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被保险人应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标准。立法明确,第三者就是有权向被保险人求偿,被保险人也负有向其承担赔偿义务的人。实际上,第三者是个不特定的主体,其只是一个有范围限制的集群概念,只有当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该第三者才被具体化和特定化。责任保险的根本功能在于排除被保险人的责任,保护受害的第三者获得有效的赔偿。
(一)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它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荷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此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工程总造价,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此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造价,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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