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深夜,河南许昌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许昌市公安机关全力侦查,现进一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吕奕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河南新财富集团等公司,以关联持股、交叉持股、增资扩股、操控银行高管等手段,实际控制禹州新民生等几家村镇银行,利用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该犯罪团伙设立的君正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自营平台及一批资金掮客进行揽储和推销金融产品,以虚构贷款等方式非法转移资金,专门设立宸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改数据、屏蔽瞒报。上述行为涉嫌多种严重犯罪。
近期,公安机关又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又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批涉案资金、资产。案件侦办工作正有序推进。
根据上述通报,基本上可以看出几个重要信息:
1、4家村镇银行的实控人自行设立科技开发公司自己开发了一套自营平台揽储,外加资金掮客进行揽储。
注意这里重要信息,承认是储蓄,所以才叫“揽储”!而不是认定为理财或者P2P;这是本质区别。既然是揽储,那么后续赔付至少需要按照加总每人50万的底线;
2、资金出口是“虚构贷款”,这和很多被掏空的银行思路差不多;这也说明储户或者投资者的资金大部分入了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只是入账之后又被篡改,为此专门设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宸钰信息技术”,篡改的目的笔者猜测主要是为了应付银保监会和央行的报表。但是这个串改要改得天衣无缝,非常自洽也很难,尤其是清算资金这是无法篡改的,因为清算通过代理行走大额支付系统,你不可能改大额支付系统的数据。
2、资金渠道来看三部分:互联网代销平台不乏一些互联网巨头;自营开发的平台;第三方资金掮客;显然后面二者本身也没什么赔付能力,但是互联网平台实力雄厚,现在最核心的是怎么找钱把窟窿补了,平台追责可能会比想象得更加严重;
3、官方揽储表述看至少没有排除是存款的定性;从后面篡改数据看,现在的犯罪操作首发基本明确,是先通过三种路径揽储,然后进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储户和投资人的资金最开始从绑定I类户转账到村镇银行II类户这个资金清算也肯定经过银行的。
先入同业结算账户,然后以虚构贷款名义划走。但是如此大金额的进出帐,真要如报送到监管不论是1104还是east系统数据都严重存疑,所以再通过专门的科技公司删除信息。
4、最后可能会有妥协的处置方案,但是存款保险兜底的概率很小,一是前面铺垫那么多这不是存款,二是存款保险余额也就1000亿,窟窿不够补,这才4家村镇银行。全国有风险的村镇银行、农商行和城商行,主要还是当地政府的管理责任。这也是为何前几天辽宁的农商行政府主导下进行合并,沈阳农商承接辽阳农商。
5、资金转移的方式是虚构贷款。银行的严重违规刑事案件,贷款挪用或虚构贷款基本是标配。比如4年前XXX村镇银行大量工作人员涉案,主要是通过联保贷款实现资金套用,而绝大部分联保贷款为冒名贷款。总资产规模12亿元,95%以上冒名贷款,涉及贷款客户6600户。
该刑事案件导致大量存款客户提前取款,但是此类案件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会紧急应对,也及时向总行金融稳定局汇报,最终都确保资金的及时兑付和储户取现要求。
事件背景
2022年4月下旬以来,河南省包括许昌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在内的个别村镇银行线上服务渠道相继关闭。
许昌市公安局6月18日通报已初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
本文纲要
一、银行个人账户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介绍
二、第三方引流平台清单、合规性及储户法律关系
三、资金清算及账簿
四、村镇银行监管指标和金融风险处置
五、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和动用情况
1、首先介绍一下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类型
从2015年开始央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该文件首次将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钱箱)、Ⅱ类银行账户(钱夹)和Ⅲ类银行账户(零钱包)(以上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302号文重点对Ⅱ、Ⅲ类户的开立方式、使用范围以及交易限额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尤其是本次村镇银行互联网存款基本上都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开立Ⅱ类户,需要通过绑定Ⅰ类户进行认证,认证方式分为:
(1)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2)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字段至少包括:
具体验证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查询回复。且Ⅱ类户开户时候验证的手机号和绑定Ⅰ类户查询回复的手机号字段一致。
2、三类账户的同名划转
我们可以用下面这张图来寻找答案。
(自上而下,每列)
账户类型
Ⅰ类户
Ⅱ类户
Ⅲ类户
数量
没有限制
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非绑定Ⅰ类账户转出资金限额(1万、20万)
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余额≤2000)
1
Ⅱ类户(柜面或自助设备)
绑定账户转出无限额;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日累1万,年累计20万
转出限额管理(1万、20万);限额接收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
转出限额管理;限额接收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
5
Ⅱ类户(电子渠道)
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禁止非绑定账户转入
禁止非绑定账户转入
Ⅲ类户(自助设备或电子渠道)
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但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否则原路退回;
非绑定账户转入限额管理(2千、5万)
非绑定账户转入限额管理(2千、5万);Ⅱ类户向非绑定账户转出限额管理
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非绑定账户转入限额管理(2千、5万);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
Ⅱ类账户理财功能齐全,可以作为贷款专用账户和还款专用账户。既满足日常消费,又能避免大额资金损失,与绑定账户之间可灵活自由地无限额资金划转。非绑定账户向Ⅱ类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消费和缴费的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另外,由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账户可与绑定账户之间无限额资金划转,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但不能接受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村镇银行互联网存款大部分都属于此类,绑定账户Ⅰ类户向村镇银行Ⅱ类户划转,无限额。注意所谓村镇银行Ⅱ类户也只是充当资金转账渠道,本质上就是一个结算性账户,只是互联网存款或者说打着互联网才存款的招牌都绕不开这个II类户;最终不论是储蓄存款还是第三方理财,资金都不会留存沉淀在这个账户上。
1、一共30多家互联网平台引流
曾有30多家互联网平台提供存款代销或引流服务,包括多家知名互联网平台,也有部分是原来从事P2P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转型而来。
2021年《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发布后,大多数平台下架了互联网存款产品,目前仍留在平台上的产品多数是互联网存款新规出台前销售的未到期产品,但也有少数平台仍在新规后违规销售。主要引流平台包括:
小米集团旗下:小米金融、天星金融;百度旗下度小满;爱奇艺旗下零钱PLUS;拍拍贷(信也科技)旗下的羚羊财富;中国人寿旗下滨海国金所;360集团旗下你财富平台;甜橙金融旗下翼支付;用友集团旗下:友信财富、友金社、友金所;萨摩耶旗下省呗;融通财顾旗下龙环融通。
携程金融、滴滴金融、新浪微博钱包、易宝支付、58金融、网贷天眼、洋钱罐、麻袋财富、挖财、比财、博金贷、银户通、嘉银(有道财富)、云财富、招财蛙、浙天金、珏诚科技、公众号会用金、口袋银行、OPPO钱包、VIVO钱包、支付宝、京东金融、陆金所。
2、村镇银行异地吸收存款合规性分析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2020年11月发布的《线上平台存款:数字金融和金融监管的一个产品案例》一文中指出,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于“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1)2021年1月13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对互联网存款产品进行规制,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所在区域的客户。
(2)基于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大概表达了以下三层意思:
地方法人银行不能通过互联网开展异地存款,不论是自营网银渠道还是第三方导流。
此外,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仍可继续开展。但要注意的是,Ⅱ类账户充值用于消费只能是活期性质的存款产品,而不能是定期存款产品或者定活两便存款产品。
异地存款不包括标准化线上交易场所的交易,比如同业存单,同业拆借;同业业务不属于异地存款,比如线下同业存放等;
据了解,在此次涉事村镇银行的外地储户中,既包括《个人存款业务通知》颁布之前从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导流获取的存量客户,又包括《个人存款业务通知》颁布之后使用银行自营网络平台获取的新增客群,正对应了前述已被禁止的存量互联网存款产品以及异地存款产品。
3、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线上存款的法律效力
首先需要对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线上存款进行定性,是存款还是理财产品?
从目前官方通报看尚未明确定性,规避存款的提法。本文仅仅从有限信息单纯从个别储户角度看协议文本来讨论。
此外,还有在平台进行存款的储户在网上披露了其在平台线下网点开具的存款证明,该用户所开具的证明有公章,在形式上也能够证明存款属性。
其次,应按照《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发布后的存量和增量业务判断互联网存款的法律效力。
如果是《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发布前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量存款业务,根据通知规定到期后自然结清。也就是说,存款人已经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银行存款,属于合法合规业务,依法应受到保护,存款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到期取款和提前取款的权益不受到任何影响。存款人单户存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出现任何风险都会得到存款保险的赔偿。
《个人存款业务通知》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通知是否可以认定合同无效,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观点认为不能认定合同无效,但另有部分观点认为,虽然违反通知不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可以按违背公序良俗来认定合同无效。
4、代销或引流平台机构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涉案的代销或引流平台也需要按照其在案件中的具体发挥的作用来判断其法律责任。
如果是在《个人存款业务通知》发布后与银行合作的平台,也违反了《个人存款业务通知》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还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还将承担相应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如果平台本身与银行的合作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本身就参与了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则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更大,将被直接追究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涉案储户披露的存款合同,部分平台有加赠补贴行为,平台会给储户一张补贴券,加赠一部分利息。
存在这种情况的平台,违反了《个人存款业务通知》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同样属于违规行为,应与银行一同受到监管处罚。
1、如果仅仅实现资金存取、结息、向绑定I类户转账
2016年,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文。
(1)Ⅰ类户开户——面对面确认身份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Ⅰ类银行账户,一是柜面开户。通过柜面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的,银行可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Ⅰ类户。二是自助机具开户。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申请,银行工作人员现场核验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的。
(2)Ⅱ类户兴起——中小金融机构不具备现场核验条件
中小银行如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多数机构不具备异地经营牌照。异地经营牌照分为省内异地与省外异地。省内异地经营牌照需要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批准,跨省异地经营牌照则需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此外机构监管评级一般要达到2级以上,农商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很难获得异地经营牌照。
(3)Ⅱ类户与绑定Ⅰ类账户的资金划转
互联网金融平台兴起,互联网中介为中小银行开展揽储业务。由于中小银行没有异地网点,如何为新客户开户?中小银行为异地客户开办Ⅱ类户。
(4)Ⅱ类户账户查询
银行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渠道向拟绑定账户的开户行查询,确定拟绑定账户是否属于Ⅰ类户。银行可根据自身经营策略以及与其他银行协议,自主决定是否开通小额支付系统客户账户信息查询功能。约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查询的,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信息查询报文”(beps.394.001.01)发起查询,被查询行通过批量客户账户查询应答报文”(beps.395.001.01)进行回复。当拟绑定账户状态正常时,被查询行应反馈“已开户为Ⅰ类户”、“已开户为Ⅱ类户”或“已开户为Ⅲ类户”。
2、一般情况下村镇银行如何接入CNAPS实现资金清算
村镇银行并不会直连CNAPS,所以需要找一家代理行接入CNAPS才能实现跨行资金划转,那么一般村镇银行通过发起行的清算账户进行清算,发起行是许昌农商行。
具体支付系统的链接参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从村镇银行诞生起,各地央行中心支行都会制定具体的代理接入办法。
代理行与村镇银行签订业务代理协议,为村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代理行可以是村镇银行的主要出资行,也可以是其主要出资行以外的具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行还应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中为村镇银行申请间接参与者行名行号,人民银行总行审核确定该机构加入支付系统日期,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后生效。
3、不同场景下资金清算的路径
首先看2021年1月份之前的存款吸收清算路径,非常简单清晰,就是储户通过绑定Ⅰ类户(一般是六大行为主),从大行的Ⅰ类户申请划转到村镇银行账户。比如工行,那么是通过工行在央行的清算账户和许昌农商行在央行的清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贷记和借记)实现最终的资金转移。
但是村镇银行获得资金之后是否当日转出到关联方或实际控股股东河南新财富集团其他账户,目前不得而知。如果当日转出,那么仍然是通过其清算代理行的备付金账户实现,可以做到村镇银行表内不入账,不影响村镇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大幅度增加当地监管(当地银保监局和央行中心支行)发现的难度。
2021年1月份央行异地存款新规之后,吸收的“存款”通过自营小程序办理,第三方支付实现资金清算通道。存款还是理财的认定更加模糊(尽管出事这几家村镇银行并不具备理财代销和自营发行理财的资质)。
此外,储户应该是无法实现通过村镇银行Ⅱ类户实现对外支付清算,消费功能。因为本质上属于储蓄存款或资金挪用购买第三方理财了,只能提前赎回并原路返回。如果有丰富的消费场景,对村镇银行而言绝无可能,这类活期性质的储值消费及第三方清算一旦实现,就意味着村镇银行造假要造一个整个支付生态链条了。
1、如果储户开立Ⅱ类账户且资金纳入资产负债表
前面假设是资金划入村镇银行的代理清算行备付金账户之后,立即划走,没有进入村镇银行资产负债表。
如果资金进入资产负债表,那么400亿元的存款如何被掏空,更可能是村镇银行资产端出问题,通过关联方融资的方式掏空银行。
但是这里就涉及到很多问题,事后分析看,的确存在很多让人疑惑的地方。
(1)大额资金进出
还有就是村镇银行400亿大额资金揽储(即便不是存款结果也一样)和资金流出都明显超出正常村镇银行业务范畴。无法躲过EAST系统数据报送的明细。
首先村镇银行也报送EAST数据,尽管有一些延迟,但报送的EAST数据是每日底层明细交易数据;即便村镇银行收到储户从绑定Ⅰ类户转入的存款当日就转出,不入其资产负债表,直接从代理清算行的备付金账户划走,其EAST数据报送还是跑不掉,且无法作假。
当然现实情况是报送数据可能是报送当地的银监分局,按最新的EAST4.0和5.0要求村镇银行也同样需要报送EAST数据,但是如果不对村镇银行做现场检查,未必对交上来的天量数据做详细分析;如果做系统直接预警分析,分局是否有能力做预警和检查,是否有系统监测平台也是疑问。
此外从人行角度,同业账户资金监测按理也应该明显异常。
(2)同业资金结算账户
一般而言代理村镇银行接入CNPAS属于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这个结算账户资金不会预留太多,足够一天的结算量作为留存资金就差不多。
如果这个结算账户资金规模反而是本身资产负债规模的好几倍,也明显会导致同业负债/总负债比例超标(127号文监管指标是不得超过1/3);
同理对村镇银行而言也不会有太多同业往来的结算资金。
(3)村镇银行监管报送和账务处理
前面假设村镇银行不会真的入资产负债表认定存款,因为如果入账了,几百亿资金出账难度骤增。一旦入账,要不直接计入客户名下的存款负债,要不是计入银行内部大账(一般是短期资金,金额也不会太大);入账之后资产端想要挪用只能是通过冒名贷款、投资等方式流出,监管异常更加明显。不仅仅是EAST系统监测,日常的1104报表也很难自圆其说,长期编写一套虚假的报表体系。
如果不计入存款,直接当日入账不进资产负债表直接当日划出,至少资产负债表能不体现。但是这就需要虚拟维护一套客户的记账系统(如果入账了,这就是银行核心系统日常做的事情),给储户的计息、本金等不通过本行的核心系统做账,总得给客户一个交代,同事监管报表里面又不体现这些数据,虽然难度也不小,但看起来似乎隐瞒储户比隐瞒监管要容易很多。
(4)资产端角度
从资产端角度,这么大规模的资金出口不论是村镇银行本身还是代理清算行的农商行,都更加敏感。县域农商行和村镇银行的资金原则上只能本地发放贷款,跨省资金流向只能局限于银行间拆借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
当然也可以通过先贷款给空壳公司,再通过企业之间资金划转转走;这种模式也存在严重的授信审核问题。而且规模很难超过百亿元。这种大规模操作至少从两个角度都能从现场检查或者EAST系统看出端倪,一个是壳公司授信的问题;一个是后续资金流向监测的贷后管理问题。
其实2017年以前村镇银行被作为同业通道,从事监管套利也比较常见。银保监会农金部2018年专门发文严格限制村镇银行同业和票据业务范围:
严禁村镇银行开展同业借款业务和以票据为标的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原则上村镇银行不得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存放同业业务(结算性用途的存放同业除外);
村镇银行不得作为受托方,接受他行委托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村镇银行不得委托本机构注册地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行除外)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村镇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须事前向主发起行备案(在主发起行开立的除外),并在季末统一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
2、过往村镇银行风险事件
(1)流动性管理
一般央行对存款银行要求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参考当地农村金融机构比例。同时也会对当地村镇银行做定期监测,主要包括:
(2)风险事件的化解央行金融稳定处/局
因为案件引发存款无法兑现,村镇银行过往已经有一些案例,所以金额一般在10亿元以内。且存款本身是是真实存款没有争议,存款保险覆盖范围。
但贷款挪用基本是标配。比如4年前XXX村镇银行大量工作人员涉案,主要是通过联保贷款实现资金套用,而绝大部分联保贷款为冒名贷款。总资产规模12亿元,绝大部分冒名贷款,涉及贷款客户6600户。
此次河南的案件本身金额过于庞大,性质错综复杂,央行暂时也尚未表态定性,所以尚没有处置的方案。
3、金融风险化解央地关系
因为目前案件尚在侦办阶段,不好下结论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各自管理责任。
金融稳定法就是从法律层面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尤其在处理央地关系上,有明确的界限。
(1)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负责牵头和参与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体现了谁出资谁负责的市场化机制。
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
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
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化解处置顺序
金融稳定法要新设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尚未设立,此前的存款保险基金不足以应对巨额资金缺口。当地省政府财政化解方案和处置能力仍有待观察。参考此前的部分处置方案,如果央行要出部分再贷款,省政府需要提供担保,后续偿还,而且也是在当地穷尽其他手段之后。金融稳定法给出的化解顺序如下:
被处置机构积极自救化险,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补充资本。
调动市场化资金参与被处置机构的并购重组,发挥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平台作用。
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
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3)根据以往经验,金融稳定再贷款大概有: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经国务院批准,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
紧急贷款。用于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
风险处置类再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用于被处置金融机构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合法债务兑付等。人民银行自办金融机构占用的再贷款纳入该类再贷款统计范围。
4、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识别管控的一些要求
2022年,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关联方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河南村镇银行存款事件,许昌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重大犯罪立案侦查。村镇银行服务县级领域,其服务范围限定在县域。关联方识别和管理方面,重点防范向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风险,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村镇银行如何认定大股东?村镇银行大股东认定与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认定方法类似,仅在持股比例方面存在差异。监管部门认定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股东为大股东。
(2)低风险业务关联交易识别管控
业务类型上看,《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规定4类关联交易:一是授信类关联交易;二是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三是服务类关联交易;四是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低风险业务并不代表无风险业务,如无风险敞口银票、存单质押贷款、存款业务等往往会引起大额风险事件。个别经营单位大量、集中地通过低风险业务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严重触及风险底线。部分金融机构信贷系统未将低风险业务纳入统一授信,形成大额风险。
201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审核、审批职责。
①低风险业务关联交易管理缺位
历年处罚案例看,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受到属地监管部门95次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主要在向关联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处罚事由集中在授信类交易,此次河南村镇银行存款事件表明,中小银行应加强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
中小金融机构一是排查内部制度是否将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纳入关联交易管理,二是系统穿行测试和内部管理等。
②主发起行应尽职履职
主发起行发挥作用的股权结构,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此外通过主发起行定期审计,加强关联交易内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此外,主发起行为村镇银行提供内部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系统,输出制度和技术,辅助村镇银行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等。
首先再次明确本次村镇银行的风险事件尚未明确定调,是否会触及存款保险也不明确。但是我们还是有必要仔细看看存款保险制度的由来,覆盖范围,以及过往使用情况。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概述
(1)定义及偿付范围
2015年5月1日起,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实行,国家通过立法成立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破产倒闭时),依照规定向存款人进行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就是其中一类),被保险的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2)限额偿付
(3)可以偿付和不可以偿付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有下列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保不了的情况:
存款丢失、被骗,非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更非银行面临破产倒闭的储户存款丢失、被骗等情形;
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不是储蓄存款,如银行理财产品本金亏损,收益不达标,理财变保险等情况,或银行代售的债券,基金,保险,信托等产品出现兑付危机或是资金亏损。
(4)管理及使用
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2、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历年情况及动用情况
每年中国人民银行都会公布上年度的存款保险收支情况,2020、2021年开始存款保险基金有了支出(以前年度只有收入没有支出),以前年份都只有收入,没有支出。
支出动用主要是偿还金融稳定再贷款,购买银行股份,为金融稳定再贷款提供担保,购买不良资产,出资存保资本金和出资设立银行的资本金等。
(1)截至2021年末,全国402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2021年共归集保费467.05亿元,基金利息收入7.44亿元,资金支持到期转回107.33亿元。
使用存款保险基金232.4亿元归还金融稳定再贷款,使用10亿元认购辽沈银行股份。截至2021年末,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余额960.3亿元。
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收支情况统计表(2021)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金额
一、主要收入
1.保费
467.050
2.利息
7.437
3.资金支持到期转回
107.328
二、主要支出
1.辽沈银行出资款
10.000
2.归还金融稳定再贷款
232.395
(2)截至2020年末,全国4024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2020年共归集保费423.88亿元。为推进金融风险化解,使用存保基金676亿元开展风险处置,为1024亿元金融稳定再贷款提供担保,使用165.6亿元购买不良资产,使用88.9亿元认购徽商银行股份,100亿元用作存保公司资本金,其中66亿元用于出资设立蒙商银行。截至2020年末,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余额620.4亿元。
存款保险基金主要收支情况统计表(2020)
单位:人民币亿元
423.883
1.包商银行风险处置
676.000
2.购买不良资产
165.616
3.认购徽商银行股份
88.910
4.存保公司资本金
100.000
(3)截至2019年末,全国4029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2019年,共归集保费383.6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本息余额1215.8亿元。
存款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2019)
单位:人民币元
2019年
2018年
一、期初基金余额
82,120,960,029.29
48,028,296,851.42
二、本年归集
39,458,010,436.88
34,092,663,177.87
38,360,230,224.12
32,990,303,169.18
2.滞纳金
221,401.95
1,143,963.39
3.利息收入
1,094,830,695.69
1,101,158,663.71
4.暂收款项
2,728,115.12
57,381.59
三、本年支出
-
四、期末基金余额
121,578,970,466.17
(4)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
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运行。银行业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占比稳中有升。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存款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2018)
2017年
一、期初基金专户余额
23,810,479,076.13
24,217,817,775.29
23,606,898,563.06
395,698.41
610,523,487.43
26.39
四、期末基金专户余额
(5)2017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236.07亿元,利息收入6.11亿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基金专户余额为480.28亿元,目前尚未发生支出和使用情况。
存款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2017)
2016年
3,099,980,654.42
20,710,498,421.71
20,471,200,682.84
134,437.49
238,139,580.01
1,023,7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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