,但因特殊情况,经综合衡量,“两不愁三保障”受到影响,须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集体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告公示后,按程序申报镇人民政府核查,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乡村振兴局审批。但属于该清单中一、三、四、六、八等几种情况的不得识别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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