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与尤*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

上诉人尤*因与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上**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上**公司)、原审被告施**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月8日和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尤*委托的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上**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张**、朱*,原审被告施**以及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戴某某,新华人寿上**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新华人寿上**公司于2009年2月9日根据编号为XXXXXXXXXXXXXX《个人万能险投保书》签发《至尊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单》(保险合同号:XXXXXXXXXXXX)一份,该保单记载投保人为田某某,被保险人为姜某某(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保险期间2009年2月10日至终身,约定缴费期间2009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9日,交费方式为年交,保险费为6,000元,业务员为施**,业务员编号XXXXXXXX。《至尊双利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单》保险条款第2.5条规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7.4),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包括期缴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参见本条款第3.1条)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7.5)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012年4月,案**某某与其女儿姜某某共同向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投诉,称上述保险单系案**某某的丈夫在未经案**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的,案外人姜某某未在投保单上签名,要求全额退保。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个人万能险投保书》上“姜某某”签名字迹与样本(案外人姜某某在该中心书写的字迹实验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2012年4月11日,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与案**某某签订《退保补贴协议》一份,约定: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为案**某某办理XXXXXXXXXXXX保单正常退保手续,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12,722.84元;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给予案**某某退保补贴5,277.16元。签约后,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将上述两笔款项均支付至案**某某的账户。

二、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与施**于2008年7月签订书面保险代理合同,施**于2010年4月办理离职,在此期间双方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与尤*于2006年1月8日签订书面保险代理合同,尤*于2010年4月办理离职,在此期间双方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审理中,对上述保险代理合同,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表示因尤*、施**均离职超过两年,故没有保存,现无法提供。尤*、施**均表示签约后并未拿到合同。

五、2010年1月25日,尤*出具《保结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记载:“本人尤*(代理人编号:XXXXXXXX)承诺:在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在职期间属本人及本人所属团队(团队名册详见清单)名下签订的所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编号详见清单),若发生因本人及本人所属团队过错(虚假、夸大宣传承诺、代签名、伪造客户信息等情形)而导致客户退保,造成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损失的(全额保费与现金价值差额、利息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本人全额予以赔偿。”2010年2月23日,尤*在《附件一:团队名册》第四页(尾页)签字确认,该名册第三页中记载“XXXXXXXX施逸丽”。

六、施**在建设银**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收支记录显示:2009年2月26日现存1,825元,2009年3月1日转存1,000元,2009年3月6日转存500元,2009年3月8日现取3,300元,2009年3月26日现存2,000元,2009年3月26日现取2,000元。

审理中,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向建设**宁路支行调查其于2009年3月25日将佣金2,309.17元(包括涉案保险业务佣金1,620元)发放至施**在该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情况。根据申请,原审法院向建设**宁路支行调取了施**名下上述账户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的账户交易明细,该明细显示:2009年1月23日代发工资2,641.60元;2009年1月23日转帐支取2,641.66元;2009年2月25日代发工资2,749.17元;2009年2月26日现金支取2,749元;2009年3月25日代发工资2,309.17元;2009年3月25日转帐支取2,309.41元;2009年4月24日代发工资1,698.24元;2009年4月26日转帐支取1,698.24元;2009年5月26日代发工资1,693.17元;2009年5月26日转帐支取1,693元;2009年6月25日代发工资2,635.12元;2009年6月25日转帐支取2,635.32元。

2013年9月30日,华东政**定中心根据原审法院委托,对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证据《附件一:团队名册》四页打印件是否一次形成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华政[2013]物证(文)鉴**D-242号文检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未检见检材《附件一:团队名册》四页打印件非一次性形成的痕迹。

2013年11月13日,原审法院向案**某某了解情况,案**某某表示,2009年2月,其丈夫姜**未经其和女儿姜某某同意,向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投保了“至尊双利终身险”,当时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名均系其丈夫一人签的,事后其丈夫一直未将此事告知其与女儿。直至2012年元旦,其丈夫才将上述投保事宜告知其和女儿,并出示保险单,其女儿当即提出异议,不同意投保该份保险。于是其和丈夫、女儿三人一起至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交涉,要求全额退保。经鉴定,投保单上的被保险人签名不是姜某某本人所签,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同意全额退保。2012年4月17日,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分两笔(一笔12,722.84元,一笔5,277.16元)将保险费全额退还至其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施**在涉案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系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该合同无效。因此,案**某某的丈夫未经其已成年的女儿姜某某同意,与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订立的涉案保险合同无效。施**作为有资质的保险代理人,对他人在以其名义经办涉案保险业务过程中,未按照《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规定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放任不管,导致涉案保险合同无效,施**存在过错。

二、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是否有权向施**、尤*主张损失的问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损失3,166.30元;二、尤*对上述第一项施**应赔偿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5,000元,由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负担25元、施**负担25元、尤*负担5,000元,施**、尤*负担的部分,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当时虽然担任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上海**营销部的业务总监,在2010年4月离职是事实,但虹口营销部当时并没有《附件一:团队名册》上所列四百多名代理人,其签署《保结承诺书》时只看到名册最后一页,前面三页没有看到,是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故意隐藏,故不予认可;其虽然是业务总监,但没有依据要求其对所有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签署《保结承诺书》是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利用其申请离职之际的胁迫行为,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驳回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对其诉讼请求,并由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为佐证其上诉请求,上诉人尤健提供以下证据:

1、证人戴某某陈述:其与上诉人尤*系虹口营销部同事,在2010年1月25日,其在尤*办公室闲聊,无其他人,之间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有关工作人员找尤*,要求尤*在一份承诺书上签名,同时出示了一页代理人名册,也要求尤*在上面签名确认。其看到的名册只有一页。

2、上诉人尤*自2011年12月起至今的个人基本养老缴费情况,欲证明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为尤*缴纳养老金,尤*与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尤*是新华人寿上海**营销部的业务总监,虹口营销部实际是由尤*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代理人队伍是采用金字塔形管理模式,业务总监下面分成若干个组,每个组有若干代理人,发展代理人采用保荐形式。有的代理人是由尤*保荐,有的代理人是由尤*以前发展的代理人再发展保荐,所以在尤*在2009年10月提出离职申请时,虹口营销部确有四百余名代理人,这些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业务上都受尤*领导,有的是直接,有的是间接,与尤*都有一定的关联,且尤*作为业务总监,对每一笔保单都可以给予一定的业务津贴,所以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将四百余名代理人打印成四页名册,让尤*阅看后签名,但由于当时工作不够细致,没有让尤*在每页名册上签名,也没有加以备注。另外,尤*系业务总监,属于外勤性质,也是代理人,故单位与其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并在每月给予养老补贴,由尤*自行缴纳养老金。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佐证其答辩意见,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证明上诉人尤*当时是虹口营销部业务总监,管理该营销部所有的代理人,下面的部组人员都是由其发展起来的。

2、《虹口营销部部组构架图》,证明上诉人尤*最早创立了剑锋部,之后,增员后在剑锋部基础上又发展建立了成长部、俊茗部、绿叶部,每个部下面又分设若干个组,每个组分别有十几至几十名代理人,在业务上直接受各自部的管理,间接上都属于剑锋部管理。

3、上诉人尤*在虹口营销部任职情况信息,证明尤*在2008年9月30日之间是经理,至2009年6月30日是高级经理,至离职前是总监。

4、《离职人员清单》,证明尤*在2009年10月向单位申请离职时,虹口营销部代理人共计406名,从10月起全部陆续离职,导致虹口营销部停止经营。根据单位调查,是尤*鼓动这些代理人离职的。

5、《团队名册》,证明该名册中人员姓名与前述离职人员清单中姓名、人数是一致的。

6、《虹口营销部2009年9月在职人力清单》,证明在2009年9月,虹口营销部在职代理人是370名,之后,又陆续有36名代理人加入,截至尤*离职前共计是406名代理人。

7、证人王某某陈述:其在2009年8月被任命为虹口营销部经理,负责去调查上诉人尤*离职之事和营销部清理工作。其职务属于内勤性质,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尤*属于保险代理人,与所有代理人一样是签订代理合同,根据保险业务进行提成。虹口营销部业务都是由尤*负责的,所有代理人都是以增员方式发展而来,由于尤*是开始创建的,所以,代理人都是由尤*直接或者间接增员的。在达到一定人数后,分立出去成立新的部,每个部下面再设若干组,每个组有不同人数的代理人。在尤*申请离职的时候,虹口营销部大概有四百名左右的代理人。其曾经问过尤*,尤*认可这些代理人离职和他有关系。至于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让尤*出具承诺书的情况不清楚,但是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中第47条有此规定,尤*作为最上层的业务管理者,有责任对下属业务员业务上发生的差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尤*作为业务总监,对每笔业务都可以提成,都有一定比例的津贴。

对于上诉人尤*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于证人戴某某的证言,认为是不真实的,戴某某与尤*之间有利害关系,且与一审中出庭的证人陶*的证言相矛盾;对于养老金缴费清单,认为与本案无关。

上诉人尤*对于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上**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于书证,个人业务保险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中没有约定一定要签保结承诺书,这些表格都是新华人寿单方面制作,不予认可;对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王某某目前仍在新华人寿上**公司普陀支公司任职,有利害关系,不予认可。

原审被告施**表示,其当时在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上海**营销部负责为代理人联系客户,属于外勤中的内勤人员,不直接做业务。其所在团队有具体分工,但由于单位规定每个代理人都要完成一定业务量,故所在团队将本案系争的保险业务列在其名下,以帮助其完成指标,所以,对于这笔业务并不知情,且未拿到过佣金,营销部所发的建设**路支行的卡是由团队负责人保管,其从未经手。当时上诉人尤*的确是担任营销部业务总监,其也属于尤*管辖,但其离职时只看见过一百多名代理人,对于是否有四百余名代理人不清楚。对于原判其承担赔偿责任是有异议的,认为不应由其承担,但鉴于赔偿金额不大,故没有提出上诉。对于尤*和新华人寿上**公司提供的证据,认为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尤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THE END
1.中国人寿武邑支公司开展销售人员制度培训销售人员新浪财经为了防范和化解保险销售风险,进一步规范销售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管理及销售队伍的合规建设,切实防范和化解销售风险,促进业务高质量发展,近日,中国人寿(44.310,-0.41,-0.92%)武邑支公司对全体销售人员进行了制度培训。 此次培训通过真实的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销售人员应当遵守的管理规范、宣传展业规范、...http://finance.sina.com.cn/jjxw/2024-11-15/doc-incwcqvh9531363.shtml
2.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诚信原则,保护客户的隐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实现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双赢。保险公司也会通过监管和培训等手段,不断提升保险营销员的素质和能力,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https://www.dugusoft.com/zixun/zixun44798.html
3.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销售分红保险 保险营销员是保险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销售业绩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业绩和利润。为了激励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和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保险公司通常会采取一些措施来奖励他们的销售业绩,其中之一就是销售分红保险。销售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营销员提供的一种奖励机制,...https://www.xyz.cn/toptag/genjubaoxianyingxiaoyuanguanliguidingbaoxian-572292.html
4.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是()。 A.委托合同B.资格证书C.展业证D.营销证 点击查看答案&解析进入题库练习 查答案就用赞题库小程序 还有拍照搜题 语音搜题 快来试试吧 无需下载 立即使用 你可能喜欢 单项选择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伤害...https://m.ppkao.com/mip/tiku/shiti/376018.html
5.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卷(B卷)保险从业考试12、保险营销员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其报告的执行者是( )。 A、保险行业协会 B、行政处罚部门 C、保险营销员 D、所属保险公司 13、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展业证的监制单位是( )。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0829/18/2428175_49697210.shtml
1.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https://www.ruiwen.com/gongwen/guiding/52981.html
2.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https://www.fuyang.gov.cn/art/2021/1/28/art_1440957_59079813.html
3.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这个值得仔细研究(三)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这个值得仔细研究(三) 第一节 各级业务系列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业务员的考核 (一)业务员达到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晋升业务主任 1.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FYC达到 1 Q; 2.个人最近 3 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 2 件; 3.通过晋升业务主任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二)业务员连续 3 个月FY...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626767095&efid=tymqQojM8U8k16vn1nttQQ
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4月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http://www.yidu.edu.cn/246010/detail/article/577594d5ede4fe1a8805204b.html?org=246010&uorg=246010
5.保宝网保险考试试题及答案3、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在制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的有关保险营销员的内容不包括()。 A。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B。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C。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D。保险营销员的职业培训记录 答案:D 4、在财产保险的核保中,保险人通常要对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救火水源如何以及与消防队的距离远近进行检验。https://m.oh100.com/kaoshi/peixun/191628.html
6.工伤保险知识问答1保险代理人概述………..18 第九章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20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6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0...https://www.360wenmi.com/f/fileb9x7oh0k.html
7.保险公司必须多久完成理赔,根据法律规定,最长处理期限是多少天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时间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理赔处理,并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调查,可以在十五日内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并在三十日内完成理赔处理。 https://m.shenlanbao.com/zhishi/7-58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