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

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第一节保险的性质一、保险性质说的评介关于保险性质的学说,国内外学术界颇不一致,至今仍然争论不休,主要分歧在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性质的问题。日本学者园乾治教授就以此为界,把近现代保险学理论归纳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二元说这三大流派“十三说”。本节只对各流派中的主要说法作些评介,以此作为保险学说的基本理论线索。(一)损失说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问题。从这个概念出发来阐述保险机制特征的,主要有以下三说:1损失赔偿说该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说:“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

2、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德国马修斯(EAMasius)说:“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陔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显然,该学说是从合同的角度给保险下定义的。但保险与合同本来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是经济范畴,经济范畴是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抽象,而合同是法律行为,是经济关系赖以实现的形式,因此,把保险合同等同于保险是错误的,此其一。其二,该学说即使从合同角度来解释保险的概念,也仅局限于合同保险,即私法上的合同概念,而不能解释公法上强制成立的保险关系,如社会保险、存款保险等。2损失分担说该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

3、因而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此学说的倡导者德国的华格纳(AWagner)认为:“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由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又说:“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可适用于自保”并强调:“所有的保险都是损害保险。”该学说抛开了对保险概念的法律上的解释,而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实际上已经阐明了保险的本质,这是一大进步。但华格纳把“自保”也纳入保险范畴

4、,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自保”在风险准备金上的摊提与单独的储蓄并无任何区别3危险转嫁说该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最早提出危险转嫁说的美国学者魏兰脱(AHWillett)说:“保险是为了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累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美国的另一位学者克劳斯塔(BKrosta)则是从保险人集散风险的功能进一步阐明保险的性质,他说:“被保险人转嫁给保险人的仅仅是危险,也就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所以是可以承保的。保险人把这种共同性质

5、的危险大量汇集起来,就能将危险进行分摊。”在这里,克劳斯塔认为在危险转嫁的同时,也就实现了危险的均摊,从而他给保险所下的定义是:“保险是以收受等价、实现均摊为目的而进行的危险汇集。”危险转嫁说的观点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危险管理和保险领域。由于新的危险单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涌现,它可能带来十分巨大的损失,使个别单位或个人根本无法独自承担这种损失,只能将这种危险转嫁出去,以减少对危险损失的负担。就连保险人为了经营财务成果的稳定,也需要将承保的巨额危险用分保的形式予以转嫁。但该说还是隐含了商业保险的合同概念。总而言之,前述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是以损失补偿的概念来阐明保险的性质一相比

6、较之下,其中损失分担说是比较严谨的经济学上的保险定义。(二)二元说二元说论者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主要观点有:1否定人身保险说该说认为: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相同的另外一种合同。经济学家科恩(GCohn)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埃斯特(LElster)更直截了当地说:“在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来看,人身保险不过是储蓄而已。”威特(JDWitt)也持相同观点,认为:“人身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种投资。”埃斯特和

7、威特主要是从人寿保险中的储蓄成分来否定人身保险的性质。实际上,人寿保险是保险与储蓄的结合,即通常所说的“储蓄性保险”或“储蓄性险种”。单就这一点论之,科恩的见解是正确的,尽管他否定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承认了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成分。2择一说该说与“否定人身保险说”不同,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该说的德国法学家爱伦贝堡给保险合同下了个综合性定义,即“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一。择一说对各国保险合同有广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的合同部分也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8、分别定义的。但从严格意义上察之,“择一说”与“损失赔偿说”一样是在法律关系上解释保险,而不是在对保险经济范畴下定义。凡是二元说论者都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也就是说,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对于保险来说都是种概念,当然在内涵上就有所差异。可见,二元说是在对两者分别下定义。但是,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所以二元说是不能接受的。(三)非损失说该说认为:保险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性质,既然损失说不能涵盖人身保险,那么就要在损失观念之外另寻解释,因此就有了以下各种观点:1技术说该说认为保险是把可能遭受同样事故的多数人组织起来,结成团体,

9、测定事故发生的比例即概率),按照此比例进行分摊,这种特殊技术就是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主张技术说的费芳德(CVivante)认为:保险不能没有保险基金,在计算这种保险基金时,一定要使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险总额和全体被保险人交纳的净保险费总额相等,这种保险基金要通过特殊技术,保持保险费和保险价值的平衡。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这种特殊技术,科学地建立保险基金。此外,这种技术不一定要按照统计学或概率论等科学的方法,凭经验或推测也可以求得。概率论是研究普遍存在的随机现象的一门学科。保险经营运用概率论原理,仅仅是解决保逾的对价问题,用它来解释保险的特性显然是文不对题。2欲望满足说与技术说相反,欲望满

10、足说是从经济学角度探索保险性质,其倡导者是拉扎路斯,他说:“保险是以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要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该说受到不少学者的支持,威尔纳(GWorner)说:“保险是处于同样经济不安定的情况下,许多企业经营单位把偶发的且能计算出来的财产上的欲望,根据互助原则予以保障的手段。”后来他又把“财产上的欲望”改成了“金钱上的欲望”,并作了最广义的解释,包括直接损失、利益丧失、储蓄能力停止、防止紧急损失费用以及其他不得已的开支等,存在于与货币价值有关的一切场合。3财产共同准备说该说认为:保险是为了安定经济生活,将多数经营单位组

11、织起来,根据大数法则积聚经济上的财富并留为共同准备。日本学者小岛昌太郎就主张这个观点。实际上该说是从保险基金机能上来解释保险性质的。具体来说,保险对于应付意外事故的损失和支出的增加,是很有必要的。意外事故在每个具体的事件上虽然是偶然的,但在不特定的多数事件中,就成为必然的情况,这正是保险存在的基础。然而,化偶然为必然,要按照大数法则积蓄货币,即作为财产准备不是单独的,而是多数人经济结合的集体,向各成员收取分担金,积聚为财产共同准备,委托保险人管理、经营。但是,此说不能解释无需建立保险基金条件下的合作保险形态。4相互金融机关说由于在货币经济条件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用货币的收支来实现。因此,保险

12、作为应对经济不安定的善后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的收支为目的,所以,保险是金融机关,是以发生偶然性事实为条件的相互金融机构。该说的倡导者米谷隆三认为,保险费的积累在经济上是投保人的共同基金,保险的性质不在于财产的准备,而在于集体成员为相互通融资金而结成多数人的联系,进而强调保险不只是准金融机关和辅助金融机关,而是真正的金融机关。保险公司本来就是金融机构。但是,保险公司是经济法人,而保险是经济范畴,把两者等同起来是错误的,此其一。其二,所谓金融,即资金的融通,是指资金盈余的单位或个人以一定的条件把暂时不用的资金交给资金短缺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获得相应的回报。而在保险行为中的保险费支出和保险金的赔付均

13、不含有金融的特性,所以,保险与金融应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把保险等同于金融。总之,非损失说各种释义的特点都是企图完全抛开“损失”的概念。比如,日本的园乾治教授也认为:“损失这个概念作为形成保险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他的定义是:“保险是多数经营单位,以合理计算的共同分担金作为经济补偿的手段,保障经济安定的互相共济制度。”然而,在这里既然使用了“经济补偿”的概念,也就不可能摆脱“损失”的含义,因为补偿总是对损失而言,没有损失,也就无所谓补偿。可见要在保险的定义中回避“损失”的概念,几无可能,甚至会把保险的最本质属性抛掉。“无危险,无保险”,危险即损失的可能性,那么也就是“无损失的可能性就无保险”。我

14、们存第一章分析可保危险要素中,就已经明确,按照这个逻辑,本书对保险下定义时倾向于“损失说”。上述考察的理论线索,是借助H本保险学家园乾治教授对保险性质说的“三分法”标准,即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否具有共同的性质为标准。但是,必须指出,园乾治的这一划分标准其本身就不合形式逻辑的要求。因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对于保险属概念来说都是种概念,要在种概念之间寻求同一的定义是不可能的。二、保险的概念(一)保险的定义给保险下定义,就是要研究保险的自然属性。某物的自然属性是该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所以,我们在给保险下定义之前,首先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保险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第一,保险是对国民

15、收入中的一部分后备基金的分配和再分配活动,属于分配环节。第二,没有危险就没有保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是保险成立的条件。第三,保险分配是价值形式的分配。第四,保险分配不同于分配环节的其他分配形式,它是一种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的平均分摊,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第五,保险是以善后处理经济损失补偿为目的的联合行为,必须有多数人参加才可能有保险行为。第六,保险是一个属概念,其内涵量的规定性必须使其外延量能够概括所有的保险经济现象,即我们给保险下定义以阐明保险的性质,应是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而非对保险的种概念下定义。比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保险的两大类型,具有不同的特性。但两者又具有保险共

16、同的属性,即具有共同的质的规定性。根据上述保险经济现象的质的规定性,本书把保险的定义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这一定义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它不仅适用于古代低级形式的行会合作保险或相互保险(不一定体现大数法则),而且适用于法令保险(强制保险);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财政救灾后备和经济单位或个人自保不能被认为是保险,因为前者是以国家为主体的无偿分配,后者是一种储蓄或风险准备金,都与保险的内涵相悖。定义中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概念,如果单独使用可直接简化成“经济补偿”。这是因为补偿

17、相对损失而言,没有损失则无所谓补偿。这样,只要明确了本概念中“补偿”的性质,那么,“经济补偿”与“损失补偿”、“补偿损失”等提法,就均属于同一个概念。该定义坚持了“损失说”的一元论,并且它适用于人身保险。说明如下:首先,诚然人的身体或生命没有价值,不能以货币衡量和补偿,自然死亡也不能说是损失,但在人身方面,可能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事件或意外事故,不是导致货币收人的减少,就是导致货币支出的增加,这正是人身保险利益之所在,参加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抵补收人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论之,人身保险可适用补偿的概念。其次,在生存保险中,到期领取生存保险金,但人的生存并不意味着经济上

19、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不同。研究保险的自然属性,把握它的质的规定性,从而给保险概念下定义,其任务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自身的同一性和与其他经济现象的相异性,这是从静态上认识保险,是认识保险经济现象的基本前提。而研究保险的社会属性,是既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矛盾的特殊性(内部的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对立统一),又要把握保险经济现象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外部的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对立统一),从而把握保险经济现象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这是从动态上深化对保险经济现象的认识。在阐述保险的定义时,我们已经明确保险是一种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活动,那么,很显然在分担的主体之间必然形成一种再分配关系,保险作为经济范畴

20、,是这种分配关系的理论表现。所以,我们把保险的本质表述如下:所谓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从近现代保险经济的主要形式看,其内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整个保险分配关系的基础;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表现形式;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发展。其外部关系的对立统一有:保险分配关系与财政、企业财务、信贷、工资、价格等分配关系的关系。以上

21、内容本书将在以后有关章节中全面展开论述。(三)保险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保险分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目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人类同自然界的关系包括:改造自然物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斗争以保证再生产(包括人类自身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在物质资料再生产的过程中人们需要联合行动,同样,为了消除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生老病死等给经济生活带来的不安定因素,人们也必

22、须以共同的联合行动,互相共济,共同分担经济损失补偿,以集体的力量增强同自然界做斗争的能力,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生活的安定。这样也就形成了他们之间特有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千家万户帮一家”的经济关系,即保险分配关系。由于自然力和偶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这就决定了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保险分配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并受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所制约的一种经济关系,即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决定着保险分配关系的本质。例如,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是以保证经济生活的安定为目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保险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但也并

23、不能否定其赖以存在的保险分配关系这一基础。保险分配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说明了保险分配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基础,保险的分配关系产生出保险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相反。保险的合同关系只不过是对客观存在的保险分配关系加以确立、规范和调整。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至此,读者可能已经明确,本书为什么要对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别给予定义。实际上,商业保险只不过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第二节保险的功能保险的性质决定保险的功能。保险的功能说明或表

24、现保险的性质,是保险性质的客观要求。从理论上认识、抽象和概括保险的功能,有利于不断完善保险内部的传导机制,有利于适时调整保险分配的内外部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为国民经济的安定和发展服务。因此,研究保险的功能不单是理论问题,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一、保险功能说评介迄今,国内关于保险功能问题的探讨存有多家之说。(一)单一功能论该说主张保险只有经济补偿这唯一的功能。认为经济补偿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根本目的,也是保险形式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在再生产过程中,存在着风险对生产力的破坏与怎样筹资以维护生产力的矛盾,保险就是通过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力以解决这一矛盾的经济手段。单一功能论只是强调了保险机制

25、的目的和社会效应。但是,对于保险如何达到它的目的和取得它的效应方面却未能加以说明,也就是说“单一功能论”不能完整地说明保险运行机制的全过程,从而也就不能完整地表现保险的性质。(二)基本功能论该说坚持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功能和经济补偿功能,且两个功能是相辅相成的。分散危险是处理偶然性危险事故的技术手段,是保险经济活动所特有的内在功能;而经济补偿作为积极体现保险行为内在功能的现实表现形式,是保险经济活动的外在功能。基本功能论准确地表述了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完整地表现了保险的性质,所以,我们说分散危险功能与经济补偿功能的统一就是保险。即如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的统一是货币。该说

26、在我国保险理论界得到比较普遍的认可。但是,马克思在科学地概括出货币两大基本功能之后,同时还认为货币具有其他三个派生功能,即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那么,保险除了其两大基本功能外,是否还存在着保险运行机制所决定的其他派生功能呢(三)二元功能论该说认为保险具有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即从财产保险的角度,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从人身保险的角度,保险又具有保险金给付的功能。二元功能论比较传统,常见于我国的各类保险教科书中。这一观点主要是在西方保险二元性质说的影响下产生的。在本章第一节保险学说的评介中就已经明确指出,保险作为独立的经济范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二元说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因此,由保险

27、二元性质说所导出的保险二元功能论同样是不能接受的。(四)多元功能论该说认为保险不仅具有分散危险和经济补偿两个基本功能,还应包括给付保险金、积累资金、融通资金、储蓄、防灾防损、社会管理等功能,或者其中的若干个。多元功能论者的表述并不一致多元功能论者一般都持发展的观点,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的功能也应该有所发展,这种动态观无可非议。但是,多元功能论往往把一些属于保险公司的功能(诸如融通资金、防灾防损等)归属于保险的功能,这就混淆了保险经济范畴与保险公司经济组织的概念,因而是不正确的。此外,储蓄是货币信用的一种形式,把它作为保险的功能也是不合适的。再如,保险是否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看法不一

28、致。但我们认为,保险仅仅是经济主体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即如利率是中央银行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利率本身不可能回答社会管理问题,不可能具有社会管理功能,同理,保险也不可能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那么,应该如何认识并科学概括和演绎保险的功能呢根据保险是经济分配的性质,认识保险的功能就必须从保险分配关系的历史和现状上考察其发展。我们知道,商业保险是从行会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仅表现为会员(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人,二位一体)之间的保险分配关系。到了商业保险,保险分配关系外化为或者说发展成为以被保险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为基础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直接的分醚关系,甚至后者隐蔽了前

30、践,比如有十个商人,如果他们将自己的货物全部装在各自雇的船上,万一该船遭遇险滩而沉没,那么他的货物就全部灭失了。如果他们进行合作,每艘船只装每人的十分之一货物,其中一艘船遇险沉没,则每人只损失该批货物的十分之一,这样风险就分散了。虽然该实践只求风险损失的分散,而没有补偿,但已经蕴涵了保险最基本的思想和要素。由此可见,分散危险应是保险的第一功能。(二)补偿损失功能保险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经济损长,保险所具有的这种补偿能力就是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是保险本质特征的最基本反映,最能表现和说明保险分配关系的内涵。因此,它

33、导致危险发生的不利因素,达到减少损失和减轻负担的目的。保险的这种功能,就是监督危险功能。监督危险在行会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中是在其会员之间进行的,商业保险则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比如船舶保险,投保的船舶必须适航,不适航不保;已经投保了,但违反适航条件的不赔偿。苒如保险的诚信原则也是危险的监督。可见,保险的监督危险功能是客观存在的。监督危险是为了减少损失补偿,所以该功能是保险基本功能之中的补偿损失功能的派生功能,电是使保险分配关系处于良性循环的客观要求。第三节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和保险的功能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不同概念。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执行其功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一、保

34、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对微观主体的经济效应。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条自然规律。但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波及面有多广、受损程度有多大,都是不确定的。保险赔偿具有合理、及时、有效的特点,投保企业一旦遭遇灾害事故损失,就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得到保险赔偿,获得资金,重新购置资产,恢复生产经营。同时,由于企业恢复生产及时,还可减少受灾企业的利润和费用等间接经营损失。(二)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保险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财务

36、不可能从风险损失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防范危险于未然是企业和保险公司利益一致的行为。保险公司常年与各种灾害事故打交道,积累了丰富的危险管理经验,不仅可以向企业提供各种危险管理经验,而且还可以通过承保时的危险调查与分析、承保期内的危险检查与监督等活动,尽可能消除危险的潜在因素,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束和保险费率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危险管理工作。(四)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家庭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生活安定是人们从事生产劳动、学习、休息和社会活动的基本保证。但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家庭来说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参加保险也是家庭危险管理的有

37、效手段。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使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物质生活条件。当家庭成员,尤其是工资收入者,遭遇生老病死残等意外的或必然的事件时,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补充,对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起保障作用。(五)有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人们在日常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不可能完全排除民事侵权或其他侵权而发生民事赔偿责任或民事索赔事件的可能性。具有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缴付保险费的办法将此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顺利获得在保险金额内的民事赔謦。有些民事赔偿责任由政府采取立法的形式强制实施,比如雇主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除等。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

40、显然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当代的商品竞争越来越趋向于高新技术的竞争,在商品价值方面,技术附加值比重越来越大。但是,对于熟悉了原有技术工艺的经济主体来说,采用新技术就意味着新的风险保险则可以对采用新技术带来的风险提供保障,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使用专利壮胆,键进先进技术的推广运用。(四)有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两大资金调控计划。相对资金运动来说,物质资料的生产、流通与消费是第一性的,所以,财政和信贷所支配的资金运动的规模与结构首先决定于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规模与结构。毫无疑问,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每次破坏,都将或多或少地造成财政收入

41、的减少和银行贷款归流的中断,同时还要增加财政支出和信贷支出,从而给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带来困难。在生产单位参加保险的前提下,财产损失得到保险补偿恢复生产经营就有了资金保证,生产经营一旦恢复正常,就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基本稳定,银行贷款也能得到及时的清偿或者重新获得物质保证。可见,保险确实对财政和信贷收支的平衡发挥着保障性作用。此外,保险公司积蓄的巨额保险基金还是财政和信贷基金资源的重要补充。(五)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和增强国际支付能力保险在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国际惯例,进出口贸易都必须办珲保险。保险费与商品的成本价和运费一起构成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三要素。一国出口商品时争取到到岸

42、价格或进口商品时争取到离岸价格,即由己方负责保险,则可减少保险外汇支出。此外,当一国进入世界保险市场参与再保险业务时,应保持保险外汇收支平衡,力争保险外汇顺差。保险外汇收入是一种无形贸易收入,对于增强国家的国际支付能力起着积极的作用,历来为世界各两所重视。(六)有助于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保险公司虽是集散风险的中介,但就单个保险公司而言,其所能集中的风险量总要受自身承保能力的限制,超过的就要向其他保险人分出(再保险),或对巨额危险单位采取共保方式。因此,再保险机制或共保机制就可以把保险市场上彼此独立的保险基金联结为一体,共同承担某一特定的风险,这种行为一旦超越国界,即可实现国际范围内的风险分

43、散,从而将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联结为一体。国际再保险是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的一种主要形式。(七)有助于完善和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本书第一章第三节“风险管理”的内容中就已经明确保险是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因此,保险就完全可以被用来作为国家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性工具以完善和实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能。比如国家举办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就是合理运用保险机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个最为典型的例子;再如强制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我国称为“交强险”),则是国家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以法律的权威加以规范的险种。当今世界上不少国家为了实现国家管理社会的不同目标而设立有相

44、应的险种,诸如:为了防止商业银行发生系统性信用危机而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了应付巨灾风险的善后财务而建立的巨灾保险制度,为了刺激出口而设立的出口信用政策性保险,还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可见,保险不仅像利率税率一样可以成为国家经济宏观管理工具,还可以成为国家社会宏观管理的工具。归纳起来,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二: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这是保险的自然属性使然,无论在哪一种社会制度下的保险都概莫能外。第四节商业保险一、保险的商品属性(一)保险的商品形态商业保险以保险作为经营的对象,在这里保险取得了商品的形态。马克思指

45、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种需要的性质如何,例如是由胃产生还是由幻想产生,是与问题无关的。”保险之所以能成为买卖对象,取得商品形态,是因为它具有经济损失补偿的功能或者说能提供经济保障,从而满足人们转嫁危险损失的需要。在商业保险的形态下,保险是一种纯粹独立形态的保障性商品,它的体化物即为保险单。保险之所以取得商品形态,其终极原因还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补偿一般不可能采取直接的摊派方式,而只能采取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买卖方式得以实现。所以,我们可以说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亦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

46、品化。所谓保险商品论,亦即保险分配关系商品化的理论。(二)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由于保险取得了商品形态,因此同其他商品一样,电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重性。下面我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分别考察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1保险商品价值的质和量(1)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商品的内在价值是人类同质的抽象劳动的凝结。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用来生产因危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形成,无论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都可划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两个部分。物化劳动是旧价值向新

47、价值的转移,并以活劳动为前提。而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中并不存在活劳动部分(因保险之作为商品是非劳动产品商品),而且其物化劳动部分(指净费率)只是用于补偿损失,是危险消费(纯消费)所必需的部分。所以,我们还可以把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简单地理解为危险消费所必需的劳动,它形成保险商品的价值实体。(2)量的规定性净保费率。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保险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价值规律在这里发生作用,而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则决定于危险损失机率,即决定于损失机率所要求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量。所以,保险商品的价

48、值量(净费率部分)决定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是受危险发生的或然率支配。2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1)质的规定性提供经济保障。保险商品对于保险人是价值,对于被保险人是使用价值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它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因此,保险商品是一种保障性商晶具体表现为:免除恐惧观念上的消费;补偿损失实质上的消费。因为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经济生活中对危险损失都怀有恐惧的心理,一旦把危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便可获得爱全感,这种安全感即保险商品的观念上消费。由于保险补偿仅对损失补偿,被保险人不可能从损失补偿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善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不希望实现对保险商品的实质性消费(生存保险与储蓄寿险除外)

49、。保险商品的实质性消费是观念上消费的物质基础,但保险商品的消费主要是观念上的消费,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和“千家方户帮一家”的互助共济理念。(2)量的规定性保险金额。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以货币为衡量单位,具体表现为保险余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履行赔付或给付的最高责任限额。(三)保险商品等价交换原理保险交换是不是等价交换有人说保险交换是不等价交换,因为有些人交了保费却未得到赔偿,相反,得到赔偿的人所得的赔偿金额却超过所付保费的百倍、千倍、万倍以上;有人说是等价交换,因为从保险交换的集约性上看是等价的,即以保险人总体为一方和被保险人总体为另一方的双方交易是等价的;还有

50、人说个体不等价,而总体是等价的。后两者实际上是同义的,即说明了保险人用集中起来的纯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最后都要实现对被保险人的偿还。我们知道,商品交换必须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交换必须等价(撇开供求引起的价值波动),至少交换双方认为是等价的,无论是个别交换,还是总体交换,都不能违背等价原则。以上三种看法实际上均混淆了保险商品价值量与使用价值量的区别。保险商品价值量的货币表现是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也是以货币表现,即保险金额。正是这一点,模糊了人们的视线。个别不等价说把个别保费与保险金额比较,与此相反,总体等价说则把总保费与个别或若干个保险金额比较。可

51、见两者都是把保险商品的价值量与使用价值量进行比较,因而在等价原理上省之都是欠通的。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比如自保还是转嫁)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承诺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二、商业保险的概念(一)商业保险的定义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在这里,对商业保险的定义采用了前述“二元说”的表达方式。之所以如此,

52、是因为商业保险合同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当代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寿险,储蓄已是主要因素,储金已被看做一种金融资产,储蓄的兑付不是赔付,所以用了“给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章第2条给保险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二)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商业保险是一种营利性保险,是当代保险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

53、地位。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1专营机构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专营机构的主要形态。它是保险供给主体。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人。我国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2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规定着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签订保险合同是法律行为,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要约与承诺,保险合同就构成法律事实。由于保险活动不是即时结清的买卖行为,所以保险活动必须采用书面协议的形式,并由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法加以规范和调整。3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亦即保险人承保的对象)必须具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54、如果投保人对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不能成为保险合同行为,已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4大数法则概率论是从数量的角度来研究随机现象,并从中获得这些随机现象所服从的规律。因此,商业保险的险种要求具有大量的标的,使危险损失率符合概率的要求,人寿保险满足精算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保险费率的定价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商业保险的经营才有科学的依据。5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主要由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和历年的以收抵支后的结余及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等构成,它决定着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商业保险活动如果没有相应数量的保险基金是不可能进行的三)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1契约性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交换的形式不是单一的,既有现货交易,也有

55、期货交易;既有货币与实物商品的直接交易,也有货币与各种契约等信用形式的交易。所有这些交换的方式,都只是商品买卖的不同表现形式,并不改变商品交换的性质。保险经营资本的独立化,把保险分配关系直接地表现为,或者说具体化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相互对立的两极,从而被保险久之间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便看不见了,所见到的只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交换关系。在保险市场上以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保险契约买卖,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唯一方式。俗称“卖保单”和“买保单”。2期限性一般商品交易都通行着“钱货两清”原则,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或先付钱后交货,或先交货后付钱。无论哪种形式,一旦成交,也就完成了商品销售的“惊险的跳跃

56、”,作为商品的旅途也就结束了。保险商品交易则不同,保单实现销售后,保险商品并未完成“惊险的跳跃”。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保单后,一方面开始在观念上消费保险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他作为保险人的或有债权人直至保单的自然终止或履约终止。无论是自然终止还是履约终止,都说明了保险商品交易不是瞬间完成的,而是一个有期限的交易过程。在这期间,如果出现了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保险人的赔偿承诺或给付承诺就转变为现实的赔偿或给付。3条件性一般商品交易有钱就能实现购买,而对于保险商品,有钱不一定就能买。保险商品购买的条件性,要求购买者(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就不能为保险商品的购买行

57、为(除保险法另有规定者外)。这一强制性规范,是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4诺承性一般商品交易通常都是实践性交易,而保险商品交易则是诺承性交易即保险交易双方是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来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保险合同条款通常均是由保险人拟订的格式条款,因此,就要求保险人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履行对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另一方面,由于保险标的始终都是控制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因此,也就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最大的诚信履行对保险标的实质性危险因素的告知和保证义务。保险法规定,如果双方中的任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保险合同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一)商业

THE END
1.保险的三大功能分别是什么保险的三大功能分别是: 1、保障功能:购买保险可以给家庭提供财产、人身方面的保障,避免因意外导致的家庭经济危机; 2、社会管理功能:保险可以提供社会保障管理、风险管理、关系管理以及信用管理,保障个人的所有资产安全; 3、投资功能:部分保险还可以实现投资功能,在提供保障的同时还可以满足理财需求。 如果要购买保险的话...https://m.yyk.iask.sina.com.cn/q/86SRr816xfF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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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保险的职能和作用这里所说的保险的职能是指保险的社会功能。保险对于社会的稳定、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重要意义。保险的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决定的,具体可分为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一)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集中保险基金,为特定风险提供经济保障。其中经济补偿与给付职能是保险最基本、最核心的职能。 http://www.wanquanbx.com/h-nd-72.html
1.保险的功能有哪些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基,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二、资金融通功能资金融通功能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中的闲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三、社会管理功能 ...https://m.66law.cn/laws/204705.aspx
2.保险的八大功能是什么,你需要知道的重要信息基础知识通过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可以确定适当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限额。医疗保险可以为人们提供医疗费用保障,以帮助他们在生病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企业可以购买商业保险,以保护其业务免受损失。保险的八大功能是风险转移、资金储备、风险评估、稳定经济、提供保障、促进投资、促进商业发展和社会福利。https://m.shenlanbao.com/zhishi/5-581754
3.保险三大基本功能?保险三大基本功能是保障功能、社会管理功能、资金融资功能,具体如下: 1.保障功能:保险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功能,也就是可以将个人或组织所可能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就可以进行理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比如: (1)重疾险可在被保险人...https://m.csai.cn/v/69370.html
4.保险具有哪些作用和功能呢?保险知识问答保险的作用和功能说明如下: 1、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 2、转移风险: 购买保险就是把投保人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那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 3、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既是一种保障,又...https://www.51credit.com/wenda/897765.html
5.保险的4大功能保险的4大功能 1.强制储蓄功能 寿险具有特殊的强制储蓄功能,帮助您进行中长期的财务规划,寿险的投资风险最低,适合长期持有,较不容易受经济景气变化的影响,且具有稳定的回报。 2.预防风险 风险无处不在,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不管是人身还是财产都时刻面临着不确定的各种风险,尤其是人身面临的大病和意外风险,家庭财产因...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346301869&efid=g6rkwpnYfLRLj-jZlQ8U6g
6.保险本质和功能的法学分析国际经济法网保险本质和功能的法学分析 【摘要】保险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不宜简单地归入合同或商业行为。保险以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为目的,有别于投资工具和射幸合同。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具有独特的地位,是保险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被保险人的地位取决于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却要兼顾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适用...https://ielaw.uibe.edu.cn/fxlw/gjsf1/gjsfll/12832.htm
7.新华保险“金钱柜”产品问与答5.金钱柜产品具有分红功能吗? 答:金钱柜为分红型年金保险,仍然延续了新华保险特色的保额分红方式。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年度红利分配;此外,当保单终止的时候还可能获得一笔终了红利。 6.什么是金钱柜专属的金账户? 答:金钱柜产品享有专属金账户,是犹豫期过后即为被保险人设立的累积生息账户。http://money.sohu.com/20090609/n264422815.shtml
8.从公司离职后社保自己怎么交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社保具有什么功能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https://www.64365.com/zs/1137382.aspx
9.年金保险的五大功能包括这些功能3、可用以贷款:年金保险是一种长期性交纳的保险,是具备一定现金价值的,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年金保险保单申请贷款,通常贷款额度为保单现金价值的80%; 4、可作为将来养老保险的补充; 5、可以作为财产的传承:年金保险能够指定相关的受益人、缴费期以及领取的时间,具有保值的功效。 https://www.cnq.net/baoxianzhishi/89109.html
10.保险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保险有哪些重要性?保险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有...我们要了解保险的意义与作用,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保险?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保险是应对突如其来的意外伤害、自然伤害损失和规避责任风险的一种选择,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 看到很多人因为各种疾病,意外,最后导致,人财两空,保险虽不能挽回生命,但保险会帮...https://www.ppdai.com/gl/baoxian/article_473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