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重庆为例:①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②住院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75%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退休人员按90%支付。③住院医疗费在10000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职工按80%支付,45岁以上(含45岁)的在职职工按85%支付,退休人员按95%支付。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一、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市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市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均要计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二、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1.初次办理:从领取《重庆市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起至当年12月31日。
2.以后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文)。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之城乡居民医保
2、对连续参保缴费者,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07年1月份参保者,1-6月可按一个年度计算;
3、可使用已建立共济的家庭健康账户用于支付个人自付比例、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
4、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诊疗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该费用不用于抵付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