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存在却不怎么被提及的“银保小账”正在遭到狙击,银保渠道在经历多轮整治后,终于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性指导。
近日,一份以“特急”形式下发到地方监管、银行、保险等机构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保险行业激起了涟漪,佣金统一管理严禁账外核算、险种比例设限、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准入退出更加明确……8000亿元规模的银保渠道迎来新要求,有人称之为被带上了枷锁。
“新规将进一步提高银保业务的成本。银行员工收取保险公司回扣问题,即将在制度上找到解决的方法”,我省一家寿险公司负责人说。
银保渠道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重要渠道之一
据了解,2003年,监管机构允许一家银行同多家保险公司合作之门打开后,银保渠道迅速发展,并成为我国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在这个过程中,一大批新成立的中小险企依靠银保渠道迅速崛起,更有银行系保险公司将其作为主要销售渠道生存发展。
自3月下旬开始征求意见后,管理办法在5个月后迅速落地,并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而与此同时,《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等系列规范银保渠道文件将被废止。
6章70条,包括总则、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附则,涵盖准入退出、经营规则、问责制度、佣金支付、保障型险种占比等多方面要求,银保监会合并后,银保渠道销售的监管进入了怎样的新业态?
规范手续费管理,佣金统一转账、结算
据调查发现,小账不仅仅只有现金一种方式,保险公司会请外部机构进行培训抑或是举办活动,以旅游、预付费消费之类的形式给到。此外,在这个过程中,还存在“跑冒滴漏”现象,因为没有事实上的监督,保险公司内部人里外勾结进行套费。
尽管监管一直强调保持高压态势,但这一行业潜规则却屡禁不止,此前曾有保险分支机构因“小账”行为被以“对单位行贿罪”处罚。
《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要求:例如,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
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第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加强佣金集中管理、严禁账外结算和经营,保险公司不得额外支付利益。这打破了原先只要分立保费和佣金账户、记录销售人员报酬的模糊概念”,华金证券分析师崔晓雁表示,此举有利于加强银保佣金结算透明度,减少因销售回扣大小账的乱象,形成健康的销售服务体系。
完善准入退出制度、回归本源
近年来,由于传统销售渠道日渐式微,中介渠道已跃升为保险行业的主流渠道。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的主力军,成为保险公司最紧密的业务伙伴之一。
在此背景下,银保新政应运而生。而此番变革的一大重点,便是完善业务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准入方面,明确及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同时,对于申请业务资格具体应当提交的资料、监管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都一一作出规定。
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在银保业务上的退出制度。并强调,商业银行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应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过去,银行喜欢卖短期保险产品,因为“好卖”——周期短、预期收益高、易冲规模、佣金结算周期短。然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短期保险产品往往“赔本赚吆喝”,不仅保单获取成本高,还给资产端造成了较大的压力。如把握不当,易引发利差损。
随着银监、保监的“监管合一”,“保险姓保,回归本源”的保险业转型基调也正逐渐延伸至银保渠道。
此次银保新政的另一大亮点,便是促进银保渠道回归本源。首次明确,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应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不仅如此,银保新政直接要求,商业银行代理的上述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如达不到这一占比的商业银行,可能还会受到监管处罚。
监管部门通过此举,意在唤醒保险公司从高成本吸金的冲动上逐渐回归理性。毕竟保险公司的定位有别于基金等其他金融类企业,保险也不是能与基金等简单比拼的价格敏感性产品。在新政威慑之下,预计银保业务进一步转型、逐步优化业务结构势不可挡。
明确期交保费业务占比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自2017年起,人身险行业开启了转型发展序幕,各家险企纷纷调整保费、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保障性业务,而与趋势相匹配,银保渠道也被提出了新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同时,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代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值得注意的是,这剔除了之前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如业务占比不达标,银行将面临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一位保险专家指出,这是监管部门第一次通过量化规定银行代理渠道必须回归保险本源和保障,这有利于整个行业转型和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上述专家举例说,2015年之前,银保渠道是人保寿险的主渠道之一。在人保集团提出高质量转型后,人保寿险将其定位为重要渠道。过去银保渠道做趸交业务,现在则要通过银保渠道做期交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公司而言是一大利好,可以通过新规加强实现价值转型的目标。