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亿万富翁到泥瓦工,从张增加案例看保险在债务隔离中的逆天价值 “我是张增加,2018年公司破产,赔了2380万。卖房卖车后还了1800万,现在还欠大概600万。大家给我三到五年的时间... 

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有人感动,有人理解,有人叹息,也有人竖起了大拇指。

这位前陕西宝发集团董事长,为何会从亿万富翁变成街头泥瓦工?他到底经历了什么?

张增加在汽车行业赚了大钱,但是2018年下半年,汽车行情急转下滑,为了公司周转,张增加四处筹借资金,甚至用个人名义向私人借款为公司输血。

尽管他拼尽全力,也无法让事业起死回生。为了还债,他把房子卖了,砸锅卖铁地还掉了1800万,还欠大约600万。

可这600万实在无力偿还,张增加很快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为种种缘故,与自己打拼半辈子的妻子也转身离开。事业家庭双双受挫,张增加负压过大,突发脑梗。幸好及时抢救,才得以慢慢恢复,于是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发人深省,令人唏嘘。需要指出的是,张增加不是个例,港星港姐年轻的时候灯光无限,挥金如土,中年后一贫如洗沦落到钟点工的不在少数。

英国首相丘吉尔所说,“人寿保险是唯一的经济工具,能够保证在未来一个不可知的日子,有一笔已知的金钱”。如果张增加在自己财务健康的时候,做好资产风险隔离,做好资产配置,做好兜底的财务安排,绝不会落地如此凄凉的地步。

现实中,当企业经营需要融资时,很多企业主及其配偶往往被要求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这是风险控制的一个手段,也能够从侧面说明企业主对所投项目是否有足够的信心。但从企业主及其家庭来说,则意味着需要承担太大的风险。一旦企业经营出现困境,甚至更严重的后果,原本属于企业有限的责任,或许需要家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生积累的财富顷刻间消失无踪。

今天我们讲的主题就是保险在债务隔离中的逆天功能。

一、深刻理解保险的“逼债”功能

保险的“避债”功能,主要是通过保险关系架构不同的搭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财产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进行了合理合法的流转。从而达到了资产保全、依法对抗债务的目的。

我们看几种经典的情形:

情况一,现金价值和保单分红是投保人的财产权益,不用抵偿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益人的债务;

情况二,年金、医疗保险赔偿金、大病保险赔偿金等是生存受益人的财产,一般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肯定不用抵偿投保人或者其他死亡受益人的债务。

情况三,人寿保险死亡赔偿金属于死亡受益人的财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

但是,保险的“避债”功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恶意“避债”行为,在全世界都是非法的。任何故意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安排,都可能导致无效。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人寿保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实现债务隔离的。

什么时候不能起到“避债”作用呢?购买保单行为发生在债务发生前,如果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问题,则保险合同有效。反之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除外,这些情景包括: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目的就是恶意避债的保险。

2.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如用于转移财产或者洗钱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以公司的资金给股东、高管等购买高额投资型保险,以达到转移公司资产,恶意规避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我举例说明:吴总是企业主,家庭净资产5000万,企业净资产1亿,经营良好,此时购买保险,是善意的法律行为,没有损害任何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单受法律保护,不会被撤销。但是,如果吴总家庭资产1000万,企业经营不善,负债5000万,现金流接近断裂,且这5000万债务是由家庭1000万净资产做担保的,吴总此时购买大额储蓄险,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购买保险合同的行为被撤销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这就是保险的特性:一定要在身体健康,财务稳健的时候购买,在身体健康出现瑕疵去买健康险,在财务危机的时候购买储蓄险,试图以损害债权人和保险公司利益使得自己利益最大化,注定无法实现。

必须保证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有效,也就是说不能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能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不能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比如恶意避债、用非法的资金购买保单、用保单洗钱、恶意转移财产、恶意避税。

二、遗产和保险金的区别

在财富的传承中,遗产和保险金有很大区别。遗产的继承,继承人应该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死亡,需对其生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必须先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偿还应当偿还的债务后,剩余的部分才可以开始继承。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多余的债务除非继承人自愿,否则是不用偿还的。

1、投保人的注意事项。

在保单的实际设计中,经常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那么当投保人死亡时,被保险人依然健在,保险继续有效,但投保人权益因原投保人死亡必须进行转移。

如果事先没有做任何安排,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就会理所当然认定为投保人的遗产,一旦认定为遗产,就会面临诸多的风险。

风险一,继承前必须先清偿投保人生前债务;

风险二,如有多个继承人,则可能面临保单现金价值被分割的风险;

风险三,继承程序比较烦琐,不确定性大;

风险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属于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将来可能面临婚姻分割;

风险五,法定继承的遗产属于继承人的责任财产,可能被用于清偿继承人的债务。

可见,一旦投保人死亡又没有做任何安排,则保单因发生法定继承而丧失了很多其原有的保全作用,可能影响保全的目的,特别是高现金价值保单,则更是如此。必须早做安排。

2、被保险人的注意事项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申领的保险金赔款不是遗产,被保险人生前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偿付,正是保险“避债”功能最重要的体现之一,这是由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可见,保险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工具的好处,主要是合法地保障自己和亲人,而不是损害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别人的权益。还是那句话,“一切以恶意避债、避税为目的而设计的筹划都是耍流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到结论:在保单的架构设计中,我们要尽最大可能实现现金价值和保险金,属于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遗产触发《继承法》,以免增加很多烦恼。

三、关于受益人

到这里我们引出非常重要的保险受益人问题。保险受益人指定不当,可能导致我们整个保单的避债功能无法实现。

1、对于家庭债务风险,应指定受益人为与家庭债务风险无关的家庭成员。

对于很多企业家或者生意人,往往都是夫妻共同经营,对于个体经营和个人独资企业,夫妻显然要对公司负无限连带责任。

当发生严重债务风险时,家庭财产往往都会被抵债。因此,当我们用人寿保险来保全家庭资产时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时,必须遵循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孙子女或者非家族企业股东且与企业没有财务瓜葛的成年子女及孙子女。

2、注意受益人的身份变更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三款(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因此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时,一定要注意更改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常见的就是离婚导致夫妻关系消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因为受益人的身份已经发生变化,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理赔金变成被保险人法定继承的遗产。

3、法定受益人也是受益人

2015年12月1日后,新颁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由此从法律上明确了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属于已经指定继承人,不存在受益人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以及缴税的法律后果。

4、可以指定多位受益人

可以将直系亲属按照照顾的意愿、年龄等做一个排序,梯次指定为第一、第二、第三……顺位受益人。每一个顺位的继承人还可以规定继承的比例。这样即使有受益人死亡,也将有其他的受益人,不会使保险赔偿金陷入法定继承程序。

四、结束语

保险行业有这么一句老话:“保险的运用不是要改变您的生活,而是为了确保您的生活不会被改变。”我们永远不知道“黑天鹅”什么时候会来临,但我们可以未雨绸缪,做好应对,保证在任何风险冲击下家庭生活的品质也可以得到保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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