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人身保险合同的选择条款(特约条款)(二)投保方权利义务条款
王某2002年1月1日,投保了保险期为10年的防癌保险,按照合同约定每年的1月1日交保费2000元,交5年。2003年王某因财务紧张,未能在1月1日交保费,请问:还能续交保费吗?保险合同还有效吗?
1、保费宽限期条款“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
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2、复效条款“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投
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达成复
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3、自动垫交保费条款“宽限期终了时仍未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可利用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以提供贷款的方式自动垫交保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贷款本息累计额达到现金价值数额时为止。”
4、共同灾难条款情况1:明确知道被保险人与第一顺序受益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情况2:明确知道二者同时死亡。情况3:不能分清二者的死亡顺序。
被保险人武某,系D市初二学生,于2003年9月由该校集体组织投保了中小学生及儿童平安健康保险,期限1年,保额3000元,保单中未指定受益人。武某的父母已于2001年离异,武某同母亲、外婆一起居住。2003年10月9日,武某与母亲及外婆在家中遇劫被杀。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几乎同时,武某的舅舅和生父各自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领取请求。此外,本案中再无其他的当事人。请问:用保险学基本原理说明保险金应赔偿给谁,金额是多少?
(1)若武某最早死亡,外婆最后死亡。(2)若指定了武某的母亲为受益人,且武某先死亡,其母、外婆后死亡。
(3)武某晚于母亲和外婆死亡。(4)若指定了武某的母亲为受益人,死亡顺序为外婆、母亲、武某。
(1)若武某最早死亡,外婆最后死亡。生父1500元生母1500元→外婆1500元→舅舅1500元
(2)若指定了武某的母亲为受益人,且武某先死亡,其母、外婆后死亡。生母3000元→外婆3000元→舅舅3000元
(3)武某晚于母亲和外婆死亡。生父3000元
(4)若指定了武某的母亲为受益人,死亡顺序为外婆、母亲、武某。生父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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