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
二、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三、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④小商人(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个人(商自然人)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③商合伙
中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2)一人公司: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
四、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
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1)主体的商人性;(2)身份的多重性;(3)形式的多样性;(4)行为的营利性;(5)经营的集中性;(6)责任的无限性(财产责任能力的非独立性)。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解散清算。
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法第2条)
2、特征: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
②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且为一人。
③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我国商事合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109条
2、商合伙的特征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的合伙人是共同经营关系。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二、商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
2、有限合伙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商事合伙的价值
1、形式灵活,聚散自由,高度自治
2、多种类经济资源实现高效结合
六、商法人
一、商法人的概念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